1、无民意基础的议案难免“雷人”等 无民意基础的议案难免“雷人” 地方“两会”上,各路代表、委员于媒体上纷纷亮相,为自己的议案、提案积极发言。但其中一些提案或议案在网上甫一公布,就“雷”倒了大批网友。 对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所代表的选民或界别来说,议案或提案必须体现民意或某一界别的公共意志。“两会”不是名利场,议案和提案也不能从某位代表或委员的个人喜好出发,去关注一些对“两会”而言不合时宜的东西。近年来,全国“两会”鉴于某些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质量不高,多次就议案、提案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一些限定,收到了一些效果。这些制度理应为地方“两会”所吸纳。当然,议案、提案的准入标准仍待完善,比如,能否
2、将一个议案、提案的形成划分为调研、草拟、在原选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公示、再听取选民意见并定稿公示,然后再提交给“两会”。一个既无调研,又不征求民意,全由自己闭门造车弄出来的东西,“两会”理应以不合正当程序为由予以拒绝。如果连续提不出合格的议案、提案,理应启动对该代表、委员的罢免程序。 除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提交议案或提案之前须具备身份自认之外,我们还需要一个公开的审查机制、辩论机制和反馈机制。因为“站在什么山头,唱什么歌”,不管某个议案或提案有多“雷人”,只要它确实代表了他所代言的那个群体的利益,而且合乎正当程序,我们就不能叫这位代表或委员闭嘴。 既然做了民意代表,提什么,不提什么,就应
3、多调查,多征集,多问案于民。一个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那些脱离了人民的代议者。(社论) (摘自1月15日新京报) 新闻发布纳入绩效考核彰显政府理性 山东青岛市近日下发了2009年度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将新闻发布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有义务发布而未发布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将政府绩效考核与政府信息公开平滑对接,将效率政府与阳光政府一炉打造,这确实是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创造。 在高风险现代社会的背景之下,如何处理因天灾人祸所导致的公共危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构成对政府部门、政治体制、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挑战,甚至
4、成为各国政府治理模式之间竞争的一个新指标。对信息时代来说,“谣言止于智者”已经是一个古老的浪漫传说,用事实来说明真相,尤其用权威的事实来说明真相,才是更为明智的选择。甚至当政府决策出现失误的时候,坦率承认与果断弥补,不仅更能赢得人民的理解,也更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后果。 常识告诉我们,政府义务最终必须由相关官员承担起来,并最终落实为具体官员的义务。而如何才能让官员更好履行义务,则是法学与政治学一直试图破解的难题。青岛的这个办法,将政府义务化约为官员义务,将官员义务分解为具体责任,将具体责任与官员利益挂钩,可谓破解这一难题的一个简单但却重要的努力。因为政绩是一个巧妙的连接因素,而绩效考核又是对政绩的
5、量化管理。将新闻发布纳入绩效考核,就是将它纳入了官员的政绩指标体系,必将对官员产生真实的利益驱动与义务推动,最终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从纸面规定转化为现实行为。如果推行得力,它很可能成为高风险现代社会的一个良性治理机制。(支振锋) (摘自1月15日法制日报) 当心程序合法成为实质违法的“遮羞布” 由于政府采购法存在一些法律盲区和实施细则的缺位,政府采购在一些地方被恶意操纵出一些灰色地带,出现了民族品牌受排斥、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专家库管理不善、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度过大、采购人“选择性”确认中标人,以及采购人与设备厂商恶意串通等非正常现象。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被恶意操作,甚至达到了群体腐败的程度。
6、此外,在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评估及公共资产的拍卖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现象招标前已经确定了中标人,招标只是为了穿上程序合法的马甲,投标人预先与评标人沟通,评标只是形式;审计评估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操作,“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拍卖前,为了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不惜工本设计竞拍规则,故意“招托”掩盖真实的竞拍者,抑或故意流拍等。如此现象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程序合法成为实质违法的遮羞布。 如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交易环节和领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和利益链条,公共利益被出卖,国家利益受损
