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19906 上传时间:2018-08-1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论文摘要 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基础上的创作作品,互联的发展使得同人作品日益繁荣,同时,同人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的时候会遭遇到与原作作者著作权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成为影响两者共存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同人作品的特点,分析其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并提出协调冲突的有效方式。 论文关键词 同人作品 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 CC 协议 一、同人作品的产生及其特点 现代汉语中的 “同人”一词最早似出现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鲁迅、周作人等曾使用“同人刊物” 一词来称呼他们所创办的 语丝周刊,其意为非商业性“自编自写” 的刊物,即编辑同时也是撰稿人。现在广泛使用的“同人 ”

2、一词来自日语的“”(发音:doujin ),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同好。 “同人作品”在我国学理上没有统一定义,较为广泛引用的是王峥在其专著所下的定义:“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 同人作品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正式意义上的同人作品产生在日本 1916 年由东京漫画会发行的漫画类同人志。 同人作品表现的形式非常丰富,除了有传统的文字类同人作品(如同人小说,同人剧本)和同人漫画外,还有新形式的同人作品:同人游戏,同人 MV,同人广播剧等。同人作品虽然形式多样,但概括其特点是有三个: (1)依赖性。原作是同人作品产生的基础,同人作品的创作或多或少的借用了原作的内容,如角

3、色,人物背景等,根据其创作的方式同人作品分为演绎性同人作品与非演绎性同人作品。 非演绎性同人作品如日本有名的漫画最游记,此作品套用了我国西游记中“玄奘”“ 悟空” 等的人名,展开却是与西游记 没有任何关联的幻想冒险故事。演绎性同人作品则不仅有着与原作角色一样的名字,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会沿用原作的一些桥段设计(如主人公的生活环境,经历等)进行展开,对于演绎性同人作品的问题下文将会进行论述。 (2)创作性。同人作品实际上是一种“半原创” (part-original)“半借用”(part-borroV 、游戏型的,也应该在图片或者画面介绍中对原作者和原作作品等进行让人能够感知的清晰的标示,否则就是对

4、原作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2.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推知,著作权要对作者通过作品去表达的情感倾向、思想主张等不被改动、曲解和丑化,因为作品与作者本人的声誉息息相关。 同人作品,特别是演绎性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上的再创作,怎样才算是破坏了原作作品的完整性,只能依靠原作者的主张和认定了。如日本以专门制作动漫人物 COSPLAY 成人电影的 TMA 公司制作的Layers;Gat

5、e惹得Steins;Gate(,中文译名命运石之门)的原版权方震怒后将其起诉,TMA 公司宣布回收所有Layers;Gate DVD 商品,并停止发售及废版。 对于其他没有被原版权方采取行动的作品,TMA 公司仍在制作及发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权利人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同人作品属于戏谑作品的范畴(如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的作品)没有影响到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和原作者的声誉,则不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财产权的冲突 著作财产权是指基于对著作权的行使所能得到的财产利益,也指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财产权的冲突集中在演绎权

6、上。演绎权是著作权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财产性权利,是所有二度创作形式,包括翻译、改编、修订、更新、缩写等的权利的统称。 首先,同人作品不能是对原作的简单翻译和复制。2003 年曹志林在围棋周报上推出棋魂的小说连载,其故事框架和核心内容和日本版棋魂(原名碁,中文译名光之棋)极其相似,只是当小说安排出版的时候,曹对连载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把主人公的名字从日本人的名字换成了中国人的名字。 曹志林前期在连载中的故事创作,虽然内容有一定原创性,但是其不仅借用原作的主人公名字,还大量沿用原作的桥段和核心的思想内容,已经超越了同人作品的范畴,属于对原作的剽窃行为。其次,同人作品需要同人作者大量的原创内容。同人作

