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A-1 第三 A章 期交所交易權 遵 守 規則 3A01. 本 規 則 包含 影響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條文。 期交所交易權的 賦 予 受 本 規則 所訂的權利及責任、本規則 所載 的任何規則、規例、程序或指引 及不時作出的 有關 修訂所規限 。 期交所交易權 乃 獲接納為交易所參與者的先決條件 3A02. 根據 本 規則第 306(d)條 的條文 , 只有 期交所交易權 持有人 方可成為交易所 參與者 。 3A03. 董事會可 按 其不時 制 定的條款 及條件 授予 有關人士 期交所交易權。 申請發出 期交所交易權 3A03A. (a) 每名申請期交所交權的新申請人須以董事會時可能規定的格
2、式將申請書填妥、簽署及送交本交所。本交易所可能規定不同申請人須使用不同格式 。 (b) 於申請期交所交權時,所有人士須遵從董事會時規定的程序。 (c) 在影響第 3A03A(a)及 (b)條下,董事會或會邀請 任何交易所或機構的會員根據上述規則申請 (會員自申請,或會員指定旗下一家公司提出申請皆可 )期交所交權及交所與者資格。董事會可全權決定此等申請人的資格及提出申請的期限,但申請人必須正式獲發牌成為持牌法團,可從事條下的第二受規管業務。 3A03B. (a) 董事會將就每項申請作出決定。 (b) (已刪除 ) (c) 有關是否向一名申請人發出期交所交權,將由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其決定為最終及
3、可推翻 。 3A-2 批准 3A03C. (a) 每名申請人將於有關其申請獲批准或拒絶的 決定作出後 , 盡快 獲 得書面通 知 有關 結果。 (b) 根據 本 規 則發出的任何批准通知 書 可能受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 件 所規限。 條件 3A03D. 根據規則第 3A03C條獲批准的 申請人 將 不 獲 發出 期交所交易權,除非及直至其 符合 下列條件: (a) 支付董事會時規定的所有費用,包括期交所交權費用; (b) 不論董事會施行任何特別條件,倘非 已 成 為 交易所參與者,須 於獲發 期交所交易權的同時成為一名交易所參與者 ;及 (c) 符合 批准通知 書 規 定的任何其他條件。 3A0
4、3E. 規則第 3A03D條的條件,必須於批准通知 書 指定的時間內達成。倘條件未能按 時 達成,而董事會未有延長 該指定 期間,則 有 關 批准將告作廢 而申請將視為已被拒絶。 持有期 交所 交易權 3A04. 期交所交易權不得 以 聯名 方式 持有。 3A05. 一名 人士可持有 超過 一 個 期交所交易權。 3A06. 每名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 須 向 本交易所 支付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 用戶月費或其他 收 費 。 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 登記 冊 3A07. 本交易所 須 編 製 一 個 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 的 登記 冊 ,並 於其中載入以下資料: (a) 持有人 的 姓名 名稱 及地址 以
5、 及職業或 說明 ;如 交易 權 配 有編號,則根據其編號區別每 個交易 權 ; 3A-3 (b) 每名人士 以 持有人 身 分 名列 登記 冊 的日期; (c) 任何人士不再為持有人的日期; 及 (d) (已刪除 ) (e) 董事會不時 決 定的其他 詳盡 資料。 3A08. 登記 冊 可 以 任何方法或 形 式 保 存 , 如 機 械 或電 力 、電子或其他形式。 期交所交易權證 明 書 3A09. (a) 根據規則第 3A09(b)條,每名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將就其持有的每個期交所交權獲發期交所交權證明書,該證明書為持有人名稱已載入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登記冊的表面證據。 (b) 協議計劃生效日
6、期滿十周後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將不獲發期交所交權證明書。倘協議計劃生效日期滿十周之前獲發之期交所交權證明書受污損、遺失或損毀,不論任何有關污損、遺失或損毀情況,均不會獲發出新證明書。 3A10. (已刪 除 ) 不得抵押期交 所 交易權 3A11. 除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外, 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得將其持有的 期交 所交權出售、轉讓、押記、抵押或構成任何信託、抵押、置或 任何 其他抵押權 , 或轉讓其作為 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所享有的任何權、益或特權。本交所受約束或被迫承認任何違反 本 規則的做法或處方式(即 使已得悉有關事宜)。 期交所交權 不得轉讓 3A12. (a) 由協議計劃生效日期滿十周開始,凡
7、根據期交所協議計劃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授予的期交所交權將不得轉讓。就本規則第3A12(a)條而言,以下各項並不被視為轉讓: (A) 因登記持有人身故而將其期交所交權轉予另一名人士; (B) 將期交所交權由個人轉讓予其為唯一實益擁有人的公司;3A-4 及 (C) 清盤人或破產管人或受託人以其身份接管期交所交權 。 為免疑慮,因承繼期交所交易權的持有人或因調配而持有期交所交易 權的公司,及因接管期交所交易權的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人或受託人,須如同原先持有人一樣遵守本規則、規例及程序所約束。 (b) 非根據期交所計劃授出的期交所交易權不 得 轉讓。 3A13. (已刪除 ) 期交所交易權的分割 3A14.
