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 1 一般规定 .1 1.1 定义 1 1.2 解释 4 1.3 通 信交流 5 1.4 法 律和语 言 5 1.5 文 件优先 次序 5 1.6 合 同协议 书 5 1.7 权 益转让 6 1.8 文 件的照 管和提供 6 1.9 保密 性 6 1.10 雇主 使用 承包商文 件 6 1.11 承 包商使 用雇主文 件 7 1.12 保密 事项 7 1.13 遵守 法律 7 1.14 共同 的和 各自的责 任 7 2 雇主 . .8 2.1 现 场进入 权 8 2.2 许 可、执 照或批准 8 2.3 雇 主人员 9 2.4 雇 主的资 金安排 9 2.5 雇 主的索 赔 9 3 雇主
2、的管理 9 3.1 雇 主代表 9 3.2 其 他雇主 人员 10 3.3 受 托人员 10 3.4 指示 10 3.5 确定 11 4 承包商 11 4.1 承 包商的 一般义务 11 4.2 履 约担保 11 4.3 承 包商代 表 12 4.4 分包 商 13 4.5 指 定的分 包商 13 4.6 合作 13 4.7 放线 14 4.8 安 全程序 14 4.9 质 量保证 14 4.10 现场 数据 14 4.11 合 同价格 15 4.12 不可 预见 的困难 15 4.13 道路 通行 权于设施 15 4.14 避免 干扰 15 4.15 进场 通路 15 4.16 货物 运输
3、16 4.17 承包 商设 备 16 4.18 环境 保护 16 4.19 电、 水和 燃气 16 4.20 雇主 设备 和免费供 应的 材料 17 4.21 进度 报告 17 4.22 现场 保安 18 4.23 承包 商的 现场作业 18 4.24 化石 19 5 设计 19 5.1 设 计义务 一般要求 19 5.2 承 包商文 件 20 5.3 承 包商的 承诺 20 5.4 技 术标准 和法规 21 5.5 培训 21 5.6 竣 工文件 21 5.7 操 作和维 修手册 21 5.8 设 计错误 22 6 员工 22 6.1 员 工的雇 用 22 6.2 工 资标准 和劳动条 件
4、22 6.3 为 雇主服 务的人员 22 6.4 劳动法 22 6.5 工作时间 22 6.6 为 员工提 供设施 23 6.7 健 康和安 全 23 6.8 承 包商的 监督 23 6.9 承 包商人 员 23 6.10 承包 商人 员和设备 的记 录 24 6.11 无 序行为 24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24 7.1 实 施方法 24 7.2 样品 24 7.3 检验 24 7.4 试验 25 7.5 拒收 26 7.6 修 补工作 26 7.7 生 产设备 和材料的 所有 权 26 7.8 土地 (矿区 )使用 费 .26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27 8.1 工 程的开 工 27
5、8.2 竣 工时间 27 8.3 进 度计划 27 8.4 竣 工时间 延长 28 8.5 当 局造成 的延误 28 8.6 工 程进度 29 8.7 误 期损害 赔偿费 29 8.8 暂 时停工 29 8.9 暂 停的后 果 30 8.10 暂停 时对 生产设备 和材 料的付款 30 8.11 托 长的暂 停 30 8.12 复工 30 9 竣工试验 31 9.1 承 包商的 义务 31 9.2 延 误的试 验 31 9.3 重 新试验 32 9.4 未 能通过 竣工试验 32 10 雇主的接收 32 10.1 工程 和分 项工程的 接收 32 10.2 部分 工程 的接收 33 10.3
6、对竣 工试 验的干扰 33 11 缺陷责任 .33 11.1 完 成扫尾 工作和修 补缺 陷 33 11.2 修 补缺陷 的费用 34 11.3 缺 陷通知 期的延长 34 11.4 未 能修补 的缺陷 34 11.5 移 出有缺 陷的工程 35 11.6 进 一步试 验 35 11.7 进入 权 35 11.8 承 包商调 查 35 11.9 履 约证书 35 11.10 未履 行 的义务 36 11.11 现 场清理 36 12 竣工后试验 36 12.1 竣工 后试 验的程序 36 12.2 延误 的试 验 37 12.3 重新 试验 37 12.4 未能 通过 的竣工后 试验 37 1
7、3 变更和调整 38 13.1 变更 权 38 13.2 价值 工程 38 13.3 变更 程序 38 13.4 以适 用货 币支付 39 13.5 暂列 金额 39 13.6 计日 工作 39 13.7 因法 律改 变的调整 40 13.8 因成 本改 变的调整 40 14 合同价格和付款 41 14.1 合同 价格 41 14.2 预付 款 41 14.3 期中 付款 的申请 42 14.4 付款 价格 表 42 14.5 拟用 于工 程的生产 设备 和材料 43 14.6 期中 付款 43 14.7 付款 的时 间安排 43 14.8 延误 的付 款 44 14.9 保留 金支 付 44
8、 14.10 施工报 表 44 14.11 最终 付 款的申请 45 14.12 结清证 明 45 14.13 最终付 款 45 14.14 雇主责 任的中止 45 14.15 支付的 货币 46 15 由雇主终止 .46 15.1 通知 改正 46 15.2 由雇 主终 止 47 15.3 终止 日期 时的估价 48 15.4 终止 后的 付款 48 15.5 雇主 终止 的权利 48 16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48 16.1 承包 商暂 停工作的 权利 48 16.2 由承 包商 终止 49 16.3 停止 工作 和承包商 设备 的撤离 50 16.4 终止 时的 付款 50 17 风险与
9、职责 50 17.1 保障 50 17.2 承包 商对 工程的照 管 51 17.3 雇主 的风 险 51 17.4 雇主 风险 的后果 52 17.5 知识 产权 和工业产 权 52 17.6 责任 限度 53 18 保险 53 18.1 有关 保险 的一般要 求 53 18.2 工程 和承 包商设备 的保 险 54 18.3 人身 伤害 和财产损 害险 55 18.4 承包 商人 员的保险 56 19 不可抗力 56 19.1 不可 抗力 的定义 56 19.2 不可 抗力 的通知 57 19.3 将延 误减 至最小的 义务 57 19.4 不可 抗力 的后果 57 19.5 不可 抗力
10、影响分包 商 58 19.6 自主 选择 终止、支 付和 解除 58 19.7 根据 法律 解除履约 59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59 20.1 承包 商的 索赔 59 20.2 争端 裁决 委员会的 任命 60 20.3 对争 端裁 决委员会 未能 取得一致 时 61 20.4 取得 争端 裁决委员 会的 决定 61 20.5 友好 解决 62 20.6 仲裁 62 20.7 未能 遵守 争端裁决 委员 会的决定 63 20.8 争端 裁决 委员会任 命期 满 63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 ( “本条件” ) , 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 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
11、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 系指合同协议书、 本条件、 雇主要求、 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 1.6 款 合同协议书 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 . 1.1.1.3 “雇主要求” 系指合同中包括的, 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 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 范围、 和 (或) 设计和 (或) 其他技术标准, 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 1.1.1.4 “投标书” 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 以及随同提交的
12、所有其他文件 (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 1.1.1.5 “履约保证” 和 “付款计划表” 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或一方) ”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 1.1.2.2 “雇主” 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 1.1.2.3 “承包商” 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 1.1.2.4 “雇主代表” 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 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 3.1 款雇主代表的人员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 1.1.2.5
13、 “承包商代表” 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 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 4.3 款 承包商代表 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 1.1.2.6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 3.2 款 其他雇主人员 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 1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 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 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 工人和其他雇员, 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 1.1.2.8 “分包商” 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 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 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
14、 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 1.1.2.9 “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 ”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 或根据第 20.2款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或第 20.3款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 1.1.2.10 “菲迪克( FIDIC) ”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 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前 28 天的日期 . 1.1.3.2 “开工日期” 系指根据第 8.1 款 工程的开工 的规定通知的日期,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3.3 “竣工时间” 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
15、自开工日期算起, 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8.2 款 竣工时间 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 8.4 款 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 1.1.3.4 “竣工试验” 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 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 9 条 竣工试验 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 1.1.3.5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 10 条 雇主接收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 1.1.3.6 “竣工后试验” 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 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 (视情况而定) 被雇主接收后, 根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的要求, 进行的试验(如
16、果有) . 1.1.3.7 “缺陷通知期限” 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 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10.1 款 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 至根据第 11.1 款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 11.3款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 1.1.3.8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 11.9 款 履约证书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 1.1.3.9 “日(天) ”系指一个日历日, “年”系指 365 天 . 2 1.1.4 款项与付款 1.1.4.1 “合同
