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服 务 合 同甲 方 ( 转 让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乙 方 ( 受 让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丙 方 ( 信 息 平 台 ) : 山 东 深 度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甲 乙 丙 三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就 票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及 服 务 等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协 议如 下 :第 一 条 名 词 释 义一 、 甲 方 : 指 拟
2、在 丙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平 台 上 转 让 票 据 应 收 款 的 一 方 , 根 据 本 合 同 表 述的 需 要 ,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可 称 之 为 转 让 方 。二 、 乙 方 : 指 拟 在 丙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平 台 上 受 让 票 据 应 收 款 的 一 方 , 根 据 本 合 同 表 述的 需 要 ,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可 称 之 为 受 让 方 。三 、 信 息 平 台 : 指 丙 方 开 发 的 , 为 交 易 双 方 提 供 交 易 服 务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交 易 系 统 ,根 据 本 合 同 表 述 的 需 要 ,
3、 丙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可 称 之 为 信 息 平 台 。四 、 标 的 票 据 : 指 转 让 方 在 信 息 平 台 上 发 布 的 转 让 方 拟 转 让 其 票 据 应 收 款 于 受 让 方的 商 业 汇 票 。五 、 发 布 日 : 就 一 笔 标 的 票 据 而 言 , 指 其 发 布 时 间 所 在 日 期 。六 、 兴 业 数 字 金 融 服 务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 指 甲 方 、 乙方 、 丙 方 同 意 , 由 丙 方 合 作 机 构 兴 业 数 字 金 融 服 务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4、公 司 ( 简 称 “ 兴 业数 金 ” ) 为 方 便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资 金 流 转 和 安 全 而 在 兴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专 户 ( 简 称 “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 ) 。七 、 转 让 服 务 费 : 指 信 息 平 台 及 合 作 机 构 兴 业 数 金 基 于 其 为 交 易 双 方 提 供 的 票 据 应收 款 转 让 相 关 服 务 而 向 受 让 方 单 方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八 、 票 据 应 收 款 : 指 标 的 票 据 的 承 兑 人 承 担 的 在 票 据 到 期 日 无 条 件 支
5、 付 的 票 据 款 项 。九 、 票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 指 转 让 方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供 的 服 务 在 信 息 平 台 与 受 让 方 达 成协 议 将 票 据 以 背 书 转 让 方 式 将 票 据 应 收 款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地 转 让 给 受 让 方 的 行 为 。十 、 实 扣 金 额 : 指 受 让 方 就 受 让 标 的 实 际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 即 信 息 平 台 于 受 让 方 支 付标 的 金 额 时 实 际 从 受 让 方 账 户 里 扣 划 至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的 款 项 , 其 数 额 等 于 成
6、 交金 额 加 上 转 让 服 务 费 后 的 金 额 。十 一 、 实 收 金 额 : 指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交 易 合 同 时 所 达 成 的 成 交 金 额 , 即 信 息 平台 于 转 让 成 功 时 自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实 际 划 入 转 让 方 收 款 账 户 的 金 额 , 其 数 额 等 于实 扣 金 额 减 去 转 让 服 务 费 后 的 余 额 。十 二 、 背 书 : 指 背 书 人 以 转 让 票 据 权 利 给 被 背 书 人 为 目 的 , 通 过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在 商 业 汇 票 上 签 章 并 作 必 要
7、 的 记 载 所 作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 。十 三 、 签 收 : 被 背 书 人 通 过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 收 到 标 的 票 据 后 , 在 标 的 汇 票 上 签 章并 作 必 要 记 载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 。十 四 、 撤 销 背 书 : 背 书 人 在 银 行 网 银 中 执 行 撤 销 动 作 ,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 返 回 背 书转 让 成 功 但 被 背 书 人 未 应 答 的 票 据 。十 五 、 失 效 订 单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成 功 完 成 交 易 的 订 单 。十 六 、 自 动 校 验 : 利 用 科 技 手
