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谈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及道德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募捐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然而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仍然存在较多不明确的地方,下面一则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 甲为乙之父亲,乙患白血病,需要金钱治疗。乙所在学校为乙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共募得 24 万余元,钱款存在学校。治疗期间,甲凭发票去学校取款为乙治疗。不久乙因医治无效而病故,甲为乙之医药费及丧葬费共花费 17 万余元。现甲和学校因为所余的 7 万余元产生争执,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是社会募捐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总要理清本案三方的法律关系,应明确以下几个
2、问题:(一)捐赠财产是否已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所有权发生移转,财产的受让人是谁?(二) 接受捐赠者是否对募捐人享有请求权?(三) 就剩余捐款,募捐人是否享有处分权? 如果有,处分权是否受限制? 二、社会募捐行为的定性 社会募捐,指一定单位、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发起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募集捐款或物品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包含募捐人、捐赠人、受益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募捐人负责发起一项募捐,捐赠人响应募捐捐出一定金额或物品,最后由受益人就募捐人筹集的善款及物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受益。关于社会募捐的性质有如下观点: (一) 赠与说 将社会募捐定性为赠与关系在我国多有支持,具体而言赠与说又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捐赠说:
3、第二种是名义赠与说:第三种是附条件赠与说。首先捐赠说认为,社会募捐应是一种特殊赠与。在此种捐赠中,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赠人,而是交给募集人,由募集人转赠给受益人。其次名义赠与说认为,募捐人是名义受赠人,受益人是实际受赠人,名义受赠人与实际受赠人之间是一种赠与款物的分配使用关系,二者不成立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实际受赠人之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关系。最后附条件赠与说认为,社会募捐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募捐事由因目的达成而不存在或不能再继续时,合同发生解除的效力。 赠与说虽然内部也存在分歧,但总体上看,是想借助于赠与合同的相关理论来明晰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但细看下来却各有弊病。捐赠
4、说,该观点未能正确区分捐赠与募捐,而将二者混淆,忽略了社会募捐与捐赠的区别,把法律关系简单化,这不利于募捐事由消灭之后的处理。名义赠与说,该说将导致受益人实际地享有捐款所有权,即使在捐赠目的结束之后,受益人依然是捐款的所有权人,这与社会募捐的价值取向相悖。附条件赠与说,该说存在法律上的拟制,但是附条件的解除之后,财产该如何处理一直以来都是问题。 (二)利他合同说 社会募捐在解释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利他合同,支持者认为募捐是为特定人的目的而为的募集捐助,属于受益人特定的利他赠与合同。募捐人在整个募捐活动中仅起一种中介的作用,连接社会捐赠人与特定受益人。 该说的缺点在于,没有看到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
5、三人所为的捐赠与赠与,并非建立在由合同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金钱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合同债权人根据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基础上。即捐赠人在此处成为债务人,当其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捐赠人与募捐人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如此解读下来,结论滑稽。另外,募捐人的行为由谁来监督,受益人的请求权对象是捐赠人还是募捐人,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瑕疵是否会影响到受益人的请求,善款余额应如何置处等等问题都难以在理论上妥当解决。(FAN) (三) 信托关系说 学者指出,社会募捐一般不认为是对发起人的赠与,而是一种所有权转移,它附有应使用于特定目的的义务,即为信托的让与,尤其是事先明了捐赠给特定对
6、象时,更应看作是对发起人的委托。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虽然不参与缔约,但却享有基于信托合同产生的收益权,因此信托与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许多方面都有类似之处。 就社会募捐行为而言,采信托说较之利他赠与合同说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第一,受益人地位得到保障。在利他赠与合同中,如果受益人认为债务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有损其利益,也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受益人也不能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而信托受益人则可以享有这些权能。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方面,信托财产一旦设立信托之后,委托人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撤回,这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开展:另一方面,虽然信托财产转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手中的信托所
7、有权仅具有目的性和临时性,是受托人名义下的特别财产,因此也排除了受托人个人债权人的追索。第三,有效解决募捐余款的问题。根据上文,不论是赠与说、利他合同说都在此点上圆满地解决捐赠余款的问题。而我国信托法第 69 条、第 72 条明确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力求近似原则,即公益信托不受原定目的己实现或不能实现影响,可将全部或剩余的信托财产用于与设立信托时所具有的公益目的尽可能相似的另一公益目的。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公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发展公益事业,保持其存续于社会发展有益,因此为各国鼓励支持。且正因为公益性托具有公益性,因此当公益信托的继续受阻时,根据促使信托目的适当调整为类似目的可推断为符合委托人目的,