17、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 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 包括以及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 (如果有) . 1.1.4.2 “成本(费用) ”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 1.1.4.3 “最终报表”系指第 14.11 款 最终付款的申请 规定的报表 . 1.1.4.4 “外币” 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 (或全部) 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 1.1.4.5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 1.1.4.6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 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 ,根据第 13.5 款
18、暂列金额 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 1.1.4.7 “保留金” 系指雇主根据第 14.3 款 期中付款的申请 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 根据第 14.9 款 保留金的支付 的规定进行支付 . 1.1.4.8 “报表” 系指承包商根据第 14 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 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设备” 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 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 机械、 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 、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
19、何物品 . 1.1.5.2 “货物” 系指承包商设备、 材料、 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 1.1.5.3 “材料” 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 (生产设备除外) , 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 (如果有) . 1.1.5.4 “永久工程” 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 1.1.5.5 “生产设备” 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 机械和车辆 . 1.1.5.6 “分项工程” 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 (如果有) 的工3 程组成部分 . 1.1.5.7 “临时工程” 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在
20、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 1.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 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 5.2 条款 承包商文件 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 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 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 1.1.6.2 “工程所在国” 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 (或其大部分) 所在的国家 . 1.1.6.3 “雇主设备” 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 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 ,但不包括尚未经雇主接收的生产设备 . 1.1.6.4 “不可抗力”见第
21、 19 条 不可抗力 的定义 . 1.1.6.5 “法律” 系指所有全国性 (或洲的) 法律、 条例、 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 4.2 款 履约担保 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 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 1.1.6.8 “变更” 系指按照第 13 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 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
22、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 ” 、 “已达成(取得)一致” 、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 “书面” 或 “用书面”系指手写、 打字、 印刷、 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4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 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 ,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
23、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 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讯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相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 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件, (c) 本通用条件, (d)
24、 雇主要求, (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订合同协议书, 依法5 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a)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 事先征得其同意后, 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 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 止.除
25、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 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没有雇主事先同意, 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漏工程的任何细节.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
26、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 (通过签署合同) 应被认为已经给予雇主一项无限期的、 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 (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 (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 更改、 调整、 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 复制、 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6 (c) 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 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 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
27、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以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 未经雇主同意, 承包商不得使用、 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漏他在投标书中称为 是秘密的任何信息.对 雇 主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 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 承包商应当透漏. 1.13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
28、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雇主应已 (或将) 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 区域划定、 或类似的许可, 以及在雇主要求中所述的雇主已 (或将) 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 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 缴纳各项税费, 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 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 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 执照或批准;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 a) 这些当事人应
29、被认为在履行 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 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7 (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 2.1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
30、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第 20.1 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按照第 3.5 款确定的规定,就此项要求做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
31、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 执照或批准: (i) 根据第 1.13 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ii) 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 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8 2.3 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 根据第 4.6 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 采取与根据第 4.8 款安全程序(a)(b)(c)项和第 4.18 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 2.4 雇主的资金
32、安排 雇主在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 28 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的情节通知承包商.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 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 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 4.19 款电、水和燃气和第 4.20 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
33、出.关于缺陷通知 缺陷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 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依据.然后,雇主应按照第 3.5 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按照第 11.3 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 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 雇主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 14.6 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冲销或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雇主的管理 3.1 雇主代