8、 段 通 过 标 的 票 据 订 单 对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自 动 采 集 , 自动 数 据 分 析 , 实 时 信 息 显 示 , 安 全 数 据 录 入 , 检 测 背 书 状 态 和 见 证 背 书 过 程 重 现 。第 二 条 票 据 应 收 款 的 转 让甲 方 同 意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以 转 移 标 的 票 据 占 有 的 方 式 向 乙 方 转 让 相应 的 票 据 应 收 款 ,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对 价 。具 体 转 让 方 式 为 :乙 方 先 将 票
9、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对 价 划 转 至 “ 兴 业 数 字 金 融 服 务 ( 上 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 , 资 金 被 冻 结 ; 甲 方 按 照 信 息 平 台 的 提 示 , 将 标的 票 据 背 书 至 乙 方 的 银 行 账 户 内 ; 信 息 平 台 核 验 乙 方 进 行 签 收 的 票 据 是 否 为 标 的 票 据 ;核 验 成 功 后 ,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冻 结 的 资 金 解 除 冻 结 , 甲 方 可 提 现 。第 三 条 乙 方 对 价 支 付 的 前 提 条 件以 下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情
10、形 下 , 乙 方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授 权 信 息 平 台 及 其 合 作 机 构 兴业 数 金 将 “ 兴 业 数 字 金 融 服 务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 冻 结 的 等于 实 收 金 额 的 资 金 作 为 受 让 票 据 的 对 价 支 付 给 甲 方 :1.本 合 同 已 生 效 ;2.本 合 同 项 下 甲 方 转 让 的 标 的 票 据 不 存 在 任 何 争 议 、 纠 纷 。3.甲 方 已 将 标 的 票 据 成 功 背 书 给 乙 方 且 乙 方 已 签 收 。本 合 同 各 方 均 同 意 ,
11、在 上 述 约 定 前 提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情 形 下 , 丙 方 合 作 机 构 兴 业 数金 于 成 交 日 当 日 将 等 于 实 收 金 额 的 资 金 通 过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转 入 甲 方 指 定 的 银行 账 户 , 但 若 因 系 统 关 闭 或 故 障 等 待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成 交 日 当 日 完 成 划 款 , 则 兴 业 数 金 可于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划 款 。第 四 条 转 让 服 务 费一 、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基 于 丙 方 提 供 的 转 让 服 务 达 成 , 并 同 意 由 乙 方
12、 单 方 面 向 丙方 支 付 转 让 服 务 费 ; 甲 乙 双 方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地 同 意 , 委 托 兴 业 数 金 通 过 其 自 主 研 发 的执 剑 人 票 据 见 证 代 管 系 统 为 甲 乙 双 方 提 供 票 据 流 转 见 证 、 资 金 代 管 等 服 务 , 由 此 产 生 的相 关 服 务 费 包 含 在 乙 方 向 丙 方 支 付 的 转 让 服 务 费 中 并 由 丙 方 代 收 。二 、 转 让 服 务 费 等 于 乙 方 实 际 支 付 的 实 扣 金 额 与 甲 方 实 际 收 取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转让 服 务 费 =转 让
13、 票 据 票 面 金 额 *转 让 服 务 费 率 ,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费 率 向 丙方 支 付 转 让 服 务 费 。 转 让 服 务 费 率 以 丙 方 公 布 的 收 费 规 则 为 准 。三 、 乙 方 委 托 兴 业 数 金 代 管 资 金 时 , 其 向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划 转 受 让 票 据 应 收款 的 资 金 时 应 同 时 将 转 让 服 务 费 一 并 转 让 。第 五 条 信 息 对 接 、 资 金 代 转 及 划 转 服 务一 、 丙 方 及 丙 方 合 作 机 构 根 据 标 的 票 据 转 让 订 单
14、 为 甲 乙 双 方 提 供 信 息 对 接 、 资 金代 管 及 划 转 服 务 , 根 据 甲 方 发 布 订 单 及 乙 方 报 价 方 式 的 不 同 , 分 别 有 两 种 服 务 方 式 : 一口 价 方 式 、 竞 价 方 式 。一 口 价 方 式 具 体 是 指 : 发 布 是 要 约 , 付 款 是 承 诺 ,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 立1.转 让 方 将 拟 转 让 的 标 的 票 据 及 相 应 期 望 成 交 价 格 在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 发 布 视 为发 出 要 约 ) , 受 让 方 确 认 接 受 标 的 票 据 及 价 格 后 发 出