8、并不与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本意相违背。叫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律的解释上三种学说都有相关法理依据,但是结合相关法律在运行中价值的衡量,社会募捐行为定性为信托行为较为合理。因此我们应当围绕信托关系对社会募捐展开讨论。 三、社会募捐下的宣言信托制度构建 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宣称自己为受托人并以其特定财产为信托财产的,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该财产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宣言信托本身不是一种公益信托的类型,更准确地说是一种特殊的设立信托的方式。它既可以用在公益性信托领域,也可以用在非公益性信托领域。 在社会募捐中认可宣言信托的模式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设立节约便捷。宣言信托在设立时仅须有信托的宣言
9、,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宣言信托行为是单独行为。正是因为宣言信托是一项单独行为,因此它省去了很多中间慈善机构介入、人员匹配调动的环节。第二,运作高效安全。与基金会等这类组织管理慈善资金的情况不同,在宣言信托中,财产的管理者是捐赠设立宣言信托本人。也就是说自己设立自己管理,财产管理人将会更热衷于积极管理自己的财产,使其保值增值。第三,财产隔离保护。其一,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属于受托人,意思即是说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触及信托财产,因而保证了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滋扰。站在慈善事业的角度,与赠与合同的穷困抗辩制度相比,优势明显。其二,由于信托财产要受信托目的的制约,受托人不可以像处分自己的
10、固有财产那样自由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虽然在形式上归属于受托人,但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从此以层面上分析,可以保障捐赠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追及,同时,也可以保障财产只能基于特定目的使用。第四,有效相互制约。与慈善机构的受助人或者一般赠与的受赠人不同,信托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受让人明知的,受益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予以赔偿。显然这里针对受让人的返还请求权体现了物权追及力。因此,宣言信托使得受助者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对信托财产有更强的控制能力。 我国现尚未建立宣言信托制度,但从各国家(地区)的信托发展来
11、看,基本在立法上都承认了宣言信托制度。例如,台湾信托法第 71 条规定:法人为增进公共利益,得经决议对外宣言自为委托人及受托人,并邀公众加入委托人。虽然宣言信托不一定仅止于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但囿于篇幅,本文无意从宏观角度对整个宣言信托制度的构建展开详述。笔者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以宣言信托的方式开展社会募捐行为,据此,提出以几点建议: 第一,确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均可以设立宣言信托。从逻辑上分析,宣言信托与常态信托相比,不仅没有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还具有制度优势,既然自然人可设立常态信托,没有理由反对自然人设立宣言信托。从价值上判断,基于慈善目的建立宣言信托不应有太多阻碍,应采取鼓励扶持的态
12、度。 第二,设立专门的慈善监督组织。在我国公益信托是由公益事业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督的。然而,由于我国公益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按行业管理来划分,当目的过于宽泛时,实际上会产生很难判断受托人的监督主体的问题。笔者建议这里可以参考英国的做法,英国专门设立慈善委员会,不仅管理公益信托事务,而且是整个公益活动的管理机关。设立单独的慈善监督组织,对公益信托,特别是以慈善目的设立的宣言信托,区别于一般信托,宣言信托因委托人与受托人同属一体,缺乏了委托人对受托人监督、限制的可能性,因此要特别强调监督之必要性。可以考虑由慈善监督组织成立专门的信托监察人。 第三,禁止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之一。首先,由于宣言信托的形式特殊,
13、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三者合为一体,将公益信托变为了私益信托,即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显然不合理。其次,委托人也不能作为受益人之一,这主要是因为委托人在价值判断上亦容易出现偏差,在设立宣言信托的目的上会更倾向于偏向自己,在分配上难以真正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同时,在面临目的达成之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置问题,在力求近似的原则,难免偏向自己,使得慈善目的落空。 第四,设立慈善宣言信托不要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第 9 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我国设立信托的唯一合法形式。在慈善宣言信托中减弱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意义在于避免在公众场合借慈善做宣传谋取自身影响力,最后又不兑现诺言的现象。因此,设立慈善宣言信托只需要意思
14、宣示于外部,即有效成立,无须有形式要件的要求。 四、结论 我国关于社会募捐行为的构建一直存在争论。笔者在充分分析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认为以公益视角的宣言信托这一特殊制度的视角,能够开辟社会募捐发展新路径,在未来公益事业的发展中有必要加以构建。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解决了互联创业公司融资困难,而传统的线下投资市场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股权众筹平台商业模式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发展现状股权众筹就是指融资方以出让部分股份的形式,面向广大投资者进行融资,而投资者希望通过出资入股该公司,最终以股权变现的形式或者分红的方式获得预期收益。我们大致
