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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1].pdf

上传人:妞妞的小饭馆 文档编号:1631763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DF 页数:168 大小:545.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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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附件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20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ing Large and Middle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征求意见稿) 200- 发布 20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ing Large and Middle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GB -200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2、00 年 月 日 中国出版社 200 北 京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制定。 本规范共分24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电力系统对电厂的要求、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机组选型、主厂房区域布置、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设备及系统、信息系统、自动化系统、电气系统及设备、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责管理和对规范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3、负责具体管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

4、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国华电力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略)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电力系统对发电厂的要求 . 6 4 厂址选择 10 5 总体规划 14 6 机组选型 26 7 主厂房区域布置 28 8 运煤系统 36 9 锅炉设备及系统 42 10 除灰渣系统 . 57 11 烟气脱硫系统 . 63 12 烟气脱硝系统 . 68 13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 70 14 水处理系统 . 79 15 信息系统 . 86 16 仪表与控制 . 90 17 电气设备及系统 10

5、9 18 水工设施及系统 126 19 辅助及附属设施 134 20 建筑与结构 136 2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3 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50 2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54 24 消防 156 附录A 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的计算方法 157 附录B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率的估算方法 159 附录C 厂用电的负荷计算 161 本规范用词说明 . 164 1 1 总则 1.0.1为了使大中型火力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超高压及以上初参数、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大中型火力

6、发电厂。 本规范中的大型火力发电厂的范围:亚临界及以上初参数,并且单台机组容量300MW。 本规范中的中型火力发电厂的范围:超高压及以上初参数,并且单台机组容量125MW但300MW。 按上述定义的火力发电厂在后文中统一简称发电厂。 1.0.3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要求。 1.0.5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热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1.0.6发电厂的设计工作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规定。 1.0

7、.7 发电厂的设计应以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为依据,以审定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1.0.8发电厂的设计应以电网长期购电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技术要求为设计依据。 1.0.9发电厂的设计应以长期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煤质资料为设计依据。 1.0.10发电厂设计中所需要的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并满足相应的设计需要。 1.0.11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统筹规划本期工程与远期工程。 1.0.12 发电厂的设计应积极应用经运行实践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13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达到30年。 1.0.14发电厂的设计中宜采用全厂

8、统一的标识系统。 2 2 术 语 2.0.1本规范中出现的术语,除本章规定外,均符合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GB/T2900)和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97)的规定。 2.0.2 电力系统 Power System 电力系统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2.0.3发电企业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 并入电网运行 (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 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2.0.4 并网 Grid Connected 发电厂(机组)与电

9、网之间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连接。 2.0.5 并网点 Entry Point 发电厂(机组)接入电网的连接点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网的连接点。 2.0.6 可用发电容量 Available Generation Capacity 发电机组在实际运行中所能提供的可靠发电出力。 2.0.7 最小技术出力 Minimum Generation Output of a Unit (Power Plant) 发电机组(发电厂)在稳态运行情况下的最小发电出力。 2.0.8 最大技术出力 Maximum Generation Output of a Unit (Power Plant) 发

10、电机组(发电厂)在稳态运行情况下的最大发电出力。 2.0.9 计划检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设备,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所预先安排的设备检修。 2.0.10 计划停运 Scheduled Outage 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和设备维护、检修需要,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预先安排的设备停运。 2.0.11 非计划检修 Non-Scheduled Maintenance 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2.0.12非计划停运 Non-Scheduled Outage 计划停运以

11、外的设备停运。 2.0.13 辅助服务 Ancillary Services 为保证供电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及维持电能质量,需要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户提供的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备用、无功电压支持、黑启动等服务。 2.0.14 黑启动 Black Start 3 当某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带动系统内其他无自启动能力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2.0.15建厂条件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在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阶段,必须落实的、以保证拟建发电厂安全、满发需要的建设场地、地质、煤、水、电气出线、灰渣处理、交通运输、环保

12、等各项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 2.0.16厂区 plant area 以发电厂生产和辅助附属设施永久性用地围墙所包围的区域。 2.0.17 厂区总平面布置general layout 根据发电厂生产和辅助附属设施的功能,结合厂址场地自然地形、地质、交通运输、水源、电气出线、环保等条件,对厂区各设施及道路的平面定位规划设计。 2.0.18 厂区竖向布置vertical arrangement 根据发电厂自然地形和地质条件,考虑土石方和地基处理工程量、防洪及厂内外交通引进等因素,对厂区各功能区域的场地及道路的高程、坡度进行的规划设计。 2.0.19 土石方工程量volume of earth and

