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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检规则检验内容方法2011审核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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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

2、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第四条 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 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 2 年 1 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 1 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 1 次。2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

3、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 6 个月。 注 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B)进行。第七条 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

4、据本规则,制定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本规定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3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十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

5、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 m 以上)

6、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4(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

7、第十一条的第(二)至(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的,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 15 年以

8、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5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

9、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第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第十七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

10、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注 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第十八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6(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完

11、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 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 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

12、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7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验或者首检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

13、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一)检验记录;(二)检验报告;(三)检验意见书;(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首检资料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 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 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对吊

14、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8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0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 号)、2002 年 5 月 1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 号)同时作废。附件 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1 轮胎起重机 44102 履带起重机 44203 全路面起重机 44304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405 集装

15、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506 集装箱跨运车 44607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708 汽车起重机 44809流动式起重机随车起重机 449010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1011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2012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 463013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5014门座起重机 液压折臂起重机477015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16 简易升降机 487017 升降作业平台 488018升降机高空作业车 489019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10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21旋臂式起重机平衡臂式起重机 4B30922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1023 电站牵引设备 4C2024 钢

16、丝绳电动葫芦 4CB025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26 环链电动葫芦 4CD027 气动葫芦 4CE028 防爆气动葫芦 4CF029轻小型起重设备带式电动葫芦 4CG0续表注 A-1: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注 A-2:轮

17、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注 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装卸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10附件 B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注 B-1:对日

18、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 30m 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11(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

19、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B3 司机室检查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B4 金属结构检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

20、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B5 轨道检查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B6 主要零部件检查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12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 B6.2B6.5 的要求。B6.2 吊具(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

21、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 IIC 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B6.3 钢丝绳B 6.3.1 钢丝绳配置(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 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B 6.3.2 钢丝绳固定(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 2 个(电动葫芦不少于 3 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 2 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

22、安全圈为 3 圈);(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13(4)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 B-1 的要求。表 B-1 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9 1932 3238 3844 4460绳卡数量(个) 3 4 5 6 7注 B-2: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B 6.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 GB/

23、T 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B6.4 滑轮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B6.5 导绳器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B7.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作机构功能是否有效;14(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B7.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

24、。额定电压不大于 500V 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 500V 兆欧表 L 端接于电气线路,E 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额定电压不大于 500V 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 0.8M,潮湿环境中不低于 0.4M;(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 1 M。B7.3 起重机械接地B 7.3.1 电气设备接地进行以下检查,必要时用仪表测量:(1)检

25、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B 7.3.2 金属结构接地 15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 TN 接地系统

26、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2)采用 TT 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 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 50V;(3)采用 IT 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 )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B7.4 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B7.5 失压保护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B7.6 零位保护(

27、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B7.7 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16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B7.8 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B7.9 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

28、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B7.10 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 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B7.11 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B7.12 信号指示查验配置情况并且进行操作试验,检查以下装置是否有效:(1)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

29、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17(2)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B8 液压系统检查(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3)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B9.1 制动器B 9.1.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设置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B 9.1.2 制动器使用检查制动器的使

30、用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 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B9.2 超速保护装置对额定起重量大于 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18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

31、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有速保护装置。B9.3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3)吊具可能低于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 20m 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B9.4 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B9.5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

32、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B9.6 起重量限制器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 B9.6.1、B9.6.2 要求进行检查、试验。B9.6.1(首检设备)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 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 1.05 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19对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 1.6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

33、升 1.25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升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B9.6.2(在用设备)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B9.7 力矩限制器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按照B9.7.1、B9.7.2 进行检查、试验。B9.7.1 首检设备应当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 1.05 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9.7.2 在用设备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B9.8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1)查阅设计资料,

34、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检查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及其抗风防滑装置的连接部位是否符合规定;(2)进行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3)检查其零件是否有缺损。 B9.9 防倾翻安全钩20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B9.10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