7、害。 程序合法、实质违法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制度规则的缺失给了一些人投机空间,有些交易领域的制度规则不具备可操作性,人为随意的解释给了一些人专权、弄权的机会,提供了腐败土壤。 在扩大内需、政府投资和公共服务扩大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规制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通过完善法律和加强社会监督,让阳光程序真正阳光起来,铲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存在的现实土壤。(郭振纲) (摘自1月15日工人日报) “秘书成了腐败易发人群”的背后 秘书干政、乱政已成腐败一景,“秘书成了腐败易发人群”在于其掌握着失控的隐性权力。在一些地方,秘书被称为“二领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些秘书拥有一种从领导干部那里延伸下来的隐性权力,级
8、别越高的领导干部的秘书,活动能量和空间就越大。 但无论秘书“狐假虎威”还是充当权力掮客,乃至赤膊上阵,直接扮演权力的行使者,都是因为秘书依附着的领导干部掌握着权力。如果没有领导的权力让渡,哪有秘书的隐性权力? 由此,便不能不提当前一些官员的拐杖化生存。根据中央规定,只有副省级以上干部才可配备专职秘书。然而,当今秘书之泛滥,近乎官场一景。 现在一些领导干部不管是日常杂务还是工作统筹等,全由秘书代劳,久而久之,秘书成了“拐杖”。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对一些官员说:十几年、二十几年来,我们有一部分干部,秘书写稿子,首长念稿子,秘书决定方针政策,首长处理日常事务。现如今,一些官员越来越“拐杖化”,不
9、仅稿子由秘书捉刀,连一些日常事务也托付给秘书处理。 因此,官员的依赖让秘书分享和延伸了一部分权力。随着拐杖化生存的加剧,秘书越来越深层地介入官员的政治运作和现实生活。 一个正派、廉洁而有原则的官员会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不会放任秘书狐假虎威。因此,要杜绝秘书的隐性权力,乃至减少秘书腐败,唯一出路就是管好领导的权。对于官员自身来说,一方面要减少秘书数量,放弃拐杖化生存;另一方面要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对于秘书来说,则应恰当定位,不可越权,更不可产生权力幻觉。(王石川) (摘自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公务员心理健康算“问题”吗? 重庆市政协委员吴任军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公务员的心
10、理健康问题。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亦有同感:病态心理已成当今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 心理健康不是一个单纯的病理概念,更多还是一种社会意识的综合反映。说公务员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这些人真的“有病”,而是外部环境带给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出现了与其职业身份不相称的偏差。 当了公务员,为什么一定要以升职为终极追求?官场上的名利待遇,为什么一定要跟着职务走?官场上这种价值导向,一方面使公务员在面临较高利益预期与较大现实压力的反差中,生出一种愤世与失意交织的浮躁感;另一方面,在与社会公众的平均生活形态相比中,又觉得自己现有的一切得之不易,因而不愿退出公务员队伍。退不能退,进不能进,既自卑
11、又自尊,所有这些无非是眼下一些“社会病”在公务员身上的投射而已。 公务员的心理健康,几乎无一例外与追逐利益直接相关。公务员职业的稳定,完善的社会保障,良好的社会声望,哪一项不是待遇的一部分?想想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公务员考试之壮观,想想公务员队伍只进不出的强硬现实,公务员“心理健康”到底是个真问题还是伪问题?解决公务员“心理健康”,需要教育引导公务员调整自己的利益预期,并创造一种可以不指望升迁也有成就感的体制和机制。(马龙生) (摘自1月8日广州日报) 国家最高科技奖不能总是“白发苍苍” 自2000年创立“国家最高科技奖”至今,14位获奖人中,得奖时年龄超过80岁的有9人,70-80岁之间的4
12、人,低于70岁的仅1人,这使得当初为激励中国科学家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出重大成果而设立的奖项,变成了对科学家奋斗一生的背书,变成了一个“荣誉称号”。 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有50万元属个人所得,其余的450万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这一条件性规定的意图,就是希望把钱交给最合适的人最有效地使用,以此带动中国的科技水平快速提升。 然而,根据历史上重大科学成果发现者当时年龄的分布规律,25-45岁是最容易出成绩的年龄区间。事实上,14位最高科技奖得主的研究起步大多分布在这个阶段,出成果的时间也集中在得奖前的10-30年间。如果这笔钱,不说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哪怕只是早
13、10年、15年,在他们更年富力强的时候出现,相信他们也会带给我们更多的惊喜。而以现在的八十高龄,能把得准科技进步的脉动已属不易,再让他们向新的科学高地发起新的冲击,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占领新的制高点,实在是强人所难。 跟2008年诺贝尔科学奖得主做个简单对比,或许就更清楚。9位诺奖得主平均年龄不到70岁,65岁以下的有4人,像钱永健、小林诚更是60岁都不到。事实上,由于诺奖偏重于最耗时、最难出成果的基础研究,而中国最高科技奖除吴文俊、黄昆等两三人,大多属于相对更容易出成果,在中国现实中也更容易获得资助的应用领域,那么国家最高科技奖就更加显得暮气十足,而引人警醒了。(史哲) (摘自1月15日南方周末)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