13、 stone 各项土石方工程发生的挖方和填方之总和。 2.0.20厂区土石方挖填综合平衡 balance of site earth and stone for excavation and fill 在考虑厂区及与厂区密切相关的施工区挖方、填方,建(构)筑物的基础余方,根植土,不能回填的淤泥或建筑垃圾,以及挖方松散系数等影响因素后,使厂区场地区域内的挖方量和填方量最终接近的平衡。 2.0.21 岩土工程勘测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为查明工程建设场地的地质、岩土和环境特征等技术条件,及其与工程建设之间可能的相互作用,所进行的调查、测绘

14、、勘探、测试与监测工作,及对所获资料进行工程分析、计算、预测、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岩土体的利用、改造、加固等设计、施工措施或方案建议与相应的设计基准、参数等工作的总称。 2.0.22 危险源source of danger and risk 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23 坑口电厂power plant nearby coal mine 靠近大型煤矿矿井,且燃料运输具备采用皮带运输的发电厂。 4 2.0.24 矿区电厂 power plant in coal mines area 地处煤炭产地区域,且燃料依靠若干矿井,燃煤运距一般在50

15、km内的发电厂。 2.0.25 排烟冷却塔 cooling tower through which the flue gas discharged 发电厂循环水冷却水塔兼作锅炉烟气脱硫后净烟气排放的冷却塔。 2.0.27海水冷却塔 salt water cooling tower 冷却介质是海水或含盐量相当的地表水的一种湿式冷却塔。 2.0.28 干旱指数drought exponent 某地区年蒸发能力和年降雨量的比值。 2.0.29 空冷散热器air cooled heat exchangers 以空气作为冷却介质,使间接空冷系统循环水被冷却的一种散热设备。 2.0.30 空冷凝汽器air

16、 cooled condenser 以空气作为冷却介质,使汽轮机的排汽直接冷却凝结成水的一种散热设备。 2.0.31 深度水处理 advanced treatment 进一步去除常规二级处理所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杂质的净化过程。 2.0.32水的预处理water pretreatment 为了对水进行深度处理而进行的粗处理。 2.0.33电除盐Electrodeionization 在电渗析器的淡水室中装填阴、阳混合离子交换树脂,将电渗析与离子交换结合起来,去除水中离子含量并利用电渗析过程中极化现象对离子交换树脂进行电化学再生的方法。 2.0.34主厂房结构 structure of main

17、 power house 主厂房结构是指由汽机房排架与除氧煤仓间(或煤仓间)框架组成的联合结构。 2.0.35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supporting frame of air-cooling condensers 直接支承空冷凝汽器的结构,由柱、平台(包括支承风机的梁或桁架、运行检修平台或步道板等)、翅片支承架、风机桥架和挡风墙等结构的总称。 2.0.36圆形封闭煤场 circular close coal yard 圆形封闭煤场由挡煤墙和半球形网架构成的大直径圆形室内储煤场。 2.0.37 4/3断路器接线 one-and-third breaker arrangement 对三个回路而言,

18、四台断路器串联跨接在两组母线之间,且三个回路分别连接到中间两个断路器两端及中间的接线。 5 2.0.38 在线式UPS on line UPS 不管交流工作电源正常与否,逆变器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当交流工作电源故障时,逆变器能通过直流电源逆变保证负荷的不间断供电,且其输出为交流正弦波的不间断电源装置。 2.0.39 集中控制室 center control room 发电厂中对二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场所。 2.0.40 单元控制室 unit control room 发电厂中对单元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其主要辅助系统或设备进行控制的场所。 2.0.41 网络控制室 net

19、work control room 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进行控制的场所。 2.0.42 快速切换 high speed change-over 发电厂高压厂用电源事故切换时间不大于100ms的厂用电切换。 6 3电力系统对发电厂的要求 3.1基本规定 3.1.1不同类型的火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具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主要分为基本负荷机组、调峰机组、具有黑启动功能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 3.1.2对基本负荷机组在设计上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能较好地参与电网的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 3.1.3 对调峰机组(包括中间负荷机组与尖峰负荷机组),在设计上应满足启动速度快,