15、承 诺 ( 在 线 签 署 本 合 同 视 为 发 出 承诺 ) , 并 按 照 转 让 方 的 期 望 成 交 价 格 成 交 将 实 扣 金 额 划 转 至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 此时 本 合 同 生 效 , 双 方 订 单 进 入 实 际 交 易 阶 段 。2.在 受 让 方 发 出 承 诺 及 将 实 扣 金 额 划 转 至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前 , 转 让 方 的 要 约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让 方 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让 方 。 转 让 方 修 改 价格 等 关 键 交 易
16、 因 素 的 , 视 为 撤 销 要 约 , 撤 销 要 约 必 须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 否 则 不 可 撤 销 。3.如 转 让 方 在 受 让 方 发 出 成 交 承 诺 有 效 时 间 内 并 未 表 达 成 交 或 者 拒 绝 成 交 的 意 思表 示 或 行 为 , 则 由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客 服 人 员 向 双 方 进 行 核 实 , 如 确 认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不 愿再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 则 该 订 单 转 为 失 效 订 单 。 该 订 单 转 为 失 效 订 单 后 ,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有权 将 受 让 方 划 转 至 票 据
17、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至 受 让 方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补 偿或 赔 偿 义 务 。4.转 让 方 在 收 到 受 让 人 的 成 交 承 诺 后 应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 10分 钟 ) 完 成 订 单 约 定 标 的票 据 的 背 书 操 作 。 如 转 让 方 未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完 成 背 书 操 作 或 者 完 成 背 书 操 作 后 在 受 让 方签 收 之 前 撤 销 票 据 背 书 使 得 标 的 票 据 的 实 际 占 有 人 仍 是 转 让 方 , 则 视 为 转 让 方 违 约 , 由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客
18、服 人 员 向 双 方 进 行 核 实 , 如 确 认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不 愿 再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后 , 则 本 合 同 解 除 , 该 订 单 转 为 失 效 订 单 ,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有 权 将 受 让 方 划 转 至 票 据 流 转资 金 代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至 受 让 方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义 务 。5.当 转 让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之 约 定 将 标 的 票 据 背 书 给 受 让 方 后 , 受 让 方 应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10分 钟 ) 完 成 标 的 票 据 的 签 收 并 发
19、起 自 动 /人 工 核 验 。 若 受 让 方 未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接 收票 据 背 书 , 则 视 为 拒 绝 接 收 票 据 背 书 , 则 视 为 受 让 方 违 约 , 由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客 服 人 员 向双 方 进 行 核 实 , 如 确 认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不 愿 再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后 , 则 本 合 同 解 除 , 该 订单 转 为 失 效 订 单 , 在 转 让 方 撤 销 票 据 背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实 际 占 有 票 据 后 , 丙 方 信 息 平台 有 权 扣 除 转 让 服 务 费 后 , 将 受 让 方 划
20、 转 至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至 受让 方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义 务 。若 受 让 方 接 收 标 的 票 据 背 书 后 未 在 信 息 平 台 确 认 签 收 并 解 冻 交 易 款 , 且 执 剑 人 票 据代 管 系 统 进 行 核 验 后 , 确 认 受 让 方 已 成 功 接 收 标 的 票 据 背 书 , 则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及 执 剑 人票 据 见 证 代 管 系 统 有 权 自 行 将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内 数 额 等 于 成 交 金 额 的 资 金 划 入转 让 方 银
21、行 指 定 账 户 内 ,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后 果 由 受 让 方 承 担 。竞 价 方 式 是 指 : 信 息 发 布 是 要 约 邀 请 , 报 价 是 要 约 , 同 意 是 承 诺 , 承 诺 不 可 撤 销 可撤 回 1、 转 让 方 将 拟 转 让 的 标 的 票 据 ( 不 含 期 望 成 交 价 格 ) 于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后 , 受让 方 确 认 票 据 信 息 后 对 转 发 方 发 出 包 含 明 确 价 格 的 成 交 要 约 ( 在 线 签 署 本 合 同 视 为 发 出要 约 ) , 转 让 方 发 出 承 诺 ( 在 线 签 署 本 合
