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的一些情况1、环境安全的要求全部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应大于100ppm(100mgkg) 。生产包装材料应限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确实无可替代时,应将其用量限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并且应向用户提交“安全资料表(SDS) ”。说明:由于理由充分、证据可靠、措施得力,指令 94/62/EC 在欧盟有效实施,欧盟的做法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最近,欧盟就电子产品和化学品又相继出台了 ROSH 和RECH 指令。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限制危险物质或制剂,而且同样采纳了“从源头治理”和“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2000 年,CEN 将报告 prCR 13695 转化为
2、 CEN/TR 13695 包装 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采用最小适当量”是其提出的主要技术措施。根据“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要求包装生产企业向上游原材料供货商索取“安全资料表(SDS ) ”,在知情和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操作。如果原材料中存在危害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下游用户和执行最终处理的机构。2、节约资源的要求包装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的设计、制造和经营应有利于在其成为废弃物后的回收、分类和处理。包装应在充分的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条件下,预先将材料的用量或容器的体积控制在“最小且适当”
3、的水平。包装应在设计阶段确定回收利用的方式,并且依据支持指令 94/62/EC 的协调标准,给出自评估符合声明说明:协调标准中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A. 材料再生(EN 13430)当包装废弃物容易识别、分离和归类,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按确定的成分含量再生成为符合某项标准,或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则应以材料循环再生的方式回收利用。B. 能源回收(EN 13431)当包装容器中的产品残留物不易清除,或其本身不易识别、分离或归类,并且含有一定量的有机物,即具有最低限度热能值,能够通过燃烧获得热量增益,则应以能源回收的方式回收利用。C. 生物降解(EN 13432)当包装废弃后属
4、于一般生活垃圾,没有混入危险物质,而且其成分含有植物纤维或可降解的材料,可以在有氧环境中通过生物降解生产有机堆肥,也可以在厌氧环境中制造沼气并且同时获得有机堆肥,则应以生物降解的方式回收利用,但是,有机堆肥应符合可耕地土壤标准。3、技术要求3.1 总则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3.2 运输包装3.2.1 在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
5、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 应符合 EN ISO 780 的规定。EN ISO 780 和 GB 191 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3.2.3 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必要的动、静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3.2.4 在环境条件允许时,运输包装用缓冲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3.2.5 一次性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规范和需要具有储运图示标志、回收标志和收发货标志,此外,不应印刷或涂刷其它内容。3.2.6 运输包装件应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
6、标明检验号。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的推荐:由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提供性能试验大纲;由技术人员根据包装件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承受的危害,编制性能试验大纲;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3.3 配送包装3.3.1 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3.3.2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3.3.3 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3.3.4 包装印刷
7、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3.3.5 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货物的编号货号(作用接近销售包装的条形码) 。3.4 销售包装3.4.1 包装应适度,除需加缓冲垫外,不应任意增大体积,不应仅为促进销售采用多级包装。3.4.2 包装容器应容易开启和倒空,重复开启的应不降低密封性能,应在首次开启后留有明显迹象。3.4.3 用途明显不同的包装容器在材质相同、容量相等时,造型应有明显区别。3.4.4 销售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内装物)的使用寿命适当增加包装容量;或将小包装集合成一个销售单元,使其方便销售和携带,并使包装废弃物易于收集
8、和分类。3.4.5 当销售包装容器成本较高或容量较大时(部分金属、玻璃和塑料容器) ,可赋予该容器可做其它用途的功能(常用器皿或装饰物等) 。3.5 包装材料和容器3.5.1 选择包装材料设计容器时,应充分考虑该产品成为废弃物后的可能去向,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在技术文件中应说明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经济技术分析。3.5.2 包装容器应优先选用单一材料,采用的捆扎材、封缄材、连接件等辅助材料尽可能与主材材质相同,或能够用手(借助小工具)简单的剥离或拆卸。例:纸箱不采用高粘度塑料封箱带,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采用金属钉。3.5.3 包装容器采用的粘合剂、涂料、印刷
9、油墨等辅助材料不应影响主要材料的品质和回收利用。3.5.4 瓦楞原纸应控制矿物填料的用量不超过 50%,定量应不超过 160gm( 交货水分 7%一 12)。3.5.5 纸制包装容器应采用水溶性粘合剂,不采用无法水解的树脂。3.5.6 当纸箱要经受较长时间的潮湿环境时,允许外加塑料薄膜封合,但不允许大面积粘合。3.5.7 当塑料薄膜的阻隔性能不足时,允许采用镀铝薄膜,无特殊需要,尽量不采用铝塑复合膜。3.5.8 玻璃包装容器在能够满足强度性能的条件下,尽量减小壁厚,并允许施加表面涂层。3.5.9 金属钢桶的扣压盖设计应充分考虑完全倒空性能,如在条件允许时,桶口折边向外翻。3.5.10 木质包装
