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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整治改造工程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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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招 标 文 件招 标 编 号 : 豫 财 招 标 采 购 -2017-招 标 人 :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招 标 代 理 :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17 年 5 月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1 页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2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2投 标 人

2、 须 知 前 附 表 . 61. 总 则 102. 招 标 文 件 123. 投 标 文 件 134. 投 标 145. 开 标 156. 评 标 167. 合 同 授 予 16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179. 纪 律 和 监 督 17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8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19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191. 评 标 方 法 192. 评 审 标 准 213. 评 标 程 序 22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24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52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3、52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523. 其 他 说 明 543.1工 程 量 差 异 调 整 .543.2其 他 补 充 说 明 .544. 工 程 量 清 单 另 附 54第 六 章 图 纸 ( 另 附 ) . 55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56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59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2 页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4、 造 工 程 项 目招 标 公 告招 标 编 号 : 豫 财 招 标 采 购 -2017-1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为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 招 标 人 为 河 南 工 业贸 易 职 业 学 院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国 内 公 开 招 标 , 现 欢 迎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建 设 地 点 :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 新

5、 郑 龙 湖 校 区 院 内 ) ;2.2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2.3预 算 金 额 : 一 标 段 : 约 900万 元 ; 二 标 段 : 约 40万 元2.4计 划 工 期 : 一 标 段 : 50日 历 天 ; 二 标 段 : 40日 历 天 ; 。2.5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2.6 标 段 划 分 : 共 分 两 个 标 段 。3 资 格 要 求3.1一 标 段 :3.1.1.企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6、 税 务 登 记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的营 业 执 照 ) ;3.1.2.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公 路 工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1.3.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要 求 : 市 政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或 公 路 专 业 二 级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且 具 有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且 目

7、 前 无 在 建 工 程 ( 投 标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证 明 ) ; 在 投 标 企 业 办 理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3.1.4. 业 绩 要 求 : 从 事 过 与 本 项 目 相 类 似 的 道 路 、 管 网 工 程 ;3.2二 标 段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3 页3.2.1.企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提 供 营 业 执

8、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的营 业 执 照 ) 施 工 企 业 所 持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须 包 含 园 林 绿 化 经 营 范 围 ;3.2.2. 人 员 要 求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具 备 有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具 有 园 林绿 化 施 工 的 从 业 经 历 , 并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3.2.3. 业 绩 要 求 : 从 事 过 与 本 项 目 相 类 似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3.3.依 法 纳 税 证 明 ( 近 期 ) ( 可 以

9、 是 银 行 扣 款 回 单 或 税 局 开 具 的 凭 据 ) ;3.4.社 保 缴 纳 证 明 ( 近 期 ) ( 可 以 是 银 行 扣 款 回 单 或 税 局 开 具 的 凭 据 ) ;3.5.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2013、 2014、 2015) , 如 若 投 标 企 业 注 册 不 足 三 年的 以 注 册 时 间 为 准 ;3.6. 提 供 前 三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企 业 自 证 ) , 提 供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承 诺 文 件 ;3.7.2014年 1月 1日 以 来 具 有

10、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 以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3.8.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有 效 时 间 内 的 由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查 询 包 括 企 业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经 理 ;3.9.提 供 “ 信 用 中 国 ” ( ) 网 站 的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和 “ 重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栏 目 的 查 询 结 果 的 截 图 ;3.10.提 供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网 站 的

11、“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栏 目 的 查 询 结 果 的 截 图 ;3.11.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12.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凡 有 意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单 位 , 请 于 2017 年 月 日 2017 年 月 日 17时 30 分 , 登 录 “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http:/) ” , 凭 企 业 身 份认 证 锁 ( CA 密 钥 ) 进 行 网 上 投 标 报 名

12、,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在 网 上 报 名 的 , 其 投 标将 被 拒 绝 。4.2.投 标 人 须 注 册 成 为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会 员 并 取 得 CA 密 钥 , 凭 CA密 钥 登 陆 会 员 专 区 并 按 网 上 提 示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资 料 ( 详 见 http:/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4 页公 共 服 务 -办 事 指 南 ) 。 招

13、 标 文 件 以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的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为准 , 招 标 人 不 再 提 供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在 网 上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 请 及 时 关 注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门 户 网 和公 司 CA锁 推 送 消 息 。 ) 。4.3.下 载 时 需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费 ( 网 上 缴 费 ) 300元 /包 ( 售 后 不 退 ) , 图 纸 金 额 : 1000元 人 民 币 /包

