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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团体意外残疾保险( 2017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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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 团体 意外残疾 保险 ( 2017 款) 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险合同(以下简称 “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 第 二 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 四 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2、伤害 (释义一) 事故导致伤残 (释义二 )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释义三) (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

3、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第五 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 、分娩; ( 六)被保险人罹患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释义 四 ) ;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在内

4、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六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伤残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期间;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影响期间; (三)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释义五

5、)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六) 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释义 七 ) 、跳伞、攀岩 (释义 八 ) 、探险 (释义 九 )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 (释义十) 、摔跤、特技 (释义十 一 ) 、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释义十 二 )期间; (七)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 间或者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

6、、台湾地区)期间。 保险金额 第 七 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 八 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 九 条 保险金申请人 (释义 十三 )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 二 )保险合同凭据; ( 三 )被保险人身

7、份证明; ( 四 )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 十 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一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 、伤残:

8、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三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 的通知(中保协发【 2013】 88号)。 四、 猝死 : 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五 、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

9、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六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七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 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八 、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 、武术比赛: 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 二 、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或患艾滋病( AIDS):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三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四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净保费 (释义八) 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五 、净保费: 指不包含本社 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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