20、负荷变化灵活、能够适应频繁启停等要求。 3.1.4对具有黑启动功能的机组在设计上应能够使机组在无任何外部供电的情况下,由自身能力启动机组并网发电。 3.1.5对热电联产机组在设计上应兼顾发电和供热两个功能,在对外供热期间,应具有较高的供热可靠性。 3.1.6对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包括燃用煤矸石、煤泥、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机组),在设计上对机组的可靠性和灵活性不宜过高要求。 3.2对电厂接入系统的技术要求 3.2.1发电厂的接入系统应考虑的因素如下: 1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单机容量,输电方向和送电距离及其在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2. 简化电网结构及电厂主接线,减少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降低网损,调

21、度运行及事故处理灵活。 3.2.2发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设计要求如下: 1 发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不宜超过两种。 2 根据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应分别接入相应的电压电网。为满足地方负荷所建的电厂,单机容量在600MW以下,宜接入330kV及以下电网。 3 在受端系统内建设的一些较大容量的主力电厂,宜直接接入高一级电压电网。 4 对于向区外送电的电厂,单机容量的在600MW及以上的机组,宜直接接入高一级电压电网。 3.2.3 系统对发电厂电气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1 断路器开断容量满足装设点开断短路电流的技术要求。 7 2 系统对电厂主接线提出的要求 1)若大型电厂处于电

22、网结构比较紧密的负荷中心,出两级电压时,发电厂不宜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系统需要解环、解列运行时应对有关的发电厂主接线方式提出要求。 3 主变压器的参数规范 1)发电厂升压变压器,一般可选用无励磁调压型。 2)发电厂的联络变压器,经调压论证有必要时,可选用有载调压型。 3)根据系统远景发展潮流变化的需要,选择变压器的额定抽头及分抽头。 4)发电厂有多台220kV及以下升压变压器时,应有12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5)每条110kV母线应有一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4 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系统并列及无功补偿等多方面的要求,决定电厂内是否装设高压并联电抗器。 3

23、.3对机组运行调节性能要求 3.3.1运行性能要求 1、发电机组须装设连续式自动电压调节器(AVR),应有V/Hz(过磁通)限制、低励磁限制、过励磁限制、过励磁保护和附加无功调差功能。 2、励磁系统应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功能。 3、 发电机组须装设具有下降特性的调速器。 4、系统频率在50.5Hz48.5 Hz变化范围内应连续保持恒定的有功功率输出。 5、发电机组正常调节速率一般不小于1%机组额定有功功率/min;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满足所在电网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对调峰的需求,一般不小于5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6、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处于电网送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一般选择不高于0.9

24、(滞后);处于受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可在0.850.9(滞后)中选择。直流输电系统的送端发电机功率因数,可选择为0.850.9(滞后)。 7、黑启动发电机组应能在辅助燃气轮机或备用柴油机启动后的2h内与系统同期并列。 3.3.2调节性能要求 1 并网发电机组均应参与一次调频。对机组一次调频基本性能指标的要求包括: 1) 死区: 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33Hz内; 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10Hz内; 8 2) 转速不等率Kc火电机组为4%5%。 3) 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 4) 投用范围:机组核定的出力范围。 5) 响应行为包括:

25、 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15s内根据机组响应目标完全响应;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45s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以内。 2 200MW(新建125MW)及以上火电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发电机组月AGC可用率应不低于90%。机组自动发电控制基本性能指标要求如下: 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min;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min; AG

26、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 3)AGC运行的火电的AGC最大调节范围为50%至100%机组额定有功出力;实际运行中应避开调节范围内的振动区和空蚀区。 4)AGC机组应能实现“当地控制/远方控制”两种控制方式间的手动和自动无扰动切换。 3 机组须具备执行自动电压控制AVC功能的能力,能协调控制机组的无功出力,已达到高压侧母线电压控制,;机组AVC装置应具备与能量管理系统EMS实现联合闭环控制的功能。 3.4关于发电机组非正常运行能力的要求 3.4.1异常的运行工况 1、电网频率:电力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 2、特殊情况下,系统频率在短时间内可能上升到51Hz或下降到48Hz。 1)在48.5H

27、z50.5Hz范围能够连续运行。 2)在48Hz48.5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300s,累计运行不少于300min。 3)在50.5Hz51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80s,累计运行不少于180min。 3、电网电压偏差:在电力系统的每个并网点,电力系统电压偏差应符合GB 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和SD 325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的要求。在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电力系统电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9 3.4.2 频率异常的运行 汽轮发电机的低频保护应能记录并指示累计的频率异常运行时间,并对每个频率分别进行累计。汽轮发电机低频保护动作于信号。特殊情况下低频保

