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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1生物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12019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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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金 宇 生物技 术 股份有 限 公司 章 程(2019 年 4 月修订-1)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 营宗 旨和 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 份发 行 第二节 股 份 增减 和回 购 第三节 股 份 转让 第四章 股 东和 股东 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 东大 会的 一般 规定 第三节 股 东大 会的 召集 第四节 股 东大 会的 提案 与通 知 第五节 股 东大 会的 召开 第六节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 议 第五章 董 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六章 总裁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第七章 监 事会 第一

2、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2 第八章 财 务会 计制 度、利润 分配 和审 计 第一节 财 务 会计 制度 第二节 内 部审 计 第三节 会 计 师事 务所 的聘 任 第 九章 通 知与 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 并、分立、增 资、减资、解 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 并、分立、增 资和 减资 第二节 解 散和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3、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经呼 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呼 体改宏字(1992)4 号 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方 式 设 立,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营 业 执 照 号150000000005047。第三条 公司于1998 年1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 万股,并于 1999 年1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第五 条

4、公司住所:内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市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沙 尔沁工 业 园 区 金 宇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0101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159,655,441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 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 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律 约 束力 的 文 件,对 公司、股东、董 事、监 事、高级管理

5、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 董 事、监 事、总 裁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人 员,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司,公司 可 以 起 诉 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 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 范围 第十二 条 公司的 经营宗旨:围绕国家和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 战略,充分利用自治区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化高新技术为依托,大力发挥公司现代化生物技术和产业优势,对农牧业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推动地区农、牧业发展,繁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6、限公司 章程 4 荣地区经济,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更大的回报。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 应用;对生物药品投资管理、医疗器械制造投资管理;健康医疗产业投资管理;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方式:生产、开发、投资、科研、销售。第 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 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

7、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1,159,655,441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 增减 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

8、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5(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9、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 司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第(一)项 至 第(三)项的 原 因 收 购 本 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份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

10、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 二 十 九条 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理人 员、持 有 本公 司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11、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6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四章 股东和股东 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 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

12、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3、(七)对股东大会 做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7 第三

14、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15、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 利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6、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17、份有 限公司 章程 8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 东大会的 一般 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 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18、所 做出 决议;(十二)审议 批准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9、(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9(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 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五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时;(七

2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节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21、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 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0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

22、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做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做出 反馈的,单独

23、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4、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 节 股东 大会 的提 案与 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五 十 三条 公 司召 开 股东 大 会,董 事会、监 事会 以 及单 独 或者合 并 持有 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25、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1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

26、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 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27、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 东大会 的召 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 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2 第五十九条 股 权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有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均有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28、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 个人股 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股 票账 户 卡;委 托 代理 他 人出 席 会 议 的,应出 示 本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29、)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委托 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30、。第六十四条 出席 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 员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身 份 证 号码、住所 地 址、持 有 或者 代 表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召集 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3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31、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 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公司 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

32、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33、,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 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召集 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34、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六节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35、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5(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36、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37、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 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条 公司应 在保 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 事

38、、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 以 提案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 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 除累 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6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39、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 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第八十五条 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40、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 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 视 为 投票人 放 弃 表 决 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41、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一条 股东 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 十二条 提案 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7 第九十三条 股东 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42、董 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四条 股东 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 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 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

43、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2 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 工 代表 董 事 由 股 东 大会 选 举或 更 换,董事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

44、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 表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 行任职 资 格 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8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45、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46、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

47、、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19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

48、,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 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三条 董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49、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董事 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2 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金 宇生 物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20(七)拟订公司

50、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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