14、,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支 付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见 招 标 文 件 , 地 点 见 招 标 文件 。2.投 标 人 需 要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系 统 中 上 传 加 密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在 开 标 现 场 递 交 未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及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3.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上 传 /未 上 传 或 未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和 纸 质

15、投 标 文 件 逾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4.未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和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经 授 权 的 委托 代 理 人 递 交 。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注 :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公 开

16、发 布 。7. 联 系 方 式建 设 单 位 :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联 系 人 : 陆 老 师电 话 : 0371-60987488招 标 代 理 公 司 :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东 明 路 187号 金 成 大 厦 B座 9层 招 标 五 部联 系 人 : 陈 正 凯电 话 : 0371-65933584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5

17、 页电 子 邮 箱 : 户 名 :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直 属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41001526010059688888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6 页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建 设 单 位 :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联 系

18、 人 : 陆 老 师电 话 : 0371-60987488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东 明 路 187号 金 成 大 厦 B 座 9 层 招 标 五 部联 系 人 : 陈 正 凯电 话 : 0371-65933584电 子 邮 箱 : 1.1.4 项 目 名 称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1.1.5 建 设 地 点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 新 郑 龙 湖 校 区 院 内 )1.2.1 资 金

19、来 源 省 财 政 资 金1.2.2 出 资 比 例 100%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1 招 标 范 围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1.3.2 工 期 要 求 一 标 段 : 50日 历 天 ; 二 标 段 : 40 日 历 天1.3.3 质 量 要 求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不 接 受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 、 能 力 和 信 誉 1一 标 段 :1.1.企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20、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或 三 证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1.2.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1.3.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要 求 : 市 政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或 公 路 专 业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且 具 有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21、 , 且 目 前 无在 建 工 程 ( 投 标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证 明 ) ; 在 投 标 企 业 办 理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1.4. 业 绩 要 求 : 从 事 过 与 本 项 目 相 类 似 的 道 路 、 管 网 工 程 ;2二 标 段 :2.1.企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或 三 证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施 工 企 业 所 持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须 包 含 园 林 绿 化 经 营 范 围 ;2

22、.2. 人 员 要 求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具 备 有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具有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的 从 业 经 历 , 并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2.3. 业 绩 要 求 : 从 事 过 与 本 项 目 相 类 似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3.依 法 纳 税 证 明 ( 近 期 ) ( 可 以 是 银 行 扣 款 回 单 或 税 局 开 具 的 凭 据 )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23、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7 页4.社 保 缴 纳 证 明 ( 近 期 ) ( 可 以 是 银 行 扣 款 回 单 或 税 局 开 具 的 凭 据 ) ;5.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2013、 2014、 2015) , 如 若 投 标 企 业 注 册 不 足三 年 的 以 注 册 时 间 为 准 ;6. 提 供 前 三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企 业 自 证 ) , 提 供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承 诺 文 件 ;7.2014年 1月 1日 以 来 具 有 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24、 业 绩 ( 以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8.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有 效 时 间 内 的 由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查 询 包 括 企 业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经 理 ;9.提 供 “ 信 用 中 国 ” ( ) 网 站 的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栏 目 的 查 询 结 果 的 截 图 ;10.提 供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网 站 的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法 失 信

25、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栏 目 的 查 询 结 果 的 截 图 ;11.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2.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不 接 受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10.2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17 日 前1.10.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的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15 日 前1.11 分 包 不 允

26、许1.12 偏 离 不 允 许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其他 材 料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期 间 发 出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 补 遗 和 其 它 有 效 正 式 函 件 等内 容 均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 7 天 前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7年 月 日 9 时 30 分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 4 小 时 内2.3.2 投

27、标 人 确 认 收 到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 4 小 时 内3.3.1 投 标 有 效 期 60日 历 天 (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电 汇在 投 标 截 止 前 从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汇 到 以 下 指 定 账 户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人 民 币 )递 交 至 :开 户 行 :指 定 银 行 账 号 :注 :1、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2、 投 标 人 应 从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至 招 标 代 理

