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偿在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第7章讨论的是“直截了当”的清偿,典型地遵循以下的程序:(1) 向联邦法院呈交申请书。呈交的可能是公司的自愿申请书,也可能是别人反对公司的非自愿申请书。(2) 由债权人所选举的破产托管委员会接管负债公司的资产。托管委员会将会力图清偿掉公司的资产。(3) 清偿资产在扣除管理成本的应付款项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4) 如果还有资产剩余下来,则扣除给债权人的费用和应付款项后,分给股东。导致非自愿破产的条件倘若以下两个条件都符合,债权人可能会提出非自愿破产申请书:(1) 在债务到期时公司没能偿付。(2)假如债权人的人数超过12个人,其中至少要有3个债权总金额在5
2、,000美元或之上的债权人参与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人数少于12个人,要提出申请,只需有一个债权金额达5,000美元的债权人即可。一旦一家公司被确定要破产了,就要进行清偿。清偿所得的分配要根据以下的优先权顺序进行:(1)管理费用,与破产资产的清偿相关的部分。(2)提出非自愿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无担保债权。(3)工资、薪金及手续费,每一债权人不超过2,000美元,且必须是在提出申请日前的90天内的所得。(4)在提出申请日前的180天内提取的给员工福利计划的捐款。(5)消费者的权益,不超过900美元。(6) 税收权益。(7) 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8) 优先股股东的权益。(9)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清偿中的优先法则即绝对优先权法则(absolute priority rule, APR)。列入这份清单里的一项资格条件涉及到担保债权人。财产的留置权被排除在APR的顺序之外。不过,如果担保的财产被清偿后所能提供的现金不足以偿还应付的金额,则担保债权人可以加入无担保债权人瓜分剩余的清偿价值的分配里。与此相反,假如担保财产的清偿所得多于担保债权,则净收益要被用以偿付无担保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