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T/GB-1/06/72006年3月 为了节约起见,本文件印数有限。谨请各位代表及观察员携带文件与会, 如无绝对必要,望勿索取。本会议文件可从 因特网 http:/www.fao.org/ag/cgrfa/gb1.htm网站获取。 J7499/Ch. C暂定议程草案议题 9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 2006年6月1216日,西班牙马德里 促进履约和解决违约问题的 程序和业务机制草案 1. 2005年12月14日至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会议的关于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履约及供 资战略的开放性工作组,审议了各国政府提出的关于履约和解决违约问题的程序和机制的书面意
2、见。在会议上,国家和区域发表了评论和提出了意见。开放性工作组然后将提出的意见整合到一项决议草案中,并认为应将其提交管理机构审议。该决议草案包含在本文件中。 2. 开放性工作组还指出,除了各代表团在开放性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评论和提交的材料之外,还应当考虑到各国政府早些时候提出的书面意见1。 3. 开放性工作组请各国和各区域进一步提出意见和评论,包括关于 该决议草案及其附件的意见和评论,并要求临时秘书处将这些内容登载 在委员会的万维网站上。提交的这些意见和评论登载在因特网http:/www.fao.org/ag/cgrfa/compliance.htm网站上,并反映在文件关于促进履约 和解决违约问
3、题的程序和机制 草案的意见和评论汇编中。21CGRFA/MIC-2/04/3;CGRFA/IC/OWG-1/05/5和CGRFA/IC/OWG-1/05/5 Add. 1。 2IT/GB-1/06/Inf.7。 IT/GB-1/06/72 4. 请管理机构最终决定和通过决议草案,并酌情考虑到上文第2段和第3段所提到的文件。 IT/GB-1/06/7 1供管理机构审议的决议草案 管理机构第 */2006 号决议 履约 管理机构, 1. 按照条约第19条和第21条规定,根据本决议附件及各国和各区域提出的意见,特此 成立一个履约委员会,决定逐步制定履约程序和机制,以便进一步审议和可能最终制定,其工作
4、应在合作性有效履约程序和执行机制得到批准之后开始; 2. 决定 依据本决议附件 及各国和各区域提出的意见,审议此类程序和执行机制,供进一步审议和可能最终制定,以便在其*届会议上予以批准/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所列的程序和执行机制; 3. 决定,为了规定暂定履约程序和执行机制,缔约方可在管理机构会议之前提出与其履行条约,包括可能违背条约有关的任何事项。管理机构应审议该事项,并决定处理该方提出的这一事项的适当方法,该方法尤其可包括指定一方或几方与提出这一事项的一方在闭会期间举行会议,以便提供咨询或援助,包括需要时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3 bis. 决定审议这些补充程序和执行机制,以便在其*届会议上
5、予以批准。 IT/GB-1/06/72 关于履约的决议草案附件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 履约程序和机制草案 以下程序和机制按照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21条制定,不同于也无损于根据按照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22条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 I. 宗旨 1. 履约程序和机制的宗旨应是促进履行条约条款,处理各方违约问题,监测条约活动,并酌情提供咨询或援助。 II. 原则 1. 履约程序和机制应当简易、便利、非对抗性和合作性。 2. 履约程序和机制的操作应以透明、公正、迅捷和可预测性原则为准绳。 3. 履约程序和机制的操作应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适当平衡。 III. 体制机构 1.