15、可以这样来描述股权众筹平台的产品形态:在一个股权众筹平台上面优质的项目能够同时与多个投资人进行接触(这就是众),并可实现同时从多个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这就是筹)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股权众筹理解成是私募股权的互联化.1.国内外股权众筹平台的背景研究世界上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是 2010 年诞生于美国硅谷的Angellist,截止到 2014 年 9 月,Angellist 已经收录 30 万个以上创业型企业,通过平台融资项目接近 6000 个。Angellist 的发展呈现出两个不同阶段,以 2012 年 4 月美国通过的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法案)为界限,在此之前,Angellist 主要作
16、为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快速对接平台起到中间人的角色,核心是提供和解决最前端投融资需求的及时有效透明展示和匹配;而在此之后,AngelList 开始主动参与到交易环节当中,核心是为创业公司和投资人提供相关交易服务,如法律文件,包括标准投资条款、电子化交易文件、以及管理交易过程所需的电子签名、汇款信息等服务。以 Angellist 为范本,如Wefunder、OurCrosheet)。投资框架协议是在双方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就重大事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除了保密条款、不与第三人接触条款外,该协议本身并不对协议签署方产生全面约束力。而在所有投资人都完成了认投行为,且项目实际的融资金额达到了预期额度之后,
17、投融资双方将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正式投资协议主要规定了投资人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及其付款后获得的股东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与投资人相对应的公司和创始人的权利义务。投资人除了完成资金投入外,他还会利用自身的经验与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投后管理服务,帮助创业企业更快速的成长。类似于云筹这样的股权众筹平台,会在企业完成众筹后,为创业者和投资人设立投后管理的对接渠道,使双方能够无障碍沟通。投后管理服务包括:发展战略及产品定位辅导、财务及法务辅导、帮助企业招聘人才、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帮助企业再融资等。3.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为国内广大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该平
18、台融资,极大缓解了创业团队在项目初期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平台利用互联技术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对接效率,更好的提供了金融服务。相比于国外相对成熟的商业环境和社会形态,国内的股权众筹领行业总结起来存在以下四个特性:第一,国内的市场化机制远未发展成熟,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发展阶段的产物,股权众筹从政策层面到实践层面都需要一个孕育和再发展的过程,如行业规范、风险意识、信任机制等。目前,对于国内股权众筹市场来说,主要面临的风险之一即是来自法律和政策方面。第二,国内在经过此前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后,出现了一大批财富新贵,但财富管理的投资渠道依旧十分有限,股权众筹模式正好给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第三,虽然国
19、内创业者的融资能力有待提升,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对早期项目的判别能力都有待培养。但是随着众多股权众筹平台的日趋成熟,国内投资的门槛正在快速降低,将会有更多中产阶级及富人加入到投资人行列,股权众筹平台也将造就和支持一批年轻的企业家,这将明显改善我国的创业环境。第四,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特殊阶段,国家鼓励利用互联技术不断创新络金融服务模式。而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也正迎合了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初创企业借助众筹平台直接融资,不仅有利于自身快速发展,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还有效促进了金融公平,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最终提高了国家的创新竞争力。二、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风险对于我国尚处在成长期的股权众筹
20、行业来说,虽然国家在 2014年底颁布了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算是对之前国内股权众筹领域的法律空白状态进行了最新补充。然而,这依然掩盖不了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依旧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因此,本文将从股权众筹平台运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流程两个视角对股权众筹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1.从外部环境来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突出。股权众筹的本质是一种小额私募权益性融资,但其络化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所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其身份的合法性问题。这使得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极大地被压缩,难以采用更具吸引力、更具激励性的回报方式向非特定人群进行集资,并游走于法律
21、的灰色地带。同时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如何提高投创项目的成功率也是大家所关心的,这其中的关键因素还在于项目的创新度,绝大多数平台恰恰缺少的就是真正高技术含量的优质项目。与国外良好的信誉环境相比,在中国普遍缺乏诚信的大环境之下,让用户对平台建立起信任并非易事。如何更好地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智力成果,以及更好的保护创业者的知识产权,这不仅影响着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质量的提高,也影响着创业团队的积极性。此外,更开放、自由、高效的股权众筹平台是为初创公司融资带来了便利,相较于传统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加压缩和精简的审核流程。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尚未完善,创业企业和股权众筹平台均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创业企业为了尽可能
