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沽源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公室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农 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在 县 委 、 县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 按 照县 政 府 的 统 一 安 排 部 署 ,结 合 我 局 工 作 实 际 ,扎 实 推 行 以 明确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 公 示 执 法 标 准 , 严 格 错 案 追 究 为 主 要 内 容的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工 作 , 进 一 步 提 高 了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现 将 行 政 执 法 “ 三 项 制 度 ”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如 下 :一 、 组 织 领 导 及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为 确 保
2、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有 计 划 、 有 步 骤 地 得 以 实施 , 我 们 把 实 施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作 为 全 局 的 一 件 大 事 放在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 我 办 成 立 了 局 长 任 组 长 , 副 局 长 任 副 组 长 ,由 局 各 有 关 股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领 导 小 组 , 并由 农 业 执 法 大 队 、 种 子 管 理 站 和 植 保 站 负 责 行 政 执 法 各 项 具体 工 作 , 从 而 为 行 政 执 法 “ 三 项 制 度 ” 的 实 施 提 供 了 组 织 保证 。
3、二 、 行 政 执 法 “ 三 项 制 度 ” 建 立 和 落 实 情 况我 们 对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 主 要 从 全 面 清 理和 规 范 执 法 主 体 、 分 解 执 法 职 责 和 规 范 执 法 程 序 等 方 面 作 为切 入 点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扎 实开 展 。1.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和 本 部 门 “ 三 定 ” 方 案 确定 的 职 能 , 全 面 清 理 和 规 范 执 法 主 体 。 根 据 省 、 市 的 相 关 规定 , 从 今 年 起
4、 , 对 全 局 各 部 门 的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进 行 了 全面 的 清 理 和 规 范 , 并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告 。 确 认 了 农 业 执 法 大 队 、种 子 管 理 站 、 植 保 站 等 股 室 的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 通 过 组 建高 素 质 的 执 法 队 伍 , 配 备 执 法 办 公 设 备 , 进 一 步 明 晰 了 其 职责 权 限 和 执 法 依 据 , 为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的 贯 彻 落 实 提 供 了 有力 保 障 。2.在 清 理 和 规 范 执 法 主 体 的 同 时 , 我 们 还 对 执 法 依 据 进
5、行 了 梳 理 。 近 段 时 期 以 来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立 改 废 变 化较 为 频 繁 , 为 了 各 能 严 格 依 法 执 法 , 我 们 对 执 法 依 据 进 一 步予 以 明 确 , 将 执 法 依 据 的 废 止 、 更 新 、 颁 布 等 变 化 情 况 和 新颁 布 的 法 规 、 规 章 文 本 及 时 上 报 县 政 府 法 制 办 。3.依 法 分 解 执 法 职 责 、 量 化 考 核 目 标 。 按 照 实 行 执 法 责任 制 的 要 求 , 我 们 对 执 法 职 责 进 一 步 分 解 细 化 , 落 实 到 每 个股 室 和 执
6、法 人 员 , 使 执 法 权 限 、 执 法 标 准 、 执 法 程 序 、 职 责范 围 和 执 法 责 任 更 加 明 确 。 在 此 基 础 上 , 各 执 法 部 门 在 法 定职 责 范 围 内 不 同 程 度 地 加 大 了 执 法 力 度 , 把 执 法 责 任 制 落 实在 执 法 工 作 中 , 维 护 了 法 律 的 权 威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执 法 内 容 、执 法 范 围 、 执 法 种 类 、 执 法 岗 位 职 责 、 执 法 岗 位 标 准 和 执 法岗 位 依 据 , 使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管 理 赋 予 的 每 一 项 职 能 都 落 实 到
7、各 股 室 、 细 化 到 具 体 执 法 岗 位 , 确 保 对 考 核 目 标 的 量 化 准 确 。4.规 范 执 法 程 序 , 健 全 执 法 文 书 。 今 年 我 们 建 立 了 较 为完 善 的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制 度 , 严 格 依 据 法 定 程 序 执 法 , 按 照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制 作 了 本 单 位 执 法 程 序 流 程 图 ,做 到 依 法 执 法 、 程 序 不 漏 项 。 同 时 , 还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规 范 了执 法 文 书 , 制 作 了 一 整 套 执 法 程 序 文 书 规 范 样 本 , 使 执
8、 法 工作 从 内 容 到 形 式 进 一 步 系 统 规 范 。三 、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建 立 及 实 施 情 况为 规 范 依 法 治 农 工 作 , 使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既 有 法 可 依 , 又 有章 可 循 , 我 局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了 依 法 治 农 工 作 的 各 项 制 度 , 使依 法 治 农 工 作 职 责 明 确 , 责 任 落 实 , 操 作 规 范 , 推 动 有 力 。1.学 习 培 训 制 度 。 为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 确 保 依 法 执 法 、公 正 执 法 、 文 明 执 法 , 我 办 专 门 制 定 了 农 业
9、执 法 人 员 学 习 培训 制 度 , 并 坚 持 单 项 培 训 与 综 合 培 训 相 结 合 , 自 学 与 集 中 学习 相 结 合 , 每 年 至 少 对 农 业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集 中 培 训 , 并把 学 习 培 训 结 果 作 为 换 证 和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2.严 格 落 实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制 度 。 要 求 所 有 执 法 人 员 持 证参 加 上 级 部 门 办 举 办 的 换 领 证 前 的 公 共 基 础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为 执 法 人 员 合 法 取 得 执 法 资 格 奠 定 了 基 础 。3.执 法 监