35、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进行操作试验。B9.11 应急断电开关 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B9.12 扫轨板或轨道清扫器对设置扫轨板的起重机械,检查并且测量轨道在地面或者工作面的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踏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 10mm ,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 5mm )。对设置轨道清扫器的起重机械,检查轨道清扫器功能是否有效。B9.13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 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B9.14 连锁保护装置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

36、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B9.15 风速仪 21检查起升高度大于 50m 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B9.16 水平仪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6t 的汽车和轮胎起重机,起重量大于 50t的履带起重机,检查水平仪是否完好。B9.17 防护罩、隔热装置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B9.18 防后翻装置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1)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

37、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液压变幅除外);(2)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B9.19 断绳(链)保护装置 检查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的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B9.20 强迫换速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实际试验和测量:(1)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 40m/min 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 0.8 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2)检查当小车行程限位器开关动作后,是否能够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缓冲距离大于 200mm 。B9.21 回转限制装置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22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检查是否安装安全力矩联轴器。

38、B9.22 防脱轨装置对塔式起重机,检查使小车运行时的防脱轨装置是否有效。B9.23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手动进行试验,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B9.24 起升速度转换连锁保护装置对门座起重机,检查当起升速度在大起重量时限制为低速、起重量(起升速度)在大幅度时限制为较小值(低速)等情况时,起重机械是否能够自动或者手动转换,并且有必要的连锁保护装置,试验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有效。B9.25 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下述保护装置是否有效:(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在回送状态时,伸腿油缸和支撑油缸设置的机械锁定装置;(2)上车顺

39、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3)上车对中装置,上下车之间回送止摆装置;(4)液压油滤清器堵塞报警装置;(5)下车全方位对准仪;(6)走行挂齿安全装置。B9.26 高空作业车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下 述 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进行操作试验:(1)平台提升安全装置能有效防止系统出现故障时平台的自由下降;23(2)置于操作者应急位置的应急停止装置,在误操作情况下,能够有效地切断所有动力系统;(3)辅助下落装置在主动力失效等事故时,保证作业车实现下降、缩回及其回转功能;(4)防止倾翻的警笛或者其他报警装置有效;(5)高空作业车各种动作的终点的限位装置有效。 B9.27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检

40、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B 9.28 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升降机设置的以下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并进行试验:(1)防坠安全器;(2)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采用上、下两套操作室时,操作室之间应当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上下信号一致);(4)限位装置;(5)极限开关;(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7)缓冲器;(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9)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坠落装置;(10)断绳保护装置;(11)超载保护装置;24(12)通道口连锁保护;(13)安全钳、限速器;(14)货厢门连锁保护装置;(15)层门

41、连锁保护装置;(16)检修门锁和电气开关,在进 入 升降机的 门 打 开 时 , 总 电 源 不 能 接 通 ,如 处 于 运 行 状 态 , 总 电 源 应 当 断 开 , 所 有 机 构 运 行 均 应 当 停 止 ; (17)横 梁 倾 斜 报 警 ;(18)水平指示装置;(19)防倾翻报警装置;(20)上、下工作装置的互锁或者锁定装置;(21)辅助应急装置;(22)船厢顶紧装置和夹紧装置、制动装置;(23)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B9.29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进行实际操作试验,检查下列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长、宽、高限制装置,能够防止车辆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超限装置,

42、当超过适停车辆尺寸时,机械不动作或者报警;(2)阻车装置,在载车板上设置高度为 25mm 以上的阻车装置;(3)警示装置,设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时必要的警示信号(声或者光);(4)防止超限运行装置,当到位开关出现故障时,超程限位开关能够使设备停止运转;(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对不设库门的停车设备能够按照要求设置,当人或者车进入时,设备立即停止运转;25(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当汽车没有停放到载车板上正确位置时,停车设备不能运行;(7)出入口门、围栏连锁安全检查装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出入口的门或者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者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8)防重叠自动检测