22、 同 视 为 发 出 承 诺 ) 同 意 成 交 金 额 后 , 本 合 同 生效 , 双 方 订 单 进 入 实 际 交 易 阶 段 。2.在 转 让 方 发 出 承 诺 前 , 受 让 方 的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转 让 方 发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转 让 方 。 受 让 方 修 改 价 格 等 关 键 交 易 因 素 的 , 视 为 撤 销 要 约 , 撤 销要 约 必 须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 否 则 不 可 撤 销 。转 让 方 同 意 及 认 可 一 旦 承 诺 通 知 发 布 视 为 到 达 受 让 方 , 因
23、此 无 法 撤 回 。3.转 让 方 应 当 在 发 出 成 交 承 诺 后 应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 10分 钟 ) 完 成 订 单 约 定 标 的 票 据的 背 书 操 作 。 如 转 让 方 未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完 成 背 书 操 作 或 者 完 成 背 书 操 作 后 在 受 让 方 签 收之 前 撤 销 票 据 背 书 使 得 标 的 票 据 的 实 际 占 有 人 仍 是 转 让 方 , 则 视 为 转 让 方 违 约 , 由 丙 方信 息 平 台 客 服 人 员 向 双 方 进 行 核 实 , 如 确 认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不 愿 再 继 续 履 行 本
24、合 同 后 ,则 本 合 同 解 除 , 该 订 单 转 为 失 效 订 单 ,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有 权 将 受 让 方 划 转 至 票 据 流 转 资 金代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至 受 让 方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义 务 。4.当 转 让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之 约 定 将 标 的 票 据 背 书 给 受 让 方 后 , 受 让 方 应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10分 钟 ) 完 成 标 的 票 据 的 签 收 并 发 起 自 动 /人 工 核 验 。 若 受 让 方 未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接 收票 据 背 书 , 则 视 为
25、拒 绝 接 收 票 据 背 书 , 则 视 为 受 让 方 违 约 , 由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客 服 人 员 向双 方 进 行 核 实 , 如 确 认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不 愿 再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后 , 则 本 合 同 解 除 , 该 订单 转 为 失 效 订 单 , 在 转 让 方 撤 销 票 据 背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实 际 占 有 票 据 后 , 丙 方 信 息 平台 有 权 扣 除 转 让 服 务 费 后 , 将 受 让 方 划 转 至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至 受让 方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26、补 偿 或 赔 偿 义 务 。若 受 让 方 接 收 标 的 票 据 背 书 后 未 在 信 息 平 台 确 认 签 收 并 解 冻 交 易 款 , 且 执 剑 人 票 据代 管 系 统 进 行 核 验 后 , 确 认 受 让 方 已 成 功 接 收 标 的 票 据 背 书 , 则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及 执 剑 人票 据 见 证 代 管 系 统 有 权 自 行 将 票 据 流 转 资 金 代 管 专 户 内 数 额 等 于 成 交 金 额 的 资 金 划 入转 让 方 银 行 指 定 账 户 内 ,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后 果 由 受 让 方 承 担 。二 、 信 息 平 台 正
27、 常 服 务 的 时 间 段 为 银 行 工 作 日 的 8: 30-20: 00, 在 20: 00时 后 需要 进 行 票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见 证 审 核 的 订 单 , 将 在 次 日 进 行 ; 信 息 平 台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针 对 转让 的 时 间 段 进 行 调 整 并 经 预 先 公 告 的 , 则 按 照 公 告 后 的 时 间 段 进 行 转 让 。第 六 条 甲 方 的 保 证 与 承 诺一 、 甲 方 是 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设 立 的 法 人 企 业 , 自 设 立 至 今 始 终 有 效 存 续 , 且 目 前经 营 状 况 正 常 ,
28、具 备 签 署 本 合 同 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甲 方应 根 据 丙 方 要 求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主 体 资 格 资 料 。二 、 其 签 署 本 合 同 并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乙 方 转 让 票 据 ) 已经 得 到 甲 方 内 部 充 分 的 授 权 , 所 需 的 外 部 审 批 及 同 意 ( 若 有 ) 亦 已 全 部 取 得 。三 、 签 署 本 合 同 是 甲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不 会 导 致 违 反 适 用
