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助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50%(城镇450元/月;农村3510元/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2、1、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5、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可全部纳入)。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区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
3、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l、免杂费、书*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免杂费:小学100元/年,初中160元/年;免书*费:小学320元/年,初中400元/年)。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l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l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
4、难家庭学生 1、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格的审定 (1)20*学年第一学期低保家庭学生名单在*月*日之前完成确认,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名单在*月*日前完成确认。以后每学期的名单确认须在学生到校报到之前完成。 (2)对确认后的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发放“助学券”。 2、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落实 (1)各镇帮困助学经费总数的50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教育局,另50则分别由被帮困学生户籍所在的各镇负责拨款至区教育局。 (2)户籍在石化街道学生的帮困助学经费,由区财政局全额拨款到区教育局。 (3)各级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
5、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管理、各学校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使用 (1)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2)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该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3)“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4)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5)享受生活费补助的被帮困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就餐,如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就餐者则不享受生活费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减免,每学期审批一次。 2、发放助学金: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按月发放,每学期审批一次。 3、所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区财政部门按标准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五、其他事项 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具有*区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帮困助学,按照*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20号)执行。 六、实施时间 (一)*实施意见自20*年*月*日起实施。 (二)*实施意见如与以前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不一致的,以*实施意见为准。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