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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化的 当代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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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书 书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专 论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中 国 化 的 当 代 意 义 封 丽 霞 内 容 提 要 : 马 克 思 主 义 创 始 人 的 法 律 理 论 , 与 当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具 有 某 种 高 度 契 合 性 和 统 一 性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中 国 化 表 现 为 ,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世 界 观 与 方 法 论 来 认 识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的 历 史 特 点 、 现 实 国 情 并 指 导 中 国 法 治 的 具 体 实 践 , 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2、法 治 理 论 推 动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与 时 俱 进 、 不 断 发 展 。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对 于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的 启 示 意 义 主 要 体 现 为 : 它 揭 示 了 东 方 社 会 独 特 的 法 治 发 展 道 路 , 诠 释 了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的 历 史 必 然 性 及 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制 约 性 , 阐 释 了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 人 民 性 ” 的 基 本 属 性 , 规 定 了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的 平 等 原 则 的 基 本 内 涵 ; 其 “ 限 制 国 家 自 由

3、” 观 与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的 权 力 制 约 的 基 本 指 向 高 度 契 合 , 其 关 于 法 的 历 史 继 承 性 理 论 有 助 于 正 确 对 待 中 华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 其 辩 证 思 维 诠 释 了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目 标 设 定 的 多 维 视 角 。 关 键 词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在 当 代 中 国 语 境 之 下 , 不 管 是 关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理 论 思 考 还 是 实 践 展 开 , 都 是 建 立 在 马 克

4、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的 指 导 与 引 领 之 下 。 在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进 程 已 逾 二 十 年 的 今 天 , 如 何 才 能 做 到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与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伟 大 实 践 结 合 起 来 ?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在 哪 些 具 体 方 面 能 为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实 践 提 供 理 论 指 导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话 语 体 系 : 从 “ 革 命 话 语 ” 到 “ 建 设 话 语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中 的 “ 法 学 空

5、区 ”在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的 著 作 中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问 题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一 个 空 白 。 从 黑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政 法 教 研 部 教 授 。 本 文 中 的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 , 专 指 马 克 思 主 义 创 始 人 即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关 于 法 律 问 题 的 理 论 阐 述 与 主 要 观 点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共 产 党 宣 言 等 著 作 来 看 , 马 克 思 主 要 是 从 批 判 的 角 度 来 分 析 资 产 阶 级 法 治 。 在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6、看 来 , 法 律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体 现 , 是 作 为 一 种 阶 级 压 迫 工 具 、 制 度 化 的 国 家 暴 力 机 制 而 存 在 的 ; 其 产 生 和 存 续 的 基 础 与 私 有 制 、 意 识 形 态 和 国 家 紧 密 相 联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法 “ 不 过 是 被 奉 为 法 律 的 处 于 统 治 阶 级 的 资 产 阶 级 意 志 的 表 现 ” 。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认 为 , 国 家 与 法 律 都 是 人 类 社 会 的 暂 时 现 象 。 随 着 阶 级 的 灭 亡 , 国 家 权 力 亦 将 消 失 , 法

7、律 制 度 自 然 也 将 消 失 殆 尽 。 他 们 预 测 , 共 产 主 义 社 会 将 没 有 法 律 , 法 律 的 消 亡 是 真 正 实 现 人 的 全 面 自 由 发 展 的 关 键 特 征 , “ 法 律 体 系 的 废 除 是 由 共 产 主 义 生 产 关 系 的 形 式 结 构 性 地 决 定 的 , 历 史 的 不 断 进 步 确 保 法 律 的 终 结 近 在 咫 尺 ” 。 显 然 ,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对 于 阶 级 对 立 社 会 形 态 下 的 法 治 持 一 种 批 判 与 怀 疑 态 度 , 对 于 世 纪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的 法 律