29、于 甲 方 的任 何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甲 方 章 程 或 类 似 文 件 , 也 不 会 违 反 其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签 订 的任 何 协 议 或 承 诺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将 构 成 甲 方 有 约 束 力 及 执 行 力 的 义 务 。四 、 除 本 合 同 签 署 前 已 书 面 通 知 丙 方 的 ( 若 有 ) 以 外 , 甲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对 本合 同 履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诉 讼 、 仲 裁 、 执 行 、 申 诉 、 复 议 、 重 组 、 破 产 、 清 算 等 程序 及 其 他 事 件
30、 或 情 况 。五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标 的 票 据 为 合 法 、 真 实 、 有 效 且 不 存 在 票 据 诈 骗 等 违 法 犯 罪 情 形 ,不 属 于 风 险 票 据 、 已 挂 失 票 据 或 公 示 催 告 票 据 , 标 的 票 据 记 载 事 项 完 整 , 甲 方 为 该 标 的票 据 的 合 法 持 有 人 并 享 有 完 整 的 票 据 应 收 款 ;六 、 标 的 票 据 为 甲 方 背 书 受 让 , 甲 方 保 证 其 直 接 前 手 的 背 书 是 真 实 有 效 并 对 其 真实 性 负 责 ; 标 的 票 据 为 甲 方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31、式 取 得 的 , 甲 方 保 证 其 受 让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并 对合 法 性 负 责 。七 、 除 根 据 本 合 同 甲 方 与 乙 方 之 间 因 转 让 票 据 产 生 的 权 利 及 负 担 外 , 标 的 票 据 及票 据 应 收 款 均 不 能 存 在 本 合 同 未 做 披 露 的 任 何 债 务 负 担 或 者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 抵 消权 、 质 押 或 其 他 负 担 , 甲 方 享 有 的 票 据 收 益 权 不 存 在 本 合 同 未 做 披 露 的 法 律 上 的 障 碍 ,且 转 让 后 票 据 应 收 款 上 不 存 在 本 合 同 未
32、 做 披 露 的 任 何 债 务 负 担 或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或抵 消 权 。八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方 无 权 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转 让 标 的 票 据 。九 、 甲 方 在 丙 方 提 交 的 标 的 票 据 信 息 、 背 书 账 户 信 息 等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由 甲方 提 供 信 息 错 误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十 、 甲 方 在 此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丙 方 及 丙 方 的 合 作 机 构 通 过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查 询 标 的 票 据 的 票 面 信 息
33、 、 背 书 记 录 、 影 像 等 相 关 信 息 , 并 委 托 丙 方 合 作 机 构 兴 业 数 金代 管 票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项 下 的 款 项 。十 一 、 标 的 票 据 转 让 过 程 中 , 甲 方 所 有 操 作 必 须 依 照 信 息 平 台 的 提 示 进 行 并 保 障甲 方 联 系 方 式 的 畅 通 , 否 则 由 于 甲 方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 所 需 注 意 环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订 单 进 行 中 时 , 且 满 足 本 协 议 约 定 情 形 下 , 甲 方 才 可 进 行 背 书 , 并
34、 在对 应 环 节 有 效 时 间 内 完 成 相 应 的 操 作 行 为 , 否 则 , 自 愿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不 利 结 果 。十 二 、 甲 方 保 证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转 让 方 的 承 诺 及 义 务 。第 七 条 乙 方 的 保 证 与 承 诺一 、 乙 方 是 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设 立 的 法 人 企 业 , 自 设 立 至 今 始 终 有 效 存 续 , 且 目 前经 营 状 况 正 常 , 具 备 签 署 本 合 同 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乙 方应 根 据 丙 方
35、 要 求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主 体 资 格 资 料 。二 、 其 签 署 本 合 同 并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已 经 得 到 乙 方 内 部 充 分 的 授 权 , 所 需的 外 部 审 批 及 同 意 ( 若 有 ) 亦 已 全 部 取 得 。三 、 签 署 本 合 同 是 乙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不 会 导 致 违 反 适 用 于 乙 方 的任 何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乙 方 章 程 或 类 似 文 件 , 也 不 会 违 反 其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签 订 的任 何 协 议 或 承 诺 ; 本