6、 特此根据条约议定书第19条和第21条规定成立一个履约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履行议定书中规定的职能。 2. 委员会应由条约缔约方提名和管理机构选举的14名成员组成,其基础是联合国七个区域团体中每个区域选两名成员。 3. 委员会成员应在遗传资源领域或条约的其他相关领域中具有公认的能力,包括法律或技术专门知识,他们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 4. 成员应由条约管理机构选举,完整的一个任期为四年。条约管理机构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选出七名任职半个任期的和七名任职整个任期的成员,从每个区域各选出一名。此后,条约管理机构应选举在整个任期中任职的新成员,替代到期的那些成员。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5. 除非
7、另有决定,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秘书处应为该委员会的会议提供服务。 6. 委员会应向条约管理机构下届会议提交与履行其职能有关的报告,包括各IT/GB-1/06/7 3项建议,供审议和采取适当行动。 7. 委员会应制定其议事规则,并将其提交管理机构审议批准。 8. 委员会应选举其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将在粮农组织各区域间轮流。 IV. 委员会的职能 1. 为了促进履约和解决违约问题,委员会应在条约管理机构全面指导下发挥以下职能: a) 处理向其提出的各项违约问题,确定具体情形和可能的根源; b) 审议向其提交的关于履约问题和违约案例的信息; c) 就履约事项酌情向相关方提供咨询和/或
8、援助,帮助该方履行其在条约中的义务; d) 审查各方履行其在条约中的义务的一般问题,考虑到各方提交的信息并遵循委员会的指导; e) 采取下文第VII条确定的措施,或酌情向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f) 在秘书处支持下,监测条约活动和缔约方提供的信息; g) 履行条约管理机构可能分配给它的任何其他职能; h) 向管理机构报告其活动。 V. 程序 1. 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接收以下各方提交的与履约有关的任何情况: a) 任何一方与其本身有关的情况; b) 任何一方与另一方有关的情况;或 c) 管理机构。 2. 一旦收到提交的可能的违约情况,秘书处将启动与所涉方或几方对话的过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情形时尤其
9、将开展这种对话。 3. 如果这种对话过程将无法在30天内达到其目的,秘书处应在收到提出的意见后15天内将这些情况提供给相关方,并予以公布,鼓励其他来源提供与此有关的任何信息。相关方和任何其他相关来源将有60天时间向秘书处作出回应和提供IT/GB-1/06/74 相关信息。秘书处在收到这些回应和相关信息后的15天内,应将提出的意见、回应和信息转交该委员会。委员会将有90天时间逐步分析和提出建议,或采取任何措施,以便确保履约和解决这一问题。 4. 缔约方收到与其履行条约条款有关的意见后应作出回应,需要时可向委员会求助, 最好在3个月内提供必要的信息, 无论如何不得超过6个月。这一时期应从秘书处证明
10、的收到提交意见之日期起算。如果秘书处没有在上文提到的6个月时间内收到相关方的任何回应或信息, 它应将提交的这一情况转交委员会。 5. 提交的意见所涉及的或提出意见的缔约方有权参加委员会的审议活动。然而,该方不得参加委员会拟定和通过建议的工作。 6. 保密将是这一过程的一项重要要求。 VI. 信息和协商 1. 委员会应审议从以下各方收到的相关信息: a) 相关方; b) 对另一方提出意见的一方。 2. 委员会可索取或接收并审议相关信息,包括由以下各方提供的相关信息: a) 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及相关政府间组织。 b) 秘书处。 3. 委员会可征求专家建议。 4. 委员会在履行其
11、各项职能和开展各项活动时,应遵守根据条约第30条属于保密的任何信息的保密性。 VII. 促进履约和处理违约问题的措施 1. 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促进履约和处理违约案例: a) 酌情向相关方提供咨询或援助; b) 向条约管理机构提出与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技术转让、培训及其他能力建设措施有关的建议; c) 酌情要求或协助相关方制定一项履约行动计划,在将由委员会和相关方商定的时限内实际履行条约并考虑到其现有履约能力; IT/GB-1/06/7 5d) 请相关方就其正在为履行其在议定书中的义务而作出的努力,向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 2. 条约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违约的原因、种类、程度和频率等因素,以及相关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条约的能力,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a) 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技术转让、培训及其他能力建设措施有关的 建议; b) 向相关方发出警告; c) 公布违约案情。 VIII. 对程序和机制的审查 条约管理机构应按照第21条审查这些程序和机制的效益并采取适当行动。 IX. 报告 管理机构可不时要求缔约方提交其条约履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