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兼职摔伤, 可向雇主索要赔 偿 本刊编辑部 编辑, 你好: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 我利用休息时间在学校附近的一家 餐厅当服务员。 前不久, 我在餐厅工作时滑倒摔伤, 花去几千元医疗费用。 事后, 我向餐厅提出赔偿请求, 但餐厅一再拒绝, 理由是餐厅与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 系, 因而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我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餐厅的说法成立吗? 胡桂香 胡桂香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 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贯 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 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 你为餐厅提 供劳动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 餐厅无需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你也无权要求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 这并不等于餐厅可以推卸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 是指 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你是在从事餐 厅安排的工作时受伤, 餐厅虽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但其应该依 据雇佣关系, 向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