28、护动作于跳闸,但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3.4.3 发电机失步运行 1 为保证局部小网的稳定运行,当引起电力系统振荡的故障点在发变组外部时,透平型发电机应当能够承受至少5个20个振荡周期,以使电力系统尽可能快速恢复稳定;当故障点在发变组内部时才允许立即启动失步保护。 2 发电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通常可以进入短时异步运行: 1) 电网有足够的无功容量维持合理的电压水平; 2) 机组能迅速减少负荷(应自动进行)到允许水平; 3) 发电机带的厂用供电系统可以自动切换到另一个电源。 如果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则机组应当与电网解列。 3.4.4 不平衡负荷: 每台发电机都应可以长期承担规定以内

29、的稳态负序负荷,并且在突发不对称短路故障时承受规定的负序电流冲击。 3.4.5 误并列和单相重合闸: 发电机组在允许寿命期间应可以承受至少5次180误并列,或者2次120误并列。发电机运行应不受高压线路单相重合闸影响。 10 4 厂址选择 4.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工程选厂应以近期电力规划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4.0.2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电力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

30、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海洋特别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工矿企业、国防设施、居民生活以及电网等各方面的关系,并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4.0.3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和燃料及大件设备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用地与拆迁、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发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定厂址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对厂址进行论证和评价。 4.0.4 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市(镇)居民居住区、生活水源地常年最小频

31、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尽量不破坏原有水系、森林、植被,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 4.0.6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2 以热水或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 3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的厂址应优先选择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区。 4.0.7 发电厂厂址应选择在抗震有利地区,抗震设防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根据

32、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厂址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约8km以内)地区; 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11 3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50年超越概率10%,下同)大于等于0.10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 4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0g、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5 位于地震带附近、潜在地震发生危险较大的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地区。 4.0.8 严禁将厂址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50

33、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0g、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4.0.9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实无法避开时,在工程选厂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程度,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0.10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在规划选厂阶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查明厂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成因、结构和主要地层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条件等,为确定厂址、解决岩土工程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4.0.11 发电厂厂址与附近的核电厂、化工厂、炼油厂、石油或

34、天然气储罐、低中放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等潜在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与核电厂的距离应满足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的规定。 2 与化工厂、炼油厂的距离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3 与石油或天然气储罐的距离应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4 与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距离不应低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5.2评价范围的半径。 5 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距离不应低于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评价范围的半径。 4.0.12 发电厂厂址供水水源

35、必须可靠、落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岸滩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 2 当以水库为水源时,水库防洪标准应不低于百年一遇设计、千年一遇校核,当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电厂取水要求时,应论证采取其它措施保证发电厂取水可靠。 12 3 濒临海洋、大江(河)的发电厂厂址应靠近水源,有条件时宜采用直流供水系统,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养殖、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4 当利用城市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尚应落实备用水源。 4.0.13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根据煤源及厂址交通运输条件,采用经济合理的燃料运输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

36、铁路运输的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考虑燃料运输的总体流向及便于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线或其它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并宜具备整列进厂条件。 2 采用水路运输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其附近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 3 采用汽车运输的发电厂,宜尽量利用现有的公路设施。当电厂全部采用汽车运输,应对燃煤运输通路及运输组织进行专题论证。 4 坑口电厂应优先考虑采用皮带运输的可能性。 4.0.14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之间的相互影响。 4.0.15 发电厂厂址选择,必须选择满足相应

37、贮存年限的贮灰场。贮灰场应根据发电厂所处的区域位置、环境和自然地形、地质条件等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用耕地、果园和树林,不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尽量避免迁移居民。 2 贮灰场宜设在城市(镇)、城市水源地、居民集中区、工业区以及发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0.16 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场地标高应根据发电厂的等级,按表4.0.16规定的相应防洪标准执行。 表4.0.16 发电厂等级和厂址防洪标准 火力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 MW 厂址防洪标准(重现期) I 2400 100、2001)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II

38、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III 14t的运煤汽车折算系数为3.0。 2 交通量指折算后的重车和空车之和。 6 当发电厂为坑口电厂,宜采用燃煤皮带运输方式。对矿区电厂,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皮带、公路、铁路或组合运输方式,但应进行方案比较和优化后确定。 7 发电厂进厂道路及灰渣及脱硫石膏运输道路应分开布置,避免互相干扰,宜就近与城乡的现有公路相引接,并尽量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它安全设施。进厂道路及灰渣及脱硫石膏运输道路按三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为6m7m。 8 厂区至厂外排水设施、水源地、码头、水灰场之间,以及沿厂外栈桥或灰渣