8、制 度 的 解 读 主 要 是 否 定 性 、 批 判 性 和 解 构 性 的 , 他 们 没 有 也 不 太 可 能 提 出 比 较 成 熟 的 关 于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如 何 建 设 法 治 的 主 张 和 建 议 。就 此 , 哈 贝 马 斯 指 出 , 马 克 思 主 义 缺 乏 一 个 令 人 满 意 的 法 学 传 统 ,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中 存 在 一 个 “ 法 学 空 区 ” 。 哈 贝 马 斯 断 言 , 马 克 思 除 了 预 计 在 “ 过 渡 时 期 ” 将 不 可 避 免 地 实 行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之 外 , 他 无 法 想

9、 象 别 的 建 制 形 式 。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法 律 一 书 中 , 英 国 学 者 柯 林 斯 认 为 ,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戳 穿 法 治 的 信 念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认 为 , 法 治 是 一 种 无 处 不 在 的 意 识 形 态 , 它 掩 饰 了 阶 级 统 治 的 结 构 ” ,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批 评 自 由 主 义 政 治 哲 学 的 法 治 理 想 。 马 克 思 主 义 者 对 法 治 的 批 判 是 他 们 批 评 社 会 理 论 传 统 的 一 个 组

10、 成 部 分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致 力 于 法 律 批 判 , 其 目 标 是 揭 露 统 治 的 结 构 并 颠 覆 它 们 赖 以 维 系 的 信 念 和 价 值 ” 。 ( 二 ) 马 克 思 主 义 国 家 建 设 话 语 中 的 法 治尽 管 在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的 著 作 中 很 少 读 到 对 “ 法 治 ” 的 专 门 论 述 , 但 有 关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法 制 建 设 的 零 散 表 达 却 常 见 到 。 在 经 典 马 克 思 主 义 著 作 中 , 除 了 “ 推 翻 旧 世 界 ” 的 “ 革 命 话 语 ” 之 外 , 也 有 不

11、少 “ 创 造 新 世 界 ” 的 “ 建 设 话 语 ” 。 可 以 说 , 马 克 思 主 义 涵 盖 了 革 命 话 语 和 建 设 话 语 两 大 体 系 , 本 质 上 既 是 批 判 、 革 命 的 学 说 , 也 是 建 设 、 发 展 的 学 说 。 在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 它 的 侧 重 点 或 关 注 点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但 都 会 涉 及 “ 革 命 ” 与 “ 建 设 ” 双 重 主 题 。 所 谓 “ 革 命 ” , 是 指 无 产 阶 级 要 打 破 旧 制 度 旧 秩 序 , 通 过 夺 取 政 权 把 自 己 上 升 为 统 治 阶 级 ,

12、实 现 政 治 与 经 济 上 的 “ 翻 身 ” “ 当 家 做 主 ” 。 所 谓 “ 建 设 ” , 是 指 无 产 阶 级 获 取 国 家 政 权 成 为 执 政 者 之 后 , 建 立 和 维 护 国 家 治 理 新 秩 序 , 规 范 政 治 与 经 济 社 会 生 活 , 实 现 国 家 “ 善 治 ” , 最 终 实 现 全 体 人 民 的 自 由 全 面 发 展 。 显 然 , 不 论 在 时 间 上 还 是 在 逻 辑 上 , “ 革 命 ” 都 是 先 于 “ 建 设 ” 存 在 的 , 而 且 “ 革 命 ” 与 “ 建 设 ” 还 蕴 涵 着 殊 为 不 同 的 价

13、值 指 向 。 前 者 意 味 着 “ 阶 级 斗 争 ” “ 破 坏 旧 法 制 旧 秩 序 ” , 后 者 意 味 着 “ 国 家 建 设 ” “ 建 立 新 法 制 新 秩 序 ” 。 简 言 之 , 前 者 是 “ 打 天 下 ” “ 铸 江 山 ” , 后 者 是 “ 坐 江 山 ” “ 治 天 下 ” 。在 “ 革 命 ” 年 代 , 无 产 阶 级 可 以 否 定 和 批 判 法 律 、 冲 破 旧 法 制 的 桎 梏 , 但 在 获 取 国 家 法 学 研 究 年 第 期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英 休 柯 林 斯

