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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pdf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608965 上传时间:2018-08-1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67.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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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注册 编 号 : C00020431412017101800201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2017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公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

2、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在被保险人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包括自行或采取法律手段实现抵押权、质押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后,如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息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绝对免赔金额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未清偿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未办理法定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以 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等欺诈、

3、恶意串通等手段 办理贷款的; (四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贷款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投保人拒绝足额还款或拖欠还款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达成和解协议, 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贷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一)战争、类

4、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不在 此限。 第七条 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无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

5、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或 免赔额 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具体比例或金额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

6、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 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 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

7、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3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担保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向其发

8、放贷款。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贷款合同、 抵押登记文件 的副本或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内容,导致增加贷款额度或延长借款期限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贷款合同及附属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承诺,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贷款合同的正常执行,不因本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放弃应 有的审慎或怠于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借款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9、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

10、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还款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和保险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 此 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 损失情况 和催收情况 ; 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三)完整保留与投保人贷款合同有关的资料,保留与

11、催收欠款有关的资料,允许并且4 协助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 涉及犯罪的, 被保险人还 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依法行使担保权利时(包括自行或采取法律手段实现抵押权、质押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允许保险人全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贷款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放款证明; (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及催收情况说明; (六)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时抵押物或质押物变

12、现的价款以及实现抵质 押权费用的相关文件,保证人代偿借款的证明文件; (七)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或要求投保人履行还贷责任的证明材料及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说明;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 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

13、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就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在贷 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还款保障资产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 /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

14、让相应的抵押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 对投保人或 /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 =( 1绝对免赔率)贷款损失(包括投保人未偿还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被保5 险人依法行使担保权后所得款项),或:保险金 =贷款损失(包括投保人未偿还被保险 人的贷款本息被保险人依法行使担保权后所得款项) -免赔额。 第三十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如投保人偿还了贷款,被保险人在实现债权后剩余的资金应付 给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

15、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起诉、仲裁材料,如诉讼或仲裁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以及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

16、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结清贷款前,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可申请退保。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

17、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投 保人提前向被保险人全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若高于已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已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提前向被保险人全额还清贷款本息的,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结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应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险费 1实际贷款期(天) /保险期间(天 )实交保险费 释义 6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贷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贷款事宜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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