10、 督 检 查 制 度 。 为 了 保 证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正 确 行使 , 我 们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并 制 定 了 对全 局 各 部 门 年 度 检 查 的 计 划 。 通 过 定 期 、 不 定 期 、 抽 查 、 突击 检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行 使 进 行 监 督 。 并 建 立 了较 完 善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使 执 法 权 力 的 行 使 处 在 监 督 制 约 之下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权 力 的 滥 用 。4.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追 究 制 度 。 我 局 对 各
11、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在 执法 具 体 环 节 , 对 “ 两 错 ” ( 过 错 、 错 案 ) 内 容 的 界 定 、 认 定 、责 任 划 分 、 责 任 承 担 形 式 、 责 任 追 究 作 出 了 规 定 , 确 定 了 因主 观 故 意 和 重 大 过 失 办 错 案 的 公 务 人 员 , 除 追 究 行 政 责 任外 , 还 依 法 责 令 其 承 担 部 分 或 全 部 赔 偿 费 用 。5.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公 正 、 公 开 、 合 法 、 透 明 是 依 法 行政 的 应 有 原 则 , 也 是 对 各 执 法 单 位 行 政 执 法 的 基 本 要
12、求 。 我们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情 况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对 重 大 许可 、 处 罚 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公 示 , 同 时 建 立 公 众 查 询 制 度 ,设 立 公 众 查 阅 处 , 进 一 步 督 促 和 保 证 了 执 法 程 序 、 时 限 等 符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我 们 在 县 政 务 窗 口 设 立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 方 面 将 各 项 执 法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程 序 印 制 成 小 册 子 , 使 前来 办 理 手 续 的 人 通 过 小 册 子 便 能 详 细 了 解 农
13、业 执 法 程 序 , 另一 方 面 在 方 便 群 众 办 事 的 同 时 , 也 便 于 相 对 人 对 执 法 工 作 的监 督 。6.严 格 落 实 行 政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制 度 。 我 办 从 实 际 出发 , 严 格 遵 守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行 使 权 力 , 切 实 加 强 了 对 农 业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考试 、 执 法 证 件 发 放 及 验 审 制 度 , 认 真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档 案管 理 , 所 有 执 法 人 员 做 到 持 证 上 岗 ,
14、 亮 证 执 法 。 坚 持 做 至 两人 以 上 开 展 调 查 、 取 证 、 勘 验 、 笔 录 、 送 达 等 规 定 , 进 一 步加 强 对 执 法 行 为 和 执 法 过 程 的 监 督 。四 、 存 在 问 题 和 今 后 工 作 打 算虽 然 我 们 在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方 面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 取得 了 一 定 成 效 , 但 通 过 检 查 发 现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各 执 法 部门 之 间 的 工 作 还 有 差 距 。 虽 然 问 题 仅 存 于 少 数 执 法 部 门 的 个别 人 身 上 , 但 对 全 局 的 行 政
15、执 法 责 任 制 工 作 的 深 入 实 施 还 是有 影 响 的 。 归 纳 起 来 ,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一 是 思 想 认 识 不够 到 位 。 个 别 同 志 在 思 想 上 没 有 给 予 足 够 重 视 , 对 实 行 执 法责 任 制 的 意 义 和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足 。 执 法 责 任 制 领 导 工 作 流 于形 式 。 二 是 执 法 不 够 严 格 。 有 的 执 法 人 员 对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过宽 , 或 变 通 处 理 , 或 执 法 不 彻 底 。 有 的 执 法 人 员 自 身 素 质 不高 , 法 制 观 念 和 服 务
16、观 念 淡 薄 。 有 的 执 法 部 门 协 同 配 合 的 不够 , 导 致 了 有 法 不 依 、 执 法 不 严 、 违 法 不 究 现 象 的 存 在 。 三是 责 任 追 究 不 够 落 实 。 虽 然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但 落 实不 力 , 特 别 是 错 案 和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还 是 一 个 薄 弱 环 节 。针 对 上 述 存 在 问 题 , 我 们 今 后 将 加 强 学 习 宣 传 , 不 断 增强 法 制 观 念 , 进 一 步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执 法 的 自 觉性 ;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17、, 严 格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 做 到 “ 执 法 权 限 法定 化 、 执 法 责 任 明 晰 化 、 执 法 程 序 公 开 化 、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化 、执 法 监 督 制 度 化 ” , 使 依 法 行 政 落 到 实 处 , 使 执 法 责 任 制 工作 深 入 持 久 地 开 展 下 去 ;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 努 力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真 正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严 肃 追 究 错 案 责 任 , 不 断 加 强 和 改 进 执 法 工 作 ; 加 强 组 织 领导 , 切 实 抓 好 整 改 , 以 达 到 改 进 工 作 、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目 的 ,努 力 把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工 作 开 展 得 更 加 富 有 成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