28、账 户 , 转 账 时 请 说 明 是 “ 某 某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8 页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 。3、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 将 银 行 进 账 单 和 基 本 账 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盖 单 位 公 章 )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在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29、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证 金 ( 计 息 期 :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至 合 同 签 订 日 , 利 息 为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利 息 ) 。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动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5、 未 按 此 规 定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为 无 效 标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年 份 要 求 2013年 、 2014 年 、 2015年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2014年 1 月 1 日 以 来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份 要 求 2014年 1

30、月 1 日 以 来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本 )份 数 正 本 1份 , 副 本 4 份 , 电 子 文 档 U盘 一 份3.7.5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每 册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装

31、 订 , 装 订 应 牢 固 、 不易 拆 散 和 换 页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编 制 目 录 , 并 插 于 连 续 页 码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招 标 人 全 称 :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在 北 京 时 间 2017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点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郑 州 市 农 业 路 和 经 一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投 资 大 厦12-16楼 第 开 标 室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件 不 退 还

32、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2017年 月 日 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河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郑 州 市 农 业 路 和 经 一 路 交 叉 口 西 南角 投 资 大 厦 12-16 楼 第 开 标 室 )5.2 开 标 程 序 ( 1)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封 情 况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在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表 上 签 字 确认 。( 2) 开 标 顺 序 :

33、先 投 后 开 , 后 投 先 开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7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2人 , 专 家 5 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河 南 省 综 合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委 会 确定中 标 人 否 ,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3名7.3.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或 转 账 ,中 标 价 5%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词 语 定 义10.1.1 类 似 项 目 与 本

34、项 目 相 类 似 ,一 标 段 : 从 事 过 与 本 项 目 相 类 似 的 道 路 、 管 网 工 程二 标 段 : 从 事 过 与 本 项 目 相 类 似 园 林 绿 化 工 程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9 页10.2 采 购 预 算 价 一 标 段 : 9 4 6 4 0 6 2 .5 5 元 ,二 标 段 : 4 0 4 8 3 6 .9 8 元 ,超 过 此 预 算 价 按 废 标 处 理10.4 同 义 词 语

35、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 “ 技 术 标 准和 要 求 ” 和 “ 工 程 量 清 单 ”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 发 包 人 ” 和 “ 承 包 人 ”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 招 标 人 ” 和 “ 投 标 人 ” 进 行 理 解 。10.5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开 标 会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款 的 规 定 ,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 投 标 人

36、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标 会 , 并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法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 否 则 , 对 开 标 无 异 议 。10.6 评 标 结 果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予 以 公 示 , 公 示 期 1个 工 作 日10.7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37、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投 标 人 不 得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并 不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8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情 形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 在 投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38、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新 招 标 。10.9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 且 以 专 用 合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人 须 知 、 评

39、标 办 法 、 投 标 文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格 式 执 行 , 未 列 出 格 式 的内 容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10.10 招

40、 标 人 声 明 1 .投 标 人 因 参 与 投 标 活 动 而 涉 及 的 人 身 伤 害 、 财 产 损 害 、 侵 犯 他 人 权 益 、 仲裁 或 诉 讼 等 , 应 当 责 任 自 负 、 费 用 自 担 , 并 应 保 证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免 于 承 担 上 述 责 任 或 者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2 .招 标 人 声 明 招 标 文 件 中 附 带 的 参 考 资 料 是 以 诚 信 的 态 度 提 供 的 , 是 招 标 人现 有 的 和 客 观 的 信 息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做 出 的 任 何 理 解 、 推 论 、 判

41、断 、 结 论 和 决 策 进 行 负 责 。3 .招 标 人 声 明 :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相 关 图 纸 等 工 程相 关 资 料 之 日 起 , 应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和 项 目 情 况 , 认 真 分 析 获 取 的 资 料 ,对 于 漏 项 、 缺 项 、 错 项 、 先 后 冲 突 的 内 容 以 及 不 清 楚 、 不 清 晰 的 内 容 , 在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应 积 极 主 动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问 询 和 问 题 。 在 答 疑 环节 和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后 ,

42、项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均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招 标人 均 不 负 责 。4、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需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同 时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责任 书 。10.11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 由 中 标 人 代 招 标 人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标 准 的 8 0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43、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10 页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44、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45、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 .4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 能 力 和 信 誉 。( 1 )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46、: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4 .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 .4 .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利 义 务 ; ( 2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47、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 .4 .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文 件河 南 工 业 贸 易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第 11 页( 1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2 ) 为 本 标 段 前

48、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49、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 0 )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 1 )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 2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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