8、 除獲本交所許可外,期交所交權可分割為同產品的獨權。 撤銷期交所交權 3A15. (a) 倘一名交所與者的權因任何由被撤銷,則自交所與者資格被撤銷之日起, 本交所可以撤銷交所與者的期交所交權。一經撤銷,交所與者於期交所交權持有人的登記冊內的名稱將被删除。本交所會因本規則第 3A15(a)條之所做任何事情而被視為承擔或接收該交所與者的期交所交權附帶的任何責任及交所與者不可於任何情況下向交易所提出償。 (b) 倘交易所與者的權及任何交易所與者的期交所交權已如規則第 3A15(a)所述被撤銷,交易所與者仍須負法及其他附帶費用或開銷,以及該交所與者 (以其作為交所與者的身份、期交所交權持有人的身份或任
9、何其他身份 )欠本交所、作為本交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及受作為本交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控制的任何公司的任何款項。 放棄 期交所交易權 3A16. (a) 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可在影響現有權或責任且牴觸本規則的情況下,隨時放棄其期交所交權而用處分或作出補償,據此持有人的名稱須於期交所交權持有人的登記冊上刪除。 (b) (已刪除 ) (c) 儘管有第 3A16(a)條所述,以投標程序中標的期交所交權持有人3A-5 須在本交所發出接納投標通知書之日起計個月內,遵照本交所時釐定的程序,放棄其期交所交權 。本交所將於期交所交權持有人放棄其期交所交權後儘快向其支付任何應付款項。 (d) 根據第 3A16(c)條
10、,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將於個月期滿後被視為放棄其期交所交權,屆時,該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在期交所交權持有人登記冊上的登記將被 刪除 。 3A16A (a) 儘管有第 3A16條所述,期交所交權的法團持有人擬重組其期貨合約買賣業務,使其期貨合約買賣業務與證券買賣業務一併在單一公司下進,又或進任何似的重組,其可隨時在遵照期交所時規定的條件下,申請放棄其期交所交權予其公司集團旗下的公 司。 (b) 就第 3A16A(a)條而言,期交所交權持有人根據第 3A16A(a)條放棄其期交所交權的申請獲董事會批准,其須按董事會時規定的格式將申請書填妥、簽署及送交期交所,以放棄其期交所交權及提名其公司集團旗下的公司接受
11、期交所將發出的新期交所交權。與此同時,獲期交所交權持有人提名的公司(並非交所與者)須根據本規則申請成為交所與者。到獲提名公司獲發期交所交權時,其須同時成為交所與者。 (c) 若董事會批准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放棄期交所交易權的申請,以及批准獲提名接受期 交所交易權的公司提出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董事會會在有關人士悉數繳付董事會不時就放棄及發出期交所交易權所規定的所有費用及收費,並遵守董事會就上述申請所規定的所有條件後,向獲提名公司發出新期交所交易權。 (d) 待獲提名公司獲發新期交所交權後,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將被視為放棄其期交所交權,屆時,其在期交所交權持有人登記冊上的名稱將被刪除。 (e) 董事
12、會根據第 3A16A條就放棄期交所交權的申請所作決定為最終及可推翻。 3A17. 除非事先獲得董事會書面批准,否則任何 期交所交權持有人 均得放棄其 期交 所交權(董事會可根據其認為恰當的條件而作出有關批准)。在董事會批准前,本規則對已發出放棄通知書的 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仍具約束,情況猶如其並未發出通知書一樣,而本交所對該 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其業務、其事務及其僱員的管轄權亦概受有關通知書的任何影響。 3A-6 3A18. 如有 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擬放棄其 期交 所交權,則在影響董事會設定任何其認為恰當之條件的情況下,董事會須確 信有關持有人已完全支付及其擬放棄 其期交所交權 當日之前所應承擔
13、的償及責任,否則董事會會批准有關持有人放棄 期交 所交權。 對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 紀律處分行動 3A19. 期交所 交權持有人如有任何為違反本規則、規、程序、批准發出或轉讓期交所交權的任何附帶條件又或期交所交權持有人以其作為期交所交權持有人的身份所須遵守的任何其他規定,則或需要接受紀處分。本規則第七章所載有關可向交所與者使紀處分程序在加以必要的修改後,亦適用於可能對期交所交權持有人展開的紀處分程序。 3A20. 可 能 對 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 行使 的 紀律處分 權力 如下 : (a) 撤銷其期交所交易權; (b) 暫 停 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全部或部份權利; (c) 發出 讉責; (d)
14、發出 公開指 責; (e) 罰款; (f) 就遲交費用徵收利息或罰款; (g) 發出 警告,包括 (如適用 ) 於警告中 規定 在 指定期間內採取若干行動,並訂明倘於該指定期間內未有採取該行動的 制裁 (包括罰款、暫 停 或撤銷資格 ); (h) 就 期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權利 施加任何 其 他 限制 或條件 ; (i) (已刪除 ) (j) 以規則第 3A15條所述撤銷其期交所交權;及 (k) 規 定 於 指 定期間內 採取 修 正或其他補救行動或 返還性 措施。 3A21. 期交 所交權持有人即使正在接受 任何 紀處分程序、受到任何 禁制 、 限制 、條件 規限 或其他紀律 制裁 又或其 任何 權被暫停,該持有人仍繼續受3A-7 本規則 、規例 及程序所約束。 3A22. 本交所 、 作為本交所控制人的認可 交易所 控制人 、其 政人員、董事、僱員、代或代表又或任何有關的人士或實體 , 對 期 交所交權持有人因根據本規則接受紀處分程序或紀措施而直接或間接遭受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償、法費用或其他支出 (包括任何盈損失或聲譽受損) ,概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