14、 :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法 律 , 邱 昭 继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参 见 张 恒 山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理 论 基 础 ,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年 第 期 。 , ? , ( ) 前 引 , 柯 林 斯 书 , 第 页 , 第 页 。政 权 之 后 , 就 要 承 担 恢 复 社 会 秩 序 、 进 行 国 家 建 设 、 开 展 社 会 治 理 的 任 务 。 这 个 时 候 , 就 不 能 没 有 法 律 , 就 不 能 不 讲 法 治 。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在 共 产 党 宣 言 中 指 出

15、, “ 代 替 那 存 在 着 阶 级 和 阶 级 对 立 的 资 产 阶 级 旧 社 会 的 , 将 是 一 个 联 合 体 , 在 那 里 , 每 个 人 的 自 由 发 展 是 一 切 人 的 自 由 发 展 的 条 件 ” 。 从 无 产 阶 级 “ 翻 身 ” 到 “ 自 由 发 展 ” 的 这 个 中 间 阶 段 就 是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 这 个 时 期 是 “ 消 灭 一 切 阶 级 和 进 入 无 阶 级 社 会 的 准 备 阶 段 ” , 它 将 实 现 “ 整 个 旧 社 会 的 生 存 条 件 的 消 灭 ” , 并 且 为 人 的 自 由 全 面 发 展 创

16、造 条 件 。马 克 思 预 言 无 产 阶 级 将 取 得 国 家 政 权 , 建 立 新 的 无 产 阶 级 国 家 形 式 , 宣 布 把 生 产 资 料 变 为 国 家 财 产 。 无 产 阶 级 建 立 国 家 政 权 之 后 将 进 入 社 会 主 义 阶 段 , 而 “ 国 家 应 该 是 政 治 理 性 和 法 的 理 性 的 实 现 ”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必 然 也 要 进 行 大 量 的 制 度 建 设 。 马 克 思 提 出 , 社 会 主 义 也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 坏 的 ” 社 会 主 义 , 一 种 是 “ 好 的 ” 社 会 主 义 。 前

17、 者 是 “ 劳 动 反 对 资 本 的 战 争 ” , 是 “ 平 分 土 地 、 消 灭 家 庭 关 系 、 进 行 有 组 织 的 掠 夺 等 恐 怖 现 象 的 根 源 ” ; 而 后 者 是 “ 劳 动 与 资 本 的 融 洽 ” , “ 它 会 消 灭 愚 昧 , 根 除 贫 困 , 组 织 信 贷 , 增 加 财 产 , 改 革 税 制 , 一 言 以 蔽 之 , 就 是 产 生 酷 似 人 们 所 想 象 的 人 间 天 堂 那 样 的 制 度 ” 。 马 克 思 的 结 论 是 , 必 须 利 用 “ 好 的 ” 社 会 主 义 来 消 灭 “ 坏 的 ” 社 会 主 义 。

18、 年 , 马 克 思 在 关 于 现 代 国 家 的 著 作 计 划 草 稿 中 首 次 提 出 了 “ 政 治 文 明 ” 的 概 念 , 阐 述 了 代 议 制 、 立 法 权 与 立 法 机 构 、 执 行 权 、 司 法 权 、 政 党 等 诸 多 现 代 国 家 建 设 问 题 。 尽 管 马 克 思 没 有 完 成 这 个 写 作 计 划 , 但 从 他 列 出 的 写 作 大 纲 来 看 , 马 克 思 的 “ 政 治 文 明 ” 概 念 已 经 涵 盖 了 民 主 、 法 治 、 政 党 、 国 家 权 力 等 现 代 政 治 的 基 本 主 题 。 马 克 思 关 于 国 家

19、 宪 法 、 立 法 权 、 执 行 权 、 司 法 权 、 民 主 与 法 治 关 系 等 问 题 的 阐 述 , 也 已 体 现 他 关 于 现 代 国 家 法 治 建 设 问 题 的 思 考 。 恩 格 斯 在 致 奥 倍 倍 尔 的 一 封 信 中 也 曾 说 起 : “ 所 有 通 过 革 命 取 得 政 权 的 政 党 或 阶 级 , 就 其 本 性 说 , 都 要 求 由 革 命 创 造 的 新 的 法 制 基 础 得 到 绝 对 承 认 , 并 奉 为 神 圣 的 东 西 。 ” 在 此 , 恩 格 斯 断 言 革 命 政 党 在 获 取 政 权 之 后 必 须 实 行 法 制