10、容器优先采用自攻枪能拔出的螺旋钉,使其易拆卸,由此避免将钉残留在木材中。4、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包装导言出口欧盟的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均应符合指令 94/62/EC 及其修正案的要求,或按其协调标准进行评估。此外,应符合本指南第四章规定的适用的通则和基本要求。技术与方法可参照第四章的有关描述。应特别注意木材和化学品的使用:符合欧盟及成员国根据 SPS 协议制定的对木制品加工和熏蒸处理的要求,并且取得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有效证明,允许采用的技术与方法见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 NO.15.2002.国 际 贸 易 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当采用防护措施诸如,防
11、潮、防锈、防霉时,使用化学品应按本指南采纳的下述文件执行:CEN/TR 13695-2 2004 包装 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 第 2 部分: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4.1 机械设备包装提示与建议在我国,机械设备的包装具备一定的基础,这方面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比较全面,技术与方法大致可以满足出口欧盟的要求。目前,就总体而言,我国与欧盟的主要差距在于市场化运作方面。我国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习惯于自己设计和制作包装,而在欧盟,这项工作是由专业化的公司完成的。当机械设备的运输包装需要采用木质材料时,型材可酌情考虑选用集成材(LV
12、L) ,板材可优先选用以胶合、加热、加压等方式生产的人造板材。不应采用建筑业的专用材料(例如油毡)做防水包装,可采用专用的塑料薄膜或复合膜,可整体封合产品,底板用同样材料,固定螺栓孔两端加橡胶密封垫,然后热封合,完全密封后可防潮、防水和防尘。装有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图和随机技术文件的包装箱,其外表面给出明确标示。运输包装箱的金属辅件应专门制造,连接件多采用螺旋自功钉和 U 型钉,即便是普通钉也最好采用钉帽直径较大的,主要目的是操作安全、易拆卸,不将钢钉残留在木材中。4.2 电器和仪表类包装提示与建议电器和仪表类包装通常采用纸箱,当商品较重需要采用木箱包装时,参见 1.1。电器和仪表类一般采用集装箱
13、运输,包装的关键问题在于防震,至于防潮、防锈、防尘和防霉可采用上述 1.1 描述的技术和方法。必要时,可在此基础上,用抽真空或在抽真空后输入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或氮气)的方法防锈和防霉。这方面的技术已经成熟,并且得到广泛应用。电器和仪表类包装箱表面印刷应适度,即使小型(家用)电器的单件包装,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包装。在货架上,这类商品通常是打开包装展示给消费者,所以此类包装不必具有促进销售的功能。在欧盟,电话(电视广告推销)和网上订购发展很快,小型(家用)电器最适合这种销售模式,此时,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已经与包装无关,因此,此类包装可视为配送包装。缓冲包装材料采用植物纤维制造缓冲垫;蜂窝
14、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成型后)直接用于缓冲包装;用热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托盘上,然后扣箱、封合;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缓冲包装结构一般以成型衬垫结构形式对电器、仪表类商品实施局部缓冲包装,衬垫结构尽可能有助于增强外包装箱的抗压性能(撑箱强度) ,有利于保护商品凸出部位和脆弱部位。真空(换气)包装方法真空包装通常根据产品结构尺寸和外形选用两、三层塑基复合的材料,完全封合或与底盘热封,然后抽去大部分空气。但应注意:产品内部如有含气体或液体的玻璃泡,机箱表面有薄板(透明视窗) ,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也可考虑采用换气包装。换气包装根据产品特性,采用惰性气体例如,廉价的二氧化碳气或氮气。防潮包装
15、也可采用天然活性矿物干燥剂。4.3 五金工具类包装提示与建议出口五金工具类商品的包装容器主要有:木箱、瓦愣纸箱、钙塑瓦楞箱等。通常采用集装箱运输。钙塑瓦楞箱可能因为进口国没有同类产品而被拒绝。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产品及包装的档次有待于提高。实际上欧洲人并不认为五金件和小工具属于低价值商品。这方面,我国与欧洲人的观念存在较大差异。小工具一般在超市的垂直展墙上悬挂销售,销售包装宜采用泡罩包装,便于展示。五金件防锈可采用塑料袋包装,不涂抹传统的粘稠防锈油。而且考虑每件包装适宜的定量。装箱商品卡紧、固定于外包装箱内,以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会产生移动或碰撞。商品装箱如有空隙,可采用缓冲材料充填固定。运输
16、包装运输包装箱的外部尺寸适合集装箱运输,可采用 11001100、12001000 和1200800 的标准托盘,避免浪费运输空间。当产品较重,包装箱静载荷能力不足时,可考虑适当降低每个托盘的堆码层数,比如,原来在 2200mm 的高度上用两个托盘,现改用三个,不必非增加包装箱的静载荷强度。同时,还可考虑在托盘的四个角上加护角支撑,与包装箱捆扎成一个单元。慎重选择包装材料和辅助材料自上世纪中叶(二战结束)至今,欧洲某些国家同美国一样,从未停止对诱发癌症等未知病理的研究,对于可能导致发病的物质(诱变体)进行逐一排查。包装材料、包装辅助材料如:粘合剂、印刷油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视为可疑对象。在欧盟官
17、方公开的出版物或网站上可查询到各种不同形式的研究报告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在包装的基本功能可以满足的前提下,慎重使用粘合剂和涂料,以避免含甲醛、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不采取过分印刷,避免油墨中的有害重金属(如锌铬黄)超过限定的量。其中:运输包装(三级包装)按 ISO 的相关标准;配送包装(二级包装)仅需货号和商标或满足进口商的特殊要求;销售包装按相关产品标签的要求;包装装潢应力求简洁。欧盟主要禁止使用某些未经处理的原始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和以此为基础的包装制品,如:木箱、草袋、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和布袋等。在包装辅料方面,禁止或限制的主要材料是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
18、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一般要求预先进行消毒、除虫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单体;纸制品中的氯联苯(PCB) ;粘合剂、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挥发物质;有害重金属等被列为在食品、医药以及可能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 中规定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 以下。为了规避风险和严格的检测,欧盟的企业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 PET 替代 PVC,用 PP 替代 PS 等。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
