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赵旭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已经逐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当中, 互联网消费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模式。但是, 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素。基于此, 本文针对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及成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权益; 保护; 研究; 自 2013 年之后, 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等业务的出现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网站企业存在个人信息泄露、误导性宣传、余额宝账户
2、被盗、资金违约等行为, 严重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急需有关部门快速解决, 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秩序, 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一、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1、知情权受到侵害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般都会避开其中的风险因素和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 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金融产品获得的收益性, 所宣传的收益情况只是这种金融产品最佳的收益状态, 是这种金融产品在运营中的最理想状态, 但是通常金融产品都不会出现这种状态。加之, 金融产品一般都非常复杂, 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很多, 普通群众很难理解, 而用户如果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购买的话, 通过互联网交流是很
3、难完全弄清、弄懂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的, 且一些服务人员在解释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误导性宣传, 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 一些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很少向消费者及时说明资金使用用途、途径、当前状况等信息, 导致消费者很难随时掌握自己的投资状况。2、隐私权受到侵害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对内部管控并不严格, 缺乏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对企业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并没有进行很好的保护, 很容易出现信息泄露现象, 且发生泄露之后消费者很难知晓。因为金融企业不能够积极主动保护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一步增加了信息被泄露、使用的风险因素。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当中
4、, 一些第三方支付组织在审查用户各项信息的时候并不严格, 使得一些企业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深度挖掘很容易得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导致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被滥用。例如当前流行的淘宝网刷单行为, 为了便于刷单, 淘宝网商家会为刷单者提供查看淘宝信用网站的服务, 在该网站上能够查找任意淘宝号的交易信用、用户等级等信息, 且这些信息与淘宝网信息实时更新, 即使新注册淘宝网账号也能够立即在这些网站上查找到用户信息, 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权益。根据我国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5 年我国八成以上的网民都遭到过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行为, 一般表现为有针对性的宣传短信、电话诈骗等等。3、难以维权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
5、属于新鲜事物, 在此领域的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 加之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很难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保障需求。消费者一旦受到侵害, 想通过法律渠道开展维权活动很难, 因为很难找到一些关于金融产品销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而在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 用户能接触到的各种资料十分有限, 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提供完整、有效的诉讼材料, 一旦出现消费纠纷, 消费者将会十分被动。同时, 当前互联网诈骗现象十分普遍, 很多网站打着买卖金融产品的旗号, 却做着传销的活动, 这些网站在积累一定资金之后, 就会突然消失, 使消费者难以找到, 出现诉求无门的状况。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分析1、缺乏有
6、效的监管措施我国当前执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是原则性触及,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涉及到金融消费者, 但是就如何保护其享受服务质量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很多金融产品销售网站从建设初期就不正规, 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随意性很大。要监管这些网站十分困难, 加之网络环境复杂, 一些网站通过网系络技术和规则漏洞逃避监管, 使得当前的监管措施很难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需求, 需继续改进监管措施。2、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虽然当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十分健全, 但是法律方面还没有涉及到互联网金融产品, 在相关信息披露过程中都是销售方所主导的, 且披露信息的真实
7、性很难保证, 也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披露的信息进行确定, 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消费者很难通过有限的信息掌握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3、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当前,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一般发生争议和投诉行为都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行解决, 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导致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缺失致使一些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4、缺乏较高的风险意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晚、发展快, 导致很多投资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都没有较强的风险意识, 不能够正确识别互联网金融当中的风险因素;只宣传产品的高额收益, 对其中的风险很少介绍
8、, 导致金融消费者只了解到收益情况而对其中更多风险因素知之甚少, 自身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5、信息不对称, 侵害知情权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及投资决策, 信息是主要凭证之一。事实上, 金融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及专业性等, 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信息方面缺少对称性, 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如信息缺少准确性及不充分等。产生的结果是, 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 在产品专业化与职业化方面, 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 消费者所需购买的产品及获得的认知能力明显较低。经济主体具有自主自利的特点, 促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手段较为隐蔽, 将成本转嫁起来, 获得不法利益, 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这种行为,
9、 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给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对危机显现的问题, 世界各国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 完善落实法规与制度1。国家在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 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 要通过法律制度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用法律手段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 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其次, 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专门管理部门, 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权利, 细化管理内容, 出台行业规范标准, 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促进其持续性发展。最后,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开展充分
10、的调研活动, 因为法律制度的设立一般时间较长, 需要长时间的研究才能出台, 因此可以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临时出台一些暂行的管理办法, 避免互联网金融长时间处于无管理状态。同时还可以邀请业内人士共同参加, 针对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多提宝贵意见, 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和严谨性。2、完善维权体系建设立法及金融监管等存有许多不足之处, 我国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维权金融消费者维权体系建设2。首先, 要综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 参照发达国家此领域信息披露的相关办法, 尽快出台我国法律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操作性, 可以参照我国一些银行实行的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制定, 对
11、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定, 确保达到企业和消费者信息对称的效果, 让消费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能够更加理性, 避免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 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设置专门的维权部门, 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 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 消除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家管自家事的局面, 通过投诉机制, 详细规定应诉回复时间, 确保部门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还可以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投诉信息, 便于开展管理。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外部协作机制, 通过组织社会力量加入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自律当中。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主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12、 在产品宣传和推销过程中要使用规范语言, 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所要消费的产品的详情, 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良好保障。要对自身的金融产品进行定期信息公布, 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布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才可公布, 公布的信息要具有法律效应,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4、完善信息保护机制构建完善信息权保护机制,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必然性3。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为消费者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正确认识到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要为用户建立专门的档案, 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避免内部随意查看用户档案的情况发生, 对档案实行严格管理。所有用户资料在查询之后都要保证可以在服务器后台找到相关负
13、责人, 坚决避免随意翻阅用户资料行为的出现, 且每名用户资料都要注明负责人、管理人, 如其他人员翻阅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确实因工作需要方可允许进行查阅, 同时还要对公司储存介质进行严格管理, 杜绝拷贝用户资料行为。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旦发生用户资料泄露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甚至法律责任, 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相关责任人。对于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关监管部门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限制经营公众业务, 以切实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4不受侵害。四、结语综上所述,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十分困难, 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才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参考文献1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14. 2何笑: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 2016. 3刘罗林: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4. 4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 2014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