20、 , 而 法 制 的 核 心 要 求 就 是 法 律 应 该 拥 有 神 圣 、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 。 通 过 研 究 巴 黎 公 社 ,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提 出 , 无 产 阶 级 建 立 的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前 提 与 基 础 ,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中 的 官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 接 受 人 民 的 严 格 监 督 才 能 成 为 “ 人 民 的 公 仆 ” , “ 一 切 官 吏 对 自 己 的 一 切 职 务 活 动 都 应 当 在 普 通 法 庭 面 前 遵 照 普 通 法 向 每 一 个 公 民

21、 负 责 ” 。 显 然 , 仅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解 为 一 种 革 命 、 批 判 的 哲 学 , 将 其 与 法 治 对 立 起 来 , 而 否 认 其 建 设 、 发 展 的 部 分 , 是 极 其 片 面 的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包 括 “ 批 判 性 的 法 律 理 论 ” 和 “ 建 构 性 的 法 律 理 论 ”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对 资 产 阶 级 法 治 的 批 判 以 及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设 想 ,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体 系 中 前 后 相 接 、 相 辅 相 成 。( 三 ) 社 会 主

22、义 国 家 早 期 的 革 命 法 制 实 践 年 俄 国 十 月 革 命 之 后 , 列 宁 领 导 苏 联 人 民 对 于 在 一 个 封 建 专 制 传 统 深 厚 、 经 济 文 化 落 后 的 国 家 如 何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和 建 设 的 问 题 , 进 行 了 努 力 探 索 。 由 于 当 时 客 观 历 史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中 国 化 的 当 代 意 义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第 卷 , 第 页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卷 ,

23、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条 件 的 局 限 , 列 宁 不 可 能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作 全 面 阐 述 与 实 践 。 在 俄 国 苏 维 埃 政 权 建 立 之 初 , 列 宁 强 调 ,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是 “ 直 接 凭 借 暴 力 而 不 受 法 律 约 束 的 政 权 ” , 而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政 权 是 “ 由 无 产 阶 级 对 资 产 阶 级 采 用

24、 暴 力 手 段 来 获 得 和 维 持 的 政 权 ” , “ 是 不 受 任 何 法 律 约 束 的 政 权 ” 。 随 着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逐 步 推 进 , 列 宁 越 来 越 认 识 到 无 产 阶 级 政 权 必 须 依 靠 法 律 、 善 于 运 用 法 律 、 必 须 受 到 法 律 约 束 。 在 他 的 领 导 之 下 ,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从 开 创 到 初 具 规 模 的 发 展 。列 宁 直 接 领 导 苏 维 埃 政 权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立 法 工 作 , “ 新 政

25、权 颁 布 了 符 合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要 求 和 希 望 的 法 律 , 从 而 在 新 的 生 活 方 式 的 发 展 道 路 上 立 下 了 里 程 碑 ” 。 对 于 已 经 制 定 的 法 律 , 列 宁 指 出 , “ 如 果 不 认 真 地 执 行 , 很 可 能 完 全 变 成 儿 戏 而 得 到 完 全 相 反 的 结 果 ” , 因 此 苏 维 埃 政 权 “ 目 前 的 主 要 任 务 , 就 是 要 集 中 全 力 , 认 真 地 切 实 实 现 那 些 已 经 成 为 法 令 ( 可 是 还 没 有 成 为 事 实 ) 的 改 造 原 则 ” 。 列 宁

26、还 十 分 注 重 维 护 司 法 的 权 威 性 。 他 严 厉 批 评 那 种 纵 容 或 包 庇 犯 罪 的 共 产 党 员 的 错 误 行 为 : “ 凡 试 图 对 法 庭 施 加 影 响 以 减 轻 共 产 党 员 罪 责 的 人 , 中 央 都 将 把 他 们 开 除 出 党 ” , 要 努 力 做 到 “ 党 员 因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交 法 庭 审 判 时 应 加 重 判 刑 和 消 除 任 何 利 用 执 政 党 地 位 得 以 从 轻 处 理 的 可 能 性 ” 。 列 宁 关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问 题 的 理 论 思 考 与 实 践 , 揭 示 了 在

