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潼南县委政法委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近年来, “执 行难” 问题 已引起中央和地方各 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执行,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妨碍了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得到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999 年,党中央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 专门下 发 11 号文件;2005年,中央政法委又专门下发 52 文件,要求
2、各地大力解决“执行难” 。根据 这两个文件精神, 为切实解决法院“ 执行难”,使执行工作步上良性发展轨道,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实际,经县法院与县人大法工委、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城乡建委、公安局、司法局、国土房管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机水电局、潼南报社、县电视台、财保潼南分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行潼南分理处等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建立并实施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概念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是由人民法院与
3、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相关部门以及最基层的组织为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而通过信息交流互动的方式,把法院有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情况,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联动单位将掌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向法院通报,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劳务输出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进而丧失其社会信用度,以此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建立起一套执行威慑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格局。二、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
4、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推进,法院的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但执行难问题仍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并逐渐演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据统计,自 2000 年 1 月以来,我县共有 1100 多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兑现。大量的案件得不到执行,不仅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法律尊严,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稳定,影响并阻碍了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新的形势下,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必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 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200552 号文件精神,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形成社会参与、全民关心、个个
5、负责的执行工作格局。因此,建立并实施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既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平安社会的需要。三、 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组织县上成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蔡聘同志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黎明顺同志、县政府副县长殷建中同志、县政协副主席卢秀蓉同志、县法院院长李德贵同志任副组长;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县人大法工委、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建委、公安局、司法局、国土房管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机水电局、潼南报社、县电视台、财
6、保潼南分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行潼南分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金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法院执行局设立联动信息联络员办公室,负责与各联动单位联系、沟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并负责组织联动信息联络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四、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一)基本要求1、各联动单位均系民诉法规定的协助义务单位,必须依法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并指定专人为联动信息联络员,负责联动的有关具体工作。2、各联动单位应站在建设诚信、和谐、平安潼南,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政治和战略高度,坚持密切配合、通力
7、协作、快速准确、依法进行的原则,积极配合、协助法院处理好执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联动机制健康、有序运行。3、法院在要求联动单位协助时,必须书面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承办人员的工作证、 执行公务证。4、各联动单位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给予协助,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5、对有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划拨等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联动单位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其他查询内容的,相关联动单位应当立即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6、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经法院决定解除一直有效,各联动单位应当按照协助内容对有关被执行人实施不间
8、断的动态监控,并随时向法院通报有关情况;各联动单位在未收到法院解除协助通知前,不得自行解除协助。7、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后,法院应当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限制。8、各联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泄露协助执行的内容。9、各联动单位应当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联动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为做好执行工作创造条件。(二)对部分执行工作联动单位职责的具体要求1、法院将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并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要求提供执行协助时
9、,户籍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车辆登记管理情况,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交通肇事管理部门应酌情加大对肇事方财产的控制力度,适当提高事故处理押金的数额,在赔付结束前不能轻易放行扣押车辆,必须放车的应事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限制公民出境决定书依法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限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对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突发事件应及时出警处置,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
10、定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3、房屋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地产变更、抵押、转让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房地产转让、取得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知法院。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份冻结、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涉及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公司、企业的注册等情况及时告知法院。5、税务部门应依法协助查询有关企业、个人的纳税、退税情况,根据执行工作的要求依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11、6、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队伍管理,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被执行人的规划申请、工程承揽、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告知法院。7、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涉及被执行人车辆运管状况、启用、报停、过户、号牌查询和道路、桥梁工程承揽等信息及时告知法院。8、农机管理部门应对涉及被执行人的农机设备所有权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农机登记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法院。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劳动监察监督,预防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劳务输出部门应将涉及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10、各街道、镇乡
12、应积极配合法院加大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协调力度,依法及时提供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存款、补偿金等财产收入信息,并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强制措施。11、保险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人身投保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型收益性保险情况,依法从快配合法院进行保险赔付金的控制和赔付。 12、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帐户的查询、冻结、扣划等措施,根据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其履行债务之前,对被执行人信用贷款加以限制或禁止,防止新的不良资产形成,并将信息及时告知法院。13、新闻部门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在人民法院委托或经人民法院同意时,公开曝光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相关人员,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消除被执行人的抵制情绪和侥幸心理,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好氛围。14、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中纪发(2O06)11 号文件精神,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查处非法干涉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涉和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