22、多的募集到资金,会过度或者夸大的包装项目,尽量回避提及项目风险。而股权众筹平台由于是通过佣金获得收益,它极易在主观上降低对项目的审核,放行更多的项目进入平台融资。且不排除平台和创业团队之间存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甚至是自筹交易等欺诈行为。所以消除股权众筹中的道德问题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2.从内部机制来看,平台对项目运行的监管不足,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尽管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了股权众筹在未来市场广大,且受到大量创投者的支持与欢迎,但从股权众筹的内部机制来分析,创业者、投资人和平台之间都存在着不少风险和安全问题。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都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这种推荐加引导的投资
23、方式利用的就是羊群效益,抓住的是跟投人盲目跟风的投资心理,这容易形成创业者与领投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极大地提高了融资过程中合同诈骗的风险性。如果创业者与领投人之间存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关系,领投人引导众多跟投人向其指定的创业项目提供融资,可能会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于跟投人对投资的创业项目不熟悉,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广大投资人对创业者筹到的资金运作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所造成的。目前国内的科技创新环境还未很好的建立起来,优质项目较少,抄袭现象时有发生,项目的高度相似增加了投资人判断的难度,且不完善的投资人认证机制对投资者本身就是一
24、种风险。许多产品生命周期较短,可持续性较差,未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早期看重的还是领投人的行业经验和影响能力。其次大多数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的认知及认可程度都较低,用户群规模小,不完善的审核制度也会给初创企业带来风险。并且如何利用股权筹资过程中形成的资金池,如何有效的防范股权众筹平台对已筹集资金的不当使用,这都是平台迫切需要考虑解决的。股权众筹平台的首要作用是在于发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然后进一步提供服务来促成交易并从中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但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如何设定合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还没有彻底的理清,而这都密切关系着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的解决
25、,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三、股权众筹平台抵御风险的策略针对以上提到的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结合股权众筹的特殊性,需要制定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以保持其市场活力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所以我们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策略:1.构建投创双方的认证,有效提示风险和披露信息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构建起一个相对私密的投融双方的认证圈子,以此便利实现项目的快速对接和投资决策的高效执行。这种私密的认证圈子不对外进行公开宣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并且股权众筹平台有义务尽可能详尽的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标准,特别是在显著位置向投
26、资人提示可能存在的投资和法律风险,并严格按照监管投融资流程执行,保证出资人和融资人的互利共赢。2.保障资金安全,抵御投资合同欺诈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这需要平台加强自律,严格管理,必要时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由第三方负责资金的运作。当创业者、投资人及众筹平台在面对投资合同欺诈风险时,可采用线下约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情况等,利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止投资中极易发生的合同欺诈风险。而实际上,领投加跟投的模式对于投资人本身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严格来讲是利大于弊的。领投人的存在更大意义上是为跟投人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此外,相对于传统融资
27、,股权众筹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是更完善的。3.尽快完善法律监管,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机制政府机构应该尽早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在规范股权众筹市场合理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具有强大技术支撑的专业性的股权众筹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政府应还应当设定相关的管理条例,针对创业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众筹资金所面临的交易风险,明确创业者、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各自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项目备案,化解在法律灰色地带摸索的潜在风险。此外,还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大投资人、创业者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范围,并尽快向股权众筹平台开放。4.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合理的审查标准当创业者和投资人注册基本信息登录平台后,平台首先需要利用大数据分析对项目信息执行严格的审查,初步剔除掉一些山寨的或者没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项目,并且对投资人采取多重身份认证,旨在吸收有经验、有资金,能够甄别项目质量,为创业者提供实际帮助的投资人。对投资人本身,严格审核的目的也是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减少因投资失败而给投资人带来的普遍性压力和系统性风险。然后,创业者可以利用线上平台提供的投递与筛选功能,将项目计划书定向投到已认证的投资人那里;投资人再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专业能力对项目进行评估。未来股权众筹平台还可以通过后台建立的云数据库和强大的数据挖掘功能,为平台上的创业项目和投资人提供建议和匹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