27、经 济 社 会 落 后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推 进 法 制 建 设 的 艰 巨 性 和 曲 折 性 , 有 助 于 我 们 对 无 产 阶 级 政 权 与 法 制 建 设 关 系 的 深 刻 体 会 与 把 握 。列 宁 之 后 , 斯 大 林 成 为 苏 联 模 式 社 会 主 义 的 主 要 创 立 者 。 他 领 导 苏 联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长 达 三 十 年 , 建 立 了 苏 联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等 基 本 制 度 。 年 , 苏 联 制 定 了 第 一 部 社 会 主 义 宪 法 , 将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原 则 以 宪 法 形 式 确 定 下 来

28、 。 这 也 标 志 着 苏 联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模 式 的 形 成 。 由 于 斯 大 林 过 分 迷 恋 个 人 意 志 和 权 力 , 他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并 不 重 视 。 斯 大 林 强 调 , 凡 是 党 做 出 的 决 议 、 发 出 的 指 示 甚 至 口 号 , 都 应 “ 具 有 实 际 决 定 效 力 ”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 发 展 到 最 后 , 斯 大 林 的 任 何 言 论 或 指 示 都 必 须 当 做 法 律 来 执 行 。 他 本 人 也 成 为 国 家 权 力 的 化 身 , 其 个 人 专 权 发 展 到 不 受

29、 任 何 法 律 约 束 的 地 步 , “ 斯 大 林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毛 泽 东 就 说 过 , 这 样 的 事 件 在 英 、 法 、 美 这 样 的 西 方 国 家 不 可 能 发 生 ” 。 世 纪 年 代 的 苏 联 东 欧 剧 变 , 也 深 刻 说 明 苏 联 社 会 主 义 模 式 并 没 有 解 决 好 如 何 在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建 设 法 治 的 问 题 。 苏 联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实 践 , 对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产 生 了 久 远 的 消 极 影 响 。 由 于 苏 联 在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阵 营

30、 的 领 头 地 位 以 及 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经 验 的 缺 乏 , 包 括 中 国 在 内 法 学 研 究 年 第 期 列 宁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十 月 革 命 之 后 , 列 宁 领 导 苏 维 埃 政 权 制 定 了 告 工 人 、 士 兵 和 农 民 书 ( ) 、 被 剥 削 劳 动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 ) 、 关 于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联 邦 机 关 ( ) 、 俄 罗 斯 苏 维 埃 联 邦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宪 法 ( ) 等 宪 法 和 法 律 文 件 。 参 见 张 寿 明 : 俄 罗 斯 法

31、 律 发 达 史 ,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以 下 。 列 宁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列 宁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列 宁 选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列 宁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列 宁 选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顾 海 良 : 马 克 思 主 义 发 展 史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以 下 。 斯 大 林 全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32、 社 年 版 , 第 页 。 邓 小 平 文 选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的 大 部 分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模 仿 甚 至 照 搬 了 苏 联 模 式 的 政 治 经 济 体 制 和 国 家 建 设 理 论 , 在 法 制 建 设 方 面 走 了 很 多 弯 路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中 国 人 民 夺 取 全 国 政 权 之 后 , 毛 泽 东 曾 告 诫 全 党 : “ 我 们 必 须 学 会 自 己 原 来 不 懂 的 东 西 。 我 们 必 须 向 一 切 内 行 的 人 学 经 济 工 作 , 拜 他 们 做 老 师 , 恭 恭 敬 敬