36、合 同 生 效 后 , 将 构 成 乙 方 有 约 束 力 及 执 行 力 的 义 务 。四 、 乙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诉 讼 、 仲 裁 、 执 行 、申 诉 、 复 议 、 重 组 、 破 产 、 清 算 等 程 序 及 其 他 事 件 或 情 况 。五 、 乙 方 在 丙 方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的 标 的 票 据 被 背 书 账 户 信 息 等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由 乙方 提 供 信 息 错 误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六 、 乙 方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37、 丙 方 及 丙 方 的 合 作 机 构 通 过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 查询 标 的 票 据 的 票 面 信 息 、 背 书 记 录 、 影 像 等 相 关 信 息 , 并 由 丙 方 合 作 机 构 兴 业 数 金 代 管票 据 应 收 款 转 让 项 下 的 资 金 。七 、 标 的 票 据 转 让 过 程 中 , 乙 方 所 有 操 作 必 须 依 照 信 息 平 台 的 提 示 进 行 并 保 障 乙方 联 系 方 式 的 畅 通 , 否 则 由 于 乙 方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所 需 注 意 环 节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满
38、足 本 协 议 约 定 情 形 下 , 乙 方 需 及 时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办 理 票 据 背 书 相 关 手续 , 并 在 对 应 环 节 有 效 时 间 内 完 成 相 关 操 作 ; 否 则 , 自 愿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不 利 结 果 。八 、 乙 方 保 证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受 让 方 的 承 诺 及 义 务 。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承 诺 及 保 证 或 违 反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其 他 义 务 , 则 构 成违 约 。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限 期 纠 正
39、 违 约 行 为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给对 方 造 成 损 失 , 应 予 赔 偿 。第 九 条 争 议 解 决一 、 任 何 一 方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法 律 。二 、 凡 由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和 纠 纷 , 各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不 能 协商 或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同 意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先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仲 裁 解
40、决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第 十 条 合 同 生 效各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生 效 :1.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 丙 三 方 根 据 电 子 签 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线 上 签 署 之 日 生 效 。2.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阅 读 并 点 击 同 意 接 受 本 合 同 后 生 效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事 宜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三 方 协 商 并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确 定 ,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律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转
41、让 订 单 概 要标 的 票 据 信 息 、 背 书 人 信 息 、 被 背 书 人 信 息 、 成 交 对 价 信 息 :标 的 票 据 信 息 概 要票 据 类 型票 据 号 码承 兑 人 全 称票 面 金 额甲 方 、 乙 方 均 已 通 读 上 述 条 款 , 甲 方 、 乙 方 对 其 的 本 合 同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已 充 分 熟 悉 ;甲 乙 双 方 对 本 合 同 所 有 内 容 均 无 异 议 。汇 票 到 期 日背 书 人 信 息 ( 转 让 方 )背 书 人 户 名被 背 书 人 信 息 ( 受 让 方 )被 背 书 人 户 名成 交 价 格成 交 金 额转 让 服 务 费受 让 方 实 需 支付 金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