39、管线等应设置维护检修道路,该道路可利用现有道路或新建专用道路。厂外专用道路按四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为4m,困难条件下可为3.5m。 5.2.4 发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水源、地形条件和环保等要求,通过方案比选,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做好取排水建(构)筑物包括循环水泵房的布置及循环水管线的路径选择。 2 对于循环供水系统和生活供水系统,应根据选定的水源做好补给水泵房的选址及补给水管的路径选择。 3 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及其附属设施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4 应考虑水能的回收和水的重复利用

40、规划。 5.2.5 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厂区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当水围墙。发电厂的设施至防洪大堤的距离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堤防安全保护距离的规定。 5.2.6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17 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力求避免交叉。 5.2.7 厂外灰渣(含脱硫副产品)处理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灰场宜靠近发电厂,按照节约耕地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的塌陷区、废矿坑、山谷、洼地、荒地以及滩涂地等

41、。 2 贮灰场对周围环境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 厂外除灰渣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选择高差小、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注意避免影响农业耕作。 4 远离厂区的贮灰场管理站及其附属设施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5 当采用汽车或船舶等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公路或河道及码头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2.8 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及场地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布置应合理、紧凑,方便施工和生活,节约用地。 2 应按施工流程的要求妥善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

42、堆场、施工作业场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路径。 3 施工场地各分区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置,排水主干道和施工道路宜按照永临结合的原则修建。 4 因地制宜地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5 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干扰,特别是在部分机组投产后,应能有利生产,方便施工。 6 施工临时建筑的布置不应影响发电厂扩建。 5.3 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5.3.1 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

43、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侧,做到与生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 5.3.2 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有关环境保护18 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宜靠近水源。当采用直接空冷时,应考虑空冷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及主厂房方位的影响。主厂房和烟囱及冷却设施宜布置在地层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区域。主厂房固定端宜朝向进厂道路引接方向。 2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并有利于扩建。 3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循环水管线的长度、相邻设

44、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风向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具备扩建条件的工程,冷却塔不宜布置在主厂房扩建端。 4 露天贮煤场、液氨贮存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避免对厂外居民区的污染影响。 5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对煤场、灰库、脱硫吸收剂贮存场地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离。 6 制(供)氢站,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液氨贮存设施应与其它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 7 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液氨贮存设施等,靠近江河布置时,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8 厂区对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45、,其位置应方便厂内外联系,并使人流与货流分开。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固定端一侧。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5.3.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19 序 号 建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屋外配电装置自 然 通 风 冷却塔 机 力 通 风 冷却塔 露天卸 煤装置 或煤场 制 (供)氢 站 贮氢罐助燃油罐厂前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 道路 (路边)厂内道路 (路边) 厂区围墙 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厂外厂内注8 主要次要 1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1530注1 1530 15 12 1

46、2 20 10 12 有出口时56无出口时35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无引道时3,有引道时6 5 2 三级 12 14 12 14 15 25 12 14 3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2540 注2 4060注3 50? 25 2525 10注7 12 1.5 4 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油量(t/台) 10 12 15 4015 20 5 1050 15 20 20 25 6 50 20 25 25 30 7 自然通风冷却塔 1530 注12540注20.450.5D注44050 2530 20 30 25 15 25 10 10 8 机力通风冷却塔 1530注1 4060注34050 注5

47、 4045 25 35 35 20 35 15 15 9 露天卸煤装置或煤场 15 50 2530 4045 15 10 5 1.5 5 贮存褐煤时 25 10 制供(氢)站 12 14 25 20 25 15贮存褐煤时2512 12 25 30 20 15 10 5 5 11 贮氢罐 12 15 25 12 25 25 20 15 10 5 5 12 助燃油罐 20 25 25 25 注6 25 32 30 20 15 10 5 5 13 液氨罐总 储量V(m3)V50 12 15 30 20 25 25 30 30 35 25 20 15 10 10 14 50V200 15 20 35

48、15 200V1000 20 25 40 16 厂前建筑一、二级 10 12 10 30 35 20 6 7 有出口时56无出口时35有出口时3 无出口时1.5 5 17 三级 12 14 12 25 7 8 18 特种材料库 10 12 20 20 25 12 12 25 25 20 15 10 5 5 19 围 墙 5 5 10 15 5 5 5 5 5 3.5 3.5 2 1.0 1) 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构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它均采用20m),且不小于倍塔的进风口高度。 2) 为冷却塔

49、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3) 在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 4)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5) 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按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执行。塔排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塔排平行错开布置,塔排净距不小于倍进风口高度。 6)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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