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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司法会计鉴定的若干本质特点.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6114899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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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司法会计鉴定的若干本质特点 频率低不是说大多数案件都需要或都能够鉴定的既然鉴定一般应是在查账活动结束之后,针对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实施的,相对于查账来说,鉴定的频率是较低的因为,倘若查账这一基础诉讼证明已足以满足诉讼需要的话,就无需提出鉴定的委托了但在实践中,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似乎遍地都是,大大降低了鉴定这一较高诉讼证明形式的权威性这可能是因为,第一,查账意见这一诉讼证明形式在法定证据形式中找不到其应有的位置,或仅可变通视作是勘验报告,不够权威,所以,有相当一部分查账意见,尽管结构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鉴定要求,但往往都被套上鉴定的帽子第二,对鉴定的认识还仅停留于发现问题而不是证明问题,无论是

2、文字还是口述,有相当一部分是上半段大肆渲染鉴定如何如何与查账不同,但下半段实务部分往往又很自然地将查账方法当作鉴定方法大谈特谈,确实误导了许多人笔者在多个省份讲授鉴定课程,曾有相当多的从事鉴定的注册会计师们都说很困惑、很纠结因为,无论是课本还是讲座,都说鉴定与查账不同,但他们做起来还是感觉与以往的审计查账没什么区别,所不同的是,这些查账是由司法机关委托的而已听了笔者的讲课后,他们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疙瘩,明白了自己所做的鉴定其实就是查账,也明白了怎么样做才能称得上是鉴定同时,鉴定的客体是涉案会计事实,对象则是承载这一客体信息的涉案会计资料鉴定对象记录鉴定客体,鉴定客体产生鉴定对象,但由于各种主客观

3、原因,鉴定对象最终并不一定客观存在此时,纵然有千万条必需鉴定的理由,鉴定也无法实施,亦即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是,有一种理论认为,鉴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法,即用会计资料鉴定;另一种是直接法,即当会计资料缺乏时,为了发挥鉴定为诉讼服务的作用,可直接用其它非会计资料进行鉴定这一观点否定了鉴定客体与鉴定对象之间的辩证关系,也直接将鉴定的频率与范围提升至无穷大。 范围小鉴定客体和鉴定对象不应向财务延伸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多样性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事物个体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否则,仅需一事物大包大揽世事即可同理,鉴定固然重要,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范围必须或也只能局限于会计这一局限性并非是由个人意志所

4、决定的,而是由鉴定的技术方法、会计资料的客观性与确定性、财务资料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所决定的因为,会计资料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决定了其内部之间具有相互自动印证的功能,这就为鉴定中运用论证证明检材的真实有效性提供了客观基础相反,若检材中夹人了财务资料(包括诸如言词材料等其它非会计资料,就难以通过论证证明检材的真实有效性了关于鉴定范围究竟是否该向财务延伸的问题,争论已久主张向财务延伸(包括可以向诸如言词材料等其它非会计资料延伸的观点,可能主要是从充分发挥鉴定为诉讼服务角度考虑的,认为若不向财务延伸的话,对诉讼来说,鉴定还有何存在价值?这一观点主要是忽视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鉴定的逻辑形式主要是演绎

5、证明,而非归纳证明,因而它的主要功能不是发现问题,而是证明问题虽然在实践中,鉴定有时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但这仅是偶尔发生的情况,并非是它的主要功能第二,查账的逻辑形式主要是归纳证明,主要功能是发现问题,为此,它的触角必须向财务延伸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这都是一个既成的事实第三,并非只有发现问题才是为诉讼服务的,证明问题同样也是诉讼的需求,有时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只是我国目前的诉讼水平尚未达到对证据应有的质疑程度,使人的认识尚未达到这一层面而已当然,该如何界定会计与财务的界线,这也是汉字工具书很难解决的问题然而,从会计原理出发,制定会计资料的若干要素条件,凡是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均不纳人,问题就能化

6、繁为简这是今后鉴定技术标准或规范制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主观性不能要求鉴定意见具有唯一性的特性鉴定意见之所以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是由其主观性所决定的亦即建立在严密的论证与推理基础上所作出的主观判断是否使人确信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将直接影响到其权威性程度同时,在力求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之间差异无穷小的过程中,因鉴定人之间认知水平等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前后鉴定之间意见存在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有些观点之所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唯一性的要求,原因主要是未从理论上搞清楚鉴定意见究竟属于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为,只有看到什么说什么,不加任何主观判断,唯一性才是可能的这样的唯一性,可能一般常人都可以提供,但权

7、威性已荡然无存。 自证性检材的真实有效性由鉴定人通过论证证明检材的真实有效性究竟该如何保证?鉴定活动与查账活动中的做法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由鉴定人通过论证证明的,后者则是由提供方书面声明保证的这一差异不是由行政规范硬性规定的,也不是由个人意志所决定的,而是由两者的检材差异和结论意见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在鉴定活动中,检材仅限于涉案会计资料,其所反映的信息具有客观稳定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在检材的客观与鉴定意见的主观之间,需要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论证环节,以证明所选取的检材是真实有效的在此基础上,鉴定人才能作出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主观判断结论而在查账活动中,所依据的材料不局限于会计资料,且仅要求查账人对看到的这些资料作出客观的查账意见在这些资料与查账意见之间,证明这些资料真实有效性的责任自然就交给了提供人。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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