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3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4第四章 学 生 15第五章 教职员工 17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19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 20第八章 学校标识 21第九章 附 则 211序 言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起源可追溯到 1910 年创办的处州种植学堂,建校基础是创办于 1953 年的浙江林业学校和创办于 1975 年的浙江省丽水商业学校。2000 年 12 月,原浙江林业学校和原浙江省丽水商业学校合并,组建丽水师专职业技术学院,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3 年 9 月,学校正式更名为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行知并进为导
2、向,以扎根丽水、面向浙江、贴近市场、服务一线为办学方向,以建设“特色鲜明、浙江一流”的 现代高职院校为目 标,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丽职院。英文名称为 Lishu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 LSVTC。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 357号。
3、学校网址为 http:/。2第四条 学校由丽水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第五条 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同推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国家特别是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和智力支持。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3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三)根据自身条件,自
5、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合法组织之间,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活动;(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六)自主开展民主管理,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
6、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4(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学
7、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
8、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
9、(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6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进行决策,党委委 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
10、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
11、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7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
12、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
13、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8(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设立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
14、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9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以下事项: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
15、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以下事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限额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限额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
16、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三)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拥有教授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拥有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在校教龄 20 年以上资深教师。10(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三)学术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60 人。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7、2-3 名,另设秘书长 1 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四)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 1/3。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学术委员会需作出决定时,以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不少于 25 人的奇数名委员,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达到 1/2 应到会 员同意即为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第二十八条 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
18、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11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选举教代会各专门
19、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
20、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12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
2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五)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学院(部)建设,充分发挥学院(部)的办学主体作用。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部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教育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13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在本学
22、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视议题情况分别由院长(部主任)或书记主持。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图书、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
23、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四十二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14第四章 学 生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
24、享有转专业的权利;(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三)按规定缴
25、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15品德和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支持学生开展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
26、活动。学生社团须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条 学 校 关 心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康 教 育 与 咨 询 、创 业 就 业 指 导 和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等 服 务 。依 法建 立 学 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预 防 和 处 理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支 持 家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申 请 助 学 金 、助 学 贷 款 、困 难 补 助 、参 加 勤工 助 学 和 减 免 学 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校通过校长接待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
27、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16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五十五条 学校
28、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事 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17议;(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29、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八条 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
30、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18解聘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通过进修、培训等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
31、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和财富。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和接受过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员;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申请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
32、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各级19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学生联合培养等。第六十八条 学 校 依 法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通 过 国 际 及港 澳 台 合 作 办 学 、科 技 文 化 交 流 等 ,多 渠 道 开 展 国 际 及 港 澳台 教 育 合 作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社会服务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资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
33、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 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
34、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20第七十四条 学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树木树人,行知并进” 。第七十六条 学校精神为“求真务实,自强不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标以绿色为主色调,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圆面,外环上下分别为中文校名全称和英文校名全称,内环为丽职院的首个拼音字母“LZY”构成的雪松图案。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2 月 12 日。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本章程提交学
35、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经举办者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21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学校章程的修订:(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附件22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标识一、校标二、校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