19、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机械物理性能,它的生产总量并没有减少,比如转向建材行业,我国也有同样的趋势。目前对 PS 欧盟虽无统一的、明确的限制,但苯乙烯单体的有害性是明确的,而且 PS 在常温或需要加温的状态下容易产生异味,在某些应用上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产品,以 PP 取代 PS 是可行的做法。包装用纸相当大的数量属于一次性的,为避免多氯联苯对水源的污染,欧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据统计,在欧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的产量已经超过 60%,而包装用纸量占纸总产量也是 60%。慎用偶氮染料欧盟 200261EC工厂禁用偶氮染料指令 及 20033EC 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
20、色素指令于 2003 年 9 月 11 日在欧盟成员国中实施。各成员国如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制订了相关法规,禁止多类含有害偶氮染料的产品及包装在市场销售,同时瑞士等部分国家、组织和地区客户对中国出口纺织品服装、鞋类等商品包装(主要是瓦楞纸箱、鞋盒、布袋)要求禁用偶氮染料并进行检测 (简称 AZO 检测)。根据指令,可释出浓度超过百万分之三十受限制的芳族胺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及包装。指令列出可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及包装,包括多种产品,如: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毛巾、腕表带、行李箱、钱包、布制或皮制玩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或布料等。从 2003 年
21、6 月 30 日起,欧盟各成员国将禁止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皮革制品、纺织品及包装。有限使用发泡塑料缓冲垫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收利用的产品。依据 94/62/EC 指令的第 15 项条款,此类产品属于需缴税(强制回收)的范围,因此成为“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逐渐退出市场。由植物纤维制造的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后)加工成型的缓冲包装;用塑料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纸托盘上的缓冲包装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但是,当预期的环境条件比较潮湿,为了有效的保护产品,仍可以采用发泡塑料。注 1:商业化回收利用指在流通领域,
22、由于废弃物本身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无需任何强制性干预就可实现回收利用: 有可靠的持续稳定的回收渠道; 有可行的再处理技术、工艺和方法; 有实际用途和市场; 有明确的经济效益。以上四条为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发泡塑料缓冲垫明显不能满足条件。原木包装应加强管理欧盟继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规定后,也对我国输欧商品的木质包装( 包括木质铺垫材料、支撑材料、托盘等 )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已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欧盟国家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另外必须提到,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一项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新规定要求商品出口国必须对包装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23、,力争阻断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寄生木质,依附出口商品跨国界蔓延。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在当前日益增多的全球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各国间的进出口货物有 70使用木质包装材料,而这些未加工的包装材料中寄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昆虫。这些昆虫往往在抵达目的地口岸后便四处蔓延,并且对抵达国林木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制止有害昆虫越境蔓延。根据 SPS 制定的新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虽然目前只有大约 90 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遵守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的 140 多个成员都有义务。根据粮
24、农组织的最新规定,为了保证木质包装箱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所有的贸易出口国( 地区 )必须在木质包装材料上贴上全球统一的标签,以证明其木质包装箱已经过加热和熏蒸处理。欧盟通过 200302EC 指令,对将砒霜用于木及木制品的防腐处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这一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含有铜、铬铝和砒霜的溶液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市场;经工业罐装对防腐液进行处理的木材,可应用于特殊的和工业的用途,但须保护人类或牲畜的安全及在公共场所不被人的皮肤接触;所有经过砒霜处理的木材投入市场时应标注:“仅用了专业和工业用,含有砒霜” 。所有在市场上的木质包装要标注:“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 。自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各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尽可能避免使用原木做包装,板材可以采用胶合板,型材可以采用LVL 集成材。当必需使用原木做包装时,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 NO.15.2002.国 际 贸 易 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