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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货币市场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次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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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本 基金的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2012年11月27 日证监 许可20121589 号文核准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3年1月25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2、险。 证券 投资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 来 的 个别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风 险承 受能 力、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对是 否投 资本 基金做出 独立 决策, 并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本 基金 。 本基 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利率 风险、信 用风险、管

3、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以及本基 金的 其他特 有风 险等。 本基 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 和 风 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股票 型基金 。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4、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注意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1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年12月31日。 本招

5、 募说 明 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30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32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

6、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16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7、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 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以及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8、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9、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10、 管理 人: 指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长 安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货币市 场证券 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安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11、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

1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

13、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14、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1、 销售 机构 : 指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15、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16、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基

17、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18、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19、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 行为 39、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20、 操作 4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3、元: 指人 民币 元 44、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21、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5、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价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46、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已实 现 收益 47、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 按月结 转份 额方 式将 最近 七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折

22、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48、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50、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25%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1、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01%年费 率计 提销

23、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2、 升级 : 指当 投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 额达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3、 降级 : 指当 投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金 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金 份 额全 部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5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24、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5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过 程 58、 指 定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2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32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26、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 部 处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和

27、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28、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 欢女 士, 董 事, 管理 学学 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 限公 司市 场营 销部 产品 经 理、 投资研 究部研 究助理 、总 裁办投 后管理 等岗位 ,现 任上海 景林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高 级经理 。 李莉女 士, 董事,

29、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上 海正 阳国 际经贸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法人代 表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通 联网 络支 付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王健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博士 。 曾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市场开 发部 总 监, 金 元比联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销 售部 总监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0、 市场 总监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生 ,独 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 。曾 任印第 安纳 大学凯利 商学 院助理 教授 、副教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31、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副 秘书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 安福 特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职 , 现任 兵器 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

32、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湾 开发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兼 资金证 券部 经理,海 南欣龙 无纺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上海 君创 财经 顾问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上 海鼎 立 实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等职 。 现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工 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 行资 深经 理、 招 商银 行总行 零售 部副总 经理 、 深 圳发 展银 行 (

33、平 安银 行) 总监、 工 商银行 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交 通银 行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 士, 十年以 上法 律及 基金 从业 经历。 曾任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基金业 务委 员会 委 员,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党 支部书 记。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历 同

34、 上。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红涛 先生 , 硕士 。 五 年 以上证 券行 业从 业经 历。 曾任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场外 市场 部项目 负责 人、 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投资 主办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九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员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35、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陈立秋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及工 学硕 士学 位, 十二 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 业经 历。 曾任Blue Pool Capital 投 资经理 , 江海证券 有限 公司研 究主 管等,人 保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高级 投资 经理 , 上 海知 几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鸿商 资本股 权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期 间 委派至 旗下 控股 的中 法人 寿保险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等

36、职。 现任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总 监、 长安 鑫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恒 回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 垚主 题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安 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裕泰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七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

37、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长 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安 鑫利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富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安 鑫恒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垚 主题 轮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旺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38、 基金 、 长 安鑫 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栾绍菲 先生 , 澳大利 亚悉 尼大学 毕业 , 获金融 与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六年 以上 金融行 业 从 业经历 。 曾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长安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39、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40、、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 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41、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42、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期 间 知悉

43、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

44、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45、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不 得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 人为降 低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5、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46、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47、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48、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

49、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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