33、 地 学 , 老 老 实 实 地 学 。 不 懂 就 是 不 懂 , 不 要 装 懂 。 ” 年 , 毛 泽 东 在 判 断 中 国 社 会 状 况 时 进 一 步 提 出 , “ 我 们 的 根 本 任 务 已 经 由 解 放 生 产 力 变 为 在 新 的 生 产 关 系 下 面 保 护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 , 需 要 调 动 国 内 外 一 切 积 极 因 素 , 化 消 极 因 素 为 积 极 因 素 , 为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一 个 强 大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而 奋 斗 。 尽 管 意 识 到 了 革 命 胜 利 后 实 现 工 作 重 心 和 无 产 阶

34、 级 政 党 行 动 纲 领 转 移 的 重 大 意 义 , 而 且 在 实 践 中 也 取 得 了 包 括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在 内 的 社 会 主 义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的 伟 大 成 就 , 但 由 于 历 史 条 件 的 局 限 和 各 种 国 内 外 因 素 的 影 响 , 列 宁 和 毛 泽 东 都 还 没 有 真 正 实 现 从 “ 革 命 ” 到 “ 建 设 ” 的 主 题 转 移 。 总 体 而 言 , 尽 管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 列 宁 、 毛 泽 东 等 马 克 思 主 义 经 典 作 家 的 思 想 中 包 含 了 一 些 社 会 主 义

35、 国 家 建 设 的 话 语 , 但 其 鲜 明 的 主 题 仍 然 是 “ 革 命 ” , 而 这 也 构 成 了 传 统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主 要 理 论 形 态 。 二 、 如 何 认 识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的 中 国 化(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与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的 “ 时 空 差 ”马 克 思 主 义 是 产 生 于 西 方 语 境 之 下 的 理 论 体 系 , 也 是 整 个 西 方 思 想 文 化 发 展 的 产 物 。 它 创 立 于 世 纪 年 代 , 是 针 对 当 时 欧 洲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发 展 的 特

36、 点 、 对 资 本 主 义 时 代 的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人 类 社 会 历 史 发 展 规 律 作 出 的 科 学 论 断 。 自 其 创 立 后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 马 克 思 主 义 也 面 临 着 随 时 代 与 历 史 的 变 化 而 不 断 创 新 发 展 、 与 时 俱 进 的 任 务 。 在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之 后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的 创 新 与 发 展 ,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通 过 其 与 各 个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具 体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路 径

37、 来 实 现 的 。从 苏 联 建 立 第 一 个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至 今 ,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已 经 存 在 和 发 展 了 近 百 年 。 尤 其 是 中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实 践 , 在 探 索 人 民 当 家 做 主 、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 建 立 现 代 化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方 面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进 步 ,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 显 示 出 巨 大 的 制 度 优 越 性 。 十 月 革 命 之 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国 家 , 基 本 上 都 是 经 济 文 化 比 较 落 后 、 封 建 专 制 文 化

38、深 厚 的 国 家 。 要 在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 彻 底 改 变 这 些 国 家 的 面 貌 、 建 立 现 代 法 治 体 系 、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现 代 化 , 必 然 要 经 历 一 个 极 其 漫 长 的 历 史 过 程 。 对 于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来 说 , 由 于 社 会 主 义 是 人 类 历 史 上 一 种 崭 新 的 社 会 制 度 , 各 国 具 体 国 情 大 相 径 庭 , 没 有 任 何 现 成 的 经 验 可 以 参 照 、 借 鉴 , 只 能 是 通 过 各 国 不 断 的 实 践 认 识 、 再 实 践 再 认 识 才 能 不 断

39、推 进 。 这 一 过 程 , 实 际 上 就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具 体 化 、 时 代 化 、 民 族 化 的 过 程 。 世 纪 年 代 后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的 创 新 与 发 展 ,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通 过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发 展 来 代 表 和 推 动 的 。从 关 于 法 律 问 题 的 论 述 来 看 ,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等 人 强 调 法 的 阶 级 性 、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中 国 化 的 当 代 意 义 毛 泽 东 选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40、 年 版 , 第 页 以 下 。 毛 泽 东 选 集 第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以 下 。一 致 性 、 资 本 主 义 法 的 统 治 工 具 性 和 法 的 消 亡 论 。 在 世 纪 欧 洲 与 世 纪 中 国 之 间 “ 时 空 间 距 ” 的 阻 隔 之 下 , 在 当 代 中 国 国 家 建 设 和 社 会 治 理 成 为 无 产 阶 级 主 要 历 史 使 命 的 时 代 背 景 之 下 ,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通 过 法 治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语 境 之 下 , 尽 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传 统 革 命 法