43、装置,设置对车位状况(有无汽车)进行检测的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重叠措施;(9)防载车板坠落装置,载车板运行到停车位后,为防止载车板因故突然落下的防止坠落装置有效,对于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断链或者断绳时的防搬运器坠落装置有效;(10)防夹装置,能够防止汽车出入设备时自动门将汽车意外夹坏,自动门上防夹装置有效;(11)缓冲器,升降机架顶部、底部设置的缓冲器有效承受其冲击;(12)运转限制装置,保证在人员未出设备,设备不得启动,可进入设备的门关闭后,设备方可运转;(13)断(松)绳保护、断(松)链保护,设置的断绳(链)、松绳(链)及其绳(链)伸长不均检测装置有效; (14)应急停止开关,非

44、自动复位的应急停止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切断动力及其控制电源,但是并不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电路的电源;(15)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在封闭式搬运器内设置;(16)通讯装置(人车共乘式),在搬运器内设置与外部联络的通讯装置;26(17)应急救护装置(人车共乘式),在停电或者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有应急救援的措施,应急出入口的设置符合 JB/T 10546-2006汽车专用升降机;(18)安全钳和限速器,强制驱动式和曳引驱动式升降机(液压直顶式升降机除外)设置安全钳和限速器(人车共乘式),速度大于 0.63m/s 的升降机设置的安全钳是渐进式安全钳,当升降机坠落或下降速度大于

45、限速器动作速度时安全钳能够动作,并且切断驱动系统的电源,限速器和安全钳有型式试验证明。B9.3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除检查、试验 B9.28 的相关项目、内容外,还应当进行以下检验、试验:(1)检查制导行程,当搬运器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的长度是否能够提供不小于 0.3m 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搬运器导轨的长度是否能够提供不小于 0.3m 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2)检查底坑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是否有非自动复位的红色急停开关和电源插座,是否有保证检修人员安全进入的设施;(3)检查超载限制器是否有效; (4)检查对人车共乘式汽车升降机设

46、置的停电时使升降机慢速移动到安全位置的装置是否有效。B10 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27过船联合试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B10.1 空载试验按照起升(升降)、回转、变幅、小车(横向移动)、大车(纵向移动)顺序对各类起重机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并且进行如下检查:(1)检查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制动是否可靠;(2)检查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是否正常;(3)检

47、查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是否有啃轨现象;(4)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是否可靠有效。B10.2 额定载荷试验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1)检查各运行机构是否运转正常;(2)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是否无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3)对低定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者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 S/1000。注 B-4:定位精度要求的实现取决于不同调速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静

48、态刚性指标的互补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与中等之间的定位精度。调速控制系统和就位精度根据该产品设计文件确定,若设计文件对该要求不明确的,对 A1A3 级,挠度不大于 S/700;对 A4A6 级,挠度不大于28S/800;对 A7、A8 级,挠度不大于 S/1000;悬臂端不大于 L1/350 或者L2/350。其中:S跨度,m;L1、L 2悬臂端长,m(以下均同)。B 10.3 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进行船厢无船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检查以下试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2)各设备运行动作的准确性;(3)验证船只过坝过程

49、中升船机整体运作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4)按照规定进行的额定载荷试验是否符合要求。B10.4 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按照额定载荷试验工况在相应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试验载荷在空中停稳后发动机熄火 15min 进行检查,对于新出厂或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油缸回缩量(小数点保留一位)不得超过 2.0mm ,重物下降量不得超过15mm ;在用起重机油缸回缩量不得超过 6mm 。注 B-5 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 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 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29格项对待,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注 B-6 各类起重机检验适用项目如下(有些具体项目还要根据设备的品种进行选择,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如流动式起重机的 B9.6:):(1)桥式起重机,B1B9.6、B9.8B9.15、B9.17、B9.27、B10.1(不设司机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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