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代 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39 福 建 福日 电 子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修订 公司 募 集资 金 管理 办 法 的 公告 本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为加强公 司募集 资 金的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 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 上市 公司监 管指 引第 2 号 上 市 公司募集 资金管 理 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及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 规 范 运作(2022 年),为了规
2、 范和完 善 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 理,维护公 司股东 的 合法权益,拟对 福建福日 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募 集 资金管理 办法 进 行修订,具体内 容 如下:序 号 修 订前 修 订后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提高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 市公 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 司募 集资 金管理和 使用 的监管 要求、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股 票上市 规则(2014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3、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 市公司 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 市公 司募集 资金 管理和 使用 的监管 要求(2022 年 修订)上 海证券交 易所 股票上 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公 司自律 监管 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 作 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 第三条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理人
4、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证 券 与 投 资者 关系 管理部(以下 简称“证券 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第三条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董 事 会 办 公室 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
5、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 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半 年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检 查一 次,并 及时向 审计 委员 会报告检 查结 果。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认 为 公 司 募 集资 金管 理存在 违规 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没 有 按 前 款 规 定 提交 检查 结果报 告的,应当 及时 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 会应当 在收 到报 告后及时 向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报告 并公 告。3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
6、批准设 立的 专项账 户(以 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 户”)集 中管 理和使用。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 募集资 金专 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 资金专 户”),募 集资 金应当存 放 于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募 集 资金 专户 集中管 理,募 集资 金专 户不得存 放非 募集资 金或 者用作 其他 用途。公 司存 在两次 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 置募集 资金 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 当存 放于募 集资 金专户 管理。4 第七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 募 集 资 金
7、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 管 协议。公 司 认 为 募 集 资 金 资 金 数 额 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 计 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支 取 的 金 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第
8、七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 管 协议。公 司 认 为 募 集 资 金 资 金 数 额 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募 集资 金专户 账号、该专户 涉及 的募集 资金 项目、存放 金额;(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9、并抄送保荐人;(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 计 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支 取 的 金 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 易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 荐 人 或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等 原 因 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10、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六)保 荐人 的督导 职责、商业银 行的 告知及 配合 职责、保荐人 和商业 银 行 对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管方 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八)商业 银行 3 次 未及 时向 保荐 人出 具对账 单,以 及存 在未 配合保荐 人查 询与调 查专 户资料 情形 的,公司 可 以 终 止 协 议 并 注 销 该 募 集 资 金专 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 易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
11、 荐 人 或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等 原 因 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5 第九条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审 批 流 程 如下:(一)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流程 母 公 司 使 用 部 门 每 月 做 出 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或董事长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同 时 向 董 事 会 秘书、证 券部 报备。(二)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流程 子 公 司 使 用 部 门 每 月 做 出 募 集资 金 使 用 计 划,经 子 公 司 部 门
12、 负 责人、分管业务领导、财 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母公司财务总 监、总 裁 或 董 事 长 审 核 批 准 后 执行,同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备。公 司 财 务 部 或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第九条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审 批 流 程 如下:(一)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流程 母 公 司 使 用 部 门 每 月 做 出 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或董事长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同 时 向 董 事 会 秘书、董 事会 办公室 报备。(二)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流程 子 公
13、 司 使 用 部 门 每 月 做 出 募 集资 金 使 用 计 划,经 子 公 司 部 门 负 责人、分管业务领导、财 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母公司财务总 监、总 裁 或 董 事 长 审 核 批 准 后 执行,同时向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 办公室 报备。公 司 财 务 部 或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收支划转情况。6 第十三条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可 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 的产 品须 符合以下 条件:(一)安 全性 高,满足保 本要 求,产 品发 行主体 能够 提供保 本承 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14、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 交 易 日 内 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可 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 产品 的期 限不得长于 内 部决议 授权 使用期 限,且 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 投资 产品 到期资金 按 期 归 还 至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并 公 告后,公司 才可 在授权 的期 限和 额度内再 次开 展现金 管理。投资 的产 品须符合 以下 条件:(一)结 构性 存款、大额 存单 等安 全性 高的保 本型 产品
15、;(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 交 易 日 内 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并公告。7 第十四条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16、相改变募集资 金 用 途 的 行 为 和 保 证 不 影 响 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 资 产 品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第十四条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品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 用 途 的 行 为 和 保
17、 证 不 影 响 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 资 产 品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公 司 应 当 在 出 现 产 品 发 行 主 体财 务状 况恶化、所投 资的 产品 面临亏损 等重 大风险 情形 时,及 时对 外披露风 险提 示性公 告,并 说明 公司 为确保资 金安 全采取 的风 险控制 措施。8 第 二 十 一 条 募 投 项 目 超 过 原 定 完 成期 限 尚 未 完 成,并 拟 延 期 继 续 实 施的,上市 公司 应当及 时披 露未 按期完成 的具 体原因,说明 募集 资金 目前的存 放和 在账情 况、是
18、 否存 在影 响募集资 金使 用计划 正常 进行的 情形、预计完 成的 时间、保障延 期后 按期 完成的相 关措 施等,并就募 投项 目延 期履行相 应的 决策程 序。9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按 照招 股 说 明 书 或 者 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 司 仅 变 更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地 点的,可以 免于 履行前 款程 序,但 应当经 公司 董事会 审议 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改 变原
19、因及保 荐人 的意见。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按 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在上 市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变更,或者 公司 仅变更 募投 项目 实施地点 的,可 以免 于履行 前款 程序,但应当 经公 司董事 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 易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告 改变 原因及 保荐 人的意 见。10 第 二 十
20、八 条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实 施 单 位须 每 季 度 编 制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告,报公司财务部、证券 部。第 二 十 九 条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实 施 单 位须 每 季 度 编 制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告,报公司财务部、董 事会 办公室。11 第 三 十 一 条 保 荐 人 至 少 每 半 年 度 对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 对 公 司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 度 报 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交
21、。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进 展 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 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第 三 十 二 条 保 荐 人 至 少 每 半 年 度 对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 对 公 司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22、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 度 报 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进 展 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 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23、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 荐 人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和 会 计 师 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 荐 人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和 会 计 师 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保 荐人 发现上 市公 司、商 业银 行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方 监管 协议的,或者 在对 公司 进行现场 检 查 时 发 现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存在 重大 违规情 形或 者重大 风险 等,应当 督 促 公 司 及 时 整 改 并 向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报告。公司募 集资金 管 理办法 其余条 款 不变。特此公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