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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之传闻法则适用.pdf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609454 上传时间:2018-08-11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232.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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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之傳聞法則適用 張明偉 * 摘要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1項中段: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之規定,警訊筆錄於組織犯罪事件審判中不具證據能力。然而,在刑事訴訟法制定傳聞法則後,是否仍有必要維持該條規定,似有檢討之必要。本文除自立法背景之角度,探討本條項規範之目的外,更基於美國相關法制發展之經驗,主張以證人或被害人危險或恐懼之虞限制被告對質詰問審判外證明性傳聞之權利,並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而一概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製作之訊問筆錄證據能力,其過度限制證人審判外陳述證據能力之立法,並不符合傳 聞法

2、理,並可能有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條第 1項: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之規範目的達成。因此,在制定傳聞法則後,應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1項中段規定之必要。 關鍵詞: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證明性傳聞、傳聞法則、證據能力、對質 * 輔仁 大學法律學院 學士後法律學系副 教授。 E-mail: 081492mail.fju.edu.tw 責任校對: 賴瀅羽、郭峻瑀、 詹詠媛 。 DOI:10.6199/NTULJ.2016.45.03.05 臺大法學論叢 NTU Law Journal 第 45 卷 第 3 期 Vol.45, No.3 (09.

3、2016) 論 著 1046 臺大法學論叢 第 45 卷 第 3 期 目 次 壹、前言 貳、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檢視 一、 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空洞化之立法背景 二、 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之衝擊 三、 全面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疑義 參、 美國法制下之傳聞法則 一、 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限制 二、 證明性傳聞之判斷 三、 間接證人與多重傳聞之證據能力 四、 傳聞法則於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之適用 五、 當事人同意放棄對質詰問權 肆、 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陳述證據能力之規範檢討 一、 概說 二、 有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 三、 無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 四、 間接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五、 針對組織犯罪類型案件另訂傳聞法則之檢討 伍、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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