7、品创作性的特点决定了同人作品是主要来源于演绎人的作品而非主要来源于原作者的作品。有学者认为,对于演绎人倾注大量智力劳动的作品,原著作权人没有绝对的禁止权利,并且提出一定情况下立法者应当赋予演绎人强制许可诉权以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追认,让其演绎作品合法化。 毫无疑问,作为原作二次创作的演绎性同人作品是对原作者演绎权的侵犯,然而同人作者在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创作而成的作品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和使得文化传播得以繁荣发展。 再次,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不同,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也就是如果原作著作财产权过了保护期限,则同人作品就不需要受到此方面的限制。而且对于外国的原作作

8、品,还要考虑其是否和中国有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或者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 三、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产生冲突时的协调方式 在 20 世纪 80 到90 年代,日本漫画市场扩张之时有很多出版商和作者就同人作品侵权事宜表示抗议。但是由于其后互联的发展使得同人志团体和同人作品成倍增长,出版商和作者根本无法监管。后经过出版商和作者长期的观察,同人作品一定程度提高了原作的知名度,还使得原作销量得到增长,因此对同人作品从开始的打压逐渐变成一种地位的默认。如何协调同人作品和原作著作权,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

9、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同人作者一般是引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进行抗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首先,在互联环境下同人作品在 BBS,微博等地方发表能不能成为“个人学习、研究”的范围?同人作者进行同人创作是一种扩充知识并且学习创作的过程,有统计指出许多络同人小说的作者表示他们从写作中获得了知识,提高了写作技能。 若同人作者创作的作品没有发表,那么这种作品是个人使用的范畴,不会对原作者利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对原作在市场销售有任何影响;但是在 BBS,微博等发表

10、同人作品,第三人能够浏览、阅读作品,已经超越“个人” 的范围,即使没有商业用途,也不能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抗辩。其次,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基础上的创作,作品的背景脉络或者人物性格设置某程度上可以作为他人了解原作的途径,因此有人认为同人作品起到了“介绍原作 ”的作用。然而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并不等同于条款中的“适当引用” ,而且同人作品的目的也并非为了介绍作品,因此引用二十二条第二款也并不合理。 我们能够看出,在同人作品与原作作品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同人作品作者是难以援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来进行有力的抗辩的。相对我国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僵硬性而言,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的要求

11、比较宽松:“正当目的需要范围” 和“善良习惯”,在此环境下同人作者基于热爱原作而进行创作的行为就更容易满足条款的要求。 (二)CC 协议 CC 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即 “创作共用协议”,由非营利性组织创作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于 2001 年提出,主要内容是作家和艺术家在宣称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标示出其作品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自由复制或者修改。 CC 协议的许可方式有以下六种:(1)署名(CCBY)。允许他人传播、合成、改编属于原作著作权人版权的作品,甚至用于商业用途,但是他们必须提供原作著作权人的名字。(2)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B

12、Y-SA )。允许他人传播、合成、改编属于原作著作权人版权的作品,甚至用于商业用途,且允许他人传播基于原作著作权人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是必须提供和原作的作品许可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3)署名禁止演绎(CCBY-ND)。允许他人作商业和非商业的传播,但是必须保持作品的完整一致,禁止演绎派生。(4)署名非商业性使用(CCBY-NC)。在非商业用途下允许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属于原作著作权人版权的作品,不过他人派生的作品的许可协议不必遵守与此相同之协议。(5)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CCBY-NC-ND)。在非商业用途下允许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属于原作著作权人版权的作品,且他人派生的作

13、品必须提供与原作的许可协议相同之协议。(6)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CCBY-NC-ND)。本许可协议是六个主要许可协议中限制最严格的,只允许他人下载原作作品,在为原作者署名的情况下与别人共享原作作品,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作品,或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作品。 由于同人作品的非商业性决定了其难以在市场中和原作作品构成竞争,加上同人作品数量繁多,原著作权人难以一一进行诉讼,因此采取 CC 协议是双方互利互惠的一种选择。作为非营利组织,创作共享组织在中国大陆也有其项目,并根据中国法律完成了 CC 协议的中国版本。原作作者在采取 CC 协议时结合自身利益考量,选择合适自身的协议方式,在作品中或者通过作者本人博客等公开途径发表 CC 协议声明,这样就能在尊重原作的著作权的前提下,保护同人作品的创作,使得各方权利得到平衡和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大学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