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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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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摘 要】再审程序对于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以及实体权力,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入步办案质量以及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然而其有 1 些也不绝完美的处所,本文对于该程序的完美提出了 1 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判决的公正,使已经经产生法律效劳但有过错的裁决、裁定患上以纠正而特设的 1 种再审提起以及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拥有 10 分首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是 1 项不可或者缺的首要程序。然而随着诉讼理论钻研的深进,中西方诉讼文化交换日益频繁,审判方式改革以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

2、不断增强,认真总结我国再审程序的经验以及实践,我国的再审程序也存在着不少的题目。 1、关于再审程序存在的题目。 (1)“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背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来望,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立法者以该原则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原则,其出发点是好的,然而从内容上望,该原则切当存在 1 些熟识上或者实践上的题目。1 是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实事求是”的“实事”的寻求存在尽对于化。在现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在寻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寻求程序公正,除了了寻求诉讼公正外,还要寻求诉讼效率,寻求程序利益,另外

3、,还要寻求诉讼程序的稳定。2 是对于“有错必纠”的“错”的熟识有误,人们主要理解为实体过错,因此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3 是该原则有悖于法的稳定性。裁决贵在稳定,裁决准确,依裁决所恢复的法律瓜葛就被肯定而不患上对于其争执,由此,社会瓜葛才患上以稳定。 (2)启动再审的主体分歧适。在大陆法系国家,能诱发再审程序产生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本身诱发再审程序的产生的情景,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诱发再审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法院作出的裁决拥有既判力,非但当事人应该尊敬裁决的既判力,法院本身也应尊敬,为保护裁决的既判力,保护司法势力巨子,当事人不能随意请求法院颠覆

4、裁决,法院也不能随意颠覆自己作出的肯定的裁决。依现行法划定,检察院只要发现法院的肯定裁决有误,无论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背违了民事诉讼的处罚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处罚权,且使法院的裁决始终处于不肯定状况。 (3)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少可操纵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划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颠覆原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 1 立法划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这样划定必定带来 1 些弊病:其 1 有背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势;其 2 不相符诉讼经济以及效益的原则;其 3 与再审的目的以及性质不符。再审次数无限制也是有害的,再审程序是 1 种特殊的程序

5、,它是对于可能有过错的裁决的 1 种营救,这类营救应该是有条件的,不应该是无止境的。 2、关于再审程序的完美。 (1)细化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笔者以为,应该从下列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 、实体方面的理由。主要有:()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不真正的。如作为原裁判根据的书证或者物证是捏造或者变造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系捏造的。()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 1 裁判、仲裁机关的判决、国家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径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由于对于方当事人的行径,致使对于于裁判结果拥有抉择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有证据证实调处背抗自愿原则或者调处协定内容背抗法律或者行政法制止性划定的

6、。()应裁判的事项有重大漏掉的。 、程序方面的理由。主要包孕:()审判组织组成不正当。 ()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应该归避而没有归避的。()漏掉应该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意权力的当事人的。()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者裁决的。()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其他严峻背抗法定程序的其他情景。 、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主要包孕:()适用已经经失效或者者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律条款过错的。 (2)取缔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主动再审不相符民事诉讼的处罚原则。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果。在当事人未请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当事人的处

7、罚原则相抵牾的。司法权是 1 种被动性的权利,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患上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患上越过诉的规模入行审判,所以在法院审理终结后,除了非当事人请求再审,法院不患上对于其以为有过错的裁判入行再审。 (3)入步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知足,因此建议再审 1 律由终审法院的上 1 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监视力度大,有益于及时纠正错案,充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以及实体权力,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请求。1 般来说,申请再审人都对于原审法院发生了 1 种不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

8、 1 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都比较等闲接受。 (4)完丽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视。我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 1 时代,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产生,因此应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但同时也应该完美相应制度。第 1、应明确划定除了触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第 2、检察机关不应直接受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裁决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添生效裁判的不肯定性,使 1 些原先通过上诉可以纠正的过错不适量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第 3、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检察机关受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以及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擅长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太长。第 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患上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档别的审判机关,对于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决提出抗诉,无益于保护最高法院的势力巨子。第 5、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应由作诞生效裁决的上 1 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并再审。 再审程序长短常首要而 10 分繁杂的诉讼程序,需要入行大量的钻研以及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完美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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