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省水利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水利学会;英文译为:ANHUI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AHES。第二条 安徽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我省水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 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倡 导 “献身、创新、求是、协作” 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2、,民主 办 会, 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 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 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在安徽省水利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中国水利学会的业务指导;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水利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 48 号,邮编:230022。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水利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围绕水利科技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组织国内外、省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
3、术考察活动;(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 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水利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2(三)开展民间水利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与台港澳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四)组织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业务;接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科技成果鉴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
4、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七)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安徽水利科学技术奖;(八)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一一 拥护本会章程;一一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一一 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一一一 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资历的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
5、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八年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或自学成才具有相当上述学历水平和资历的水利工作者。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一一一 高级会员应是本会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3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一一一 资深会员应具有 3 年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一一一 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为本会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第九
6、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一一 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书;一一一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一一一 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一一一 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推荐报经中国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高级会员;一一一 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推荐报经中国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一一一 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一一一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证样本按中国水利学会颁布的样本制作。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本会
7、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4(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省水利学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动,应向省水利学会办理会籍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到调入的省、市、县水利学会登记会籍,个人会员证不变。团体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会 员退会应书 面呈报本会,交回会 员证 。会员如果 3 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8、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理事会人选由单位会员和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 1/3 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保持一定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 经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9、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5(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
10、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
11、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办 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为“ 安徽省水利学会秘书处” 。分支机构包括各工作委员会和 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在各自领 域开展工作。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对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本会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 则组建,其主要负责人经民主选举后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相同,每届五年。分支机构不另外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计划,报常 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
12、委员若干人。6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性非法人组织。它的 职责是:(一)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四)协助征、审学会刊物的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五)及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对有利于本专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六)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七)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发现、推荐 优秀科技人才;(八)加强与市水利学会、有关专业组织和兄弟学会间的业务联系;(九)承
13、办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 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超过任职年龄或超过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4、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根据需要设置的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7(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
15、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安徽省水利建 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 为本会名誉理事长。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两届理事或对水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 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拨款或资助;(四)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五)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16、展。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8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人员。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
17、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12 月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9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