34、表 雇主可以任命一名雇主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他应将雇主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通知承包商。 9 雇主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雇主托付给他的权利。除非和直到雇主另行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雇主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 15 条由雇主终止规定的权利除外。 如果雇主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雇主代表, 应在不少于 14 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 3.2 其他雇主人员 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和付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 (或) 担任检验、 和 (或)试验各项生产设
35、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 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 1.4 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3.3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但: (a)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 该行动都不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 包括对错误、 遗漏、 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 未
36、对任何工作、 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 不应影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 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 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 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 取消或更改。 3.4 指示 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10 3.5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 3.5 款对任何事项
37、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雇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雇主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 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 14 天内向雇主发出通知, 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 这时, 任一方可依照第 20.4 款 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将争端提交 DAB。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
38、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雇主,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2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
39、适用。 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 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 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11 商在该期满日期 28 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 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40、(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 42 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根据第 2.5 款雇主的索赔或第 20 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 42 天内进行纠正;或 (d) 根据第 15.2 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终止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雇主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 损失和开支 (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雇主应在承包商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 21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
41、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除非合同中已写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雇主,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何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根据第 3.4 款指示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 任何付托或撤销, 应在雇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
42、效。 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 1.4 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12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对专用条件中有规定的, 承包商应在不少于 28天前向雇主通知以下事项: (a)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b)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c)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4.5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雇主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
43、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4.6 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雇主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a) 雇主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 (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 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 (如果有)协调其
44、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雇主提交此类文件。 13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8 安全程序 承包商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设有 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 10 条雇主的接收的
45、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以及 (e)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临近土地的所有人、 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 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雇主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雇主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 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向 雇主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4.10 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
46、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 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第 5.1 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14 4.11 合同价格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4.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 a)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 工程可能产生影响
47、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 b)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 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c) 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4.13 道路通行权于设施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 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 使用和占用,不论他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是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
48、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4.15 进场通路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道路的适宜性 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 包 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 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道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15 ( a) 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因他使用现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 b) 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道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他使用这些道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 c) 雇主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 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
49、雇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 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4.16 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在不少于 21 天前,将任何工程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雇主; (b)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 装货、 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 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7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16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