41、制 话 语 已 经 远 远 不 能 回 答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实 践 中 不 断 涌 现 的 新 问 题 , 但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现 代 国 家 建 设 话 语 , 尤 其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世 界 观 、 方 法 论 , 对 于 当 代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仍 然 具 有 强 大 的 现 实 解 读 力 量 与 理 论 指 导 意 义 。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 可 以 说 马 克 思 主 义 创 始 人 的 法 律 理 论 与 当 代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具 有 高 度 契 合 性 和 统 一 性 。

42、正 如 学 者 所 总 结 的 , “ 马 克 思 主 义 创 始 人 法 学 理 论 在 创 建 时 代 的 法 律 思 想 与 当 代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思 想 中 关 于 法 的 本 质 、 作 用 等 方 面 在 认 识 、 观 念 上 的 不 同 , 对 应 着 无 产 阶 级 在 革 命 解 构 时 代 与 在 建 设 治 理 时 代 的 历 史 性 任 务 的 不 同 , 是 针 对 不 同 历 史 阶 段 的 法 的 认 识 而 出 现 的 差 别 , 但 是 , 从 本 质 上 来 看 , 它 们 是 统 一 的 , 它 们 统 一 于 历 史 唯 物 主

43、义 的 思 想 方 法 和 认 知 框 架 , 统 一 于 对 历 史 性 可 实 现 的 公 平 正 义 的 追 求 , 统 一 于 全 人 类 自 由 解 放 这 一 终 极 性 价 值 指 向 ” 。 ( 二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理 论 中 国 化 的 内 在 逻 辑马 克 思 主 义 作 为 一 个 理 论 体 系 , 从 实 践 中 产 生 、 在 实 践 中 发 展 , 而 实 践 都 是 具 体 的 、 历 史 的 , 是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的 。 这 就 决 定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也 必 须 根 据 实 践 的 地 点 与 时 代 的 变 化 而

44、 不 断 具 体 化 。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缔 造 者 们 一 再 告 诫 后 人 , 他 们 的 理 论 “ 不 是 教 义 , 而 是 方 法 。 它 提 供 的 不 是 现 成 的 教 条 , 而 是 进 一 步 研 究 的 出 发 点 和 供 这 种 研 究 使 用 的 方 法 ” 。 马 克 思 在 共 产 党 宣 言 中 明 确 指 出 , 马 克 思 主 义 所 阐 明 的 那 些 “ 原 理 的 实 际 应 用 ” 必 须 “ 随 时 随 地 都 要 以 当 时 的 历 史 条 件 为 转 移 ” 。 在 探 索 如 何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的 过 程 中 , 列 宁

45、 也 深 刻 认 识 到 , 必 须 独 立 地 探 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 因 为 “ 它 所 提 供 的 只 是 总 的 指 导 原 理 , 而 这 些 原 理 的 应 用 , 具 体 地 说 , 在 英 国 不 同 于 法 国 , 在 法 国 不 同 于 德 国 ” 。 “ 理 论 在 一 个 国 家 的 实 现 程 度 , 决 定 于 理 论 满 足 于 这 个 国 家 的 需 要 的 程 度 。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革 命 与 建 设 是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和 依 据 的 , 但 是 我 们 决 不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看 作 某 种 一 成 不 变 和 必 须 照 搬 的 东 西 。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中 国 的 传 播 与 实 践 , 绝 非 出 于 某 种 历 史 的 偶 然 , 或 是 早 期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家 们 一 时 冲 动 的 结 果 , 而 是 它 能 真 正 解 决 中 国 的 现 实 问 题 、 满 足 中 国 革 命 与 建 设 的 需 要 。 毛 泽 东 很 早 就 认 识 到 , “ 我 们 说 马 克 思 主 义 是 对 的 , 决 不 是 因 为 马 克 思 这 个 人 是 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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