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用 纸 可 传 真申 请 至 利墨(上海)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Mail: - 中文 版 办 公管理系 统 申 请书 申 请 日期 年 月 日 正式开始使用日期 申请 月起第 二个月的 第一天 请 确 认 下列 栏 目 FNA 会員 制造 业 洽 谈 会参展商 其他 申请人信息 公司 名 (假名 ) 联 系 人 (假名 ) 部 门 职 位 邮 箱地址 须 填 项 电 话 ( ) 须 填 项 联 系地址 (假名 ) 须 填 项 楼名 同意会 员 章程 欢 迎随 时 垂 询 http:/ 办 公管理系 统 服 务 中心 021-5238-0701( 9:00 17:30 周六、周日假日除外)
2、运 营 商 中国 利墨(上海)商 务 信息咨 询 有限公司 200336 上海市 长 宁区 延安西路 2201 号 上海国 际贸 易中心 266 室 日本 风险 小恐 龙 股份有限公司 ( 东证二部 上場 3768) 103-0027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 二丁目 16 番 5 号 RMG 大厦 - 会 员规 章(中国版) 利墨 (上海 )商 务 信息咨 询 有限公司(以下 简 称“利墨”),有关利墨运 营 的在互 联 网上提供的“ J-MOTTO” 服 务 (以下 简 称“本服 务 ”)的使用,制定以下会 员规 章(以下 简 称“本 规 章”)。 第条(定 义 ) 本 规 章中,以下各款用 语
3、 的含 义 如下: 1.“利墨网页”是指利 墨在互联网上运营的“ J-MOTTO”的网络; 2.“会员”是指,根据本规章申请入会,在利墨注册的可使用本服务的法人或个人; 3.“用户管理人”是指,为了会员利用本服务进行本服务操作相关手续(包含用户管理人的变更),作为指定会员代表在利墨(上海)的登记者。 4.“操作实施方”是指,会员为了使用本服务在利墨注册,并在实际使用本服务时进行操作的一方; 5.“本内容”是指利墨网页提供的所有服务; 6.“内容运营方”是指运营本内容的法人; 7.“会员 ID”是指利墨向会员发行的为识别该会员的 ID; 8.“用户 ID”是指,管理员用户及操作实施方为了使用本服
4、务的 ID; 9.“ 初期用户管理人 ID” 是“用户 ID” 的一种,会员为了首次登录本服务而发行使用的用户管理人(入会申请手续的申请者),会员首次登陆本服务进行使用的 ID。 第条(入会申 请 ) 1.为 了使用本服 务 ,需要根据利墨另行 规 定的手 续办 理入会申 请 手 续 成 为 会 员 。 2.入会申 请时 , 应 熟 读 本 规 章并理解其内容,承 诺 受 该 内容 约束后 办 理申 请 手 续 。 3.办 理入会申 请 方在入会申 请时应 保 证 以下事 项 : ( 1)入会申 请 方非 为 代表法人的人或非个人本人 时 ,已从其所属法人或个人本人 处 得到入会 申 请 的授
5、 权 ; ( 2)有关利墨网 页 的操作 实 施方的行 为 ,其所属法人或个人自己已同意 负责 。 4.利墨在以下情形出 现时 有可能不同意入会申 请 (入会申 请方 对该 不同意不得提出异 议 申 请 ): ( 1)被 发现 入会申 请时 通知了虚假的事 项 ; ( 2)其他,利墨 认为 不适合入会 时 。 第条( ID 及密 码 ) 1.利墨同意入会申 请时 , 进 行会 员 注册并向会 员发 行会 员 ID,初期管理人用 户 ID 及初期管理人用 户 ID 用的密 码 。 2.会 员 使用初 期管理人用 户 ID 就每个操作 实 施方注册用 户ID 及 设 定密 码 。会 员 在注册操作
6、 实 施方 时 , 须 事前确 认 操作实 施方同意其注册信 息按照第 9 条 处 理后方可 实 施 该 注册。 3.操作 实 施方通 过输 入会 员 ID,用 户 ID 及密 码 使用本服 务 。 4.会 员应 自己 负责 管理会 员 ID不得 让 操作 实 施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会 员 ID。会 员 不得将会 员 ID 向操作 实 施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借、 转让 、名 义变 更、 买卖 、抵押或做其他任何 处 分。 5.会 员应负责监 督管理向操作 实 施方 设 定的用 户 ID 及密 码 。有关其用 户 ID 及密 码 被使用的行 为 、用 户 ID 及密 码 管理不充分、 错误 使用或操作
7、 实 施方以外的第三方的使用等全部由会 员 承担 责 任。 6.会 员发现 ,会 员 ID 及用 户 ID 丢 失、被盗或操作 实 施方以外的第三方不 正当使用 时 ,根据利墨另行制定的方法立即 联络 利墨并根据利墨的指示 进 行 处 理。 第条(会 员设备 等的 设 置、 维护 ) 使用本服 务 所需的互 联 网 连 接 环 境(包括网 络 运 营 商使用合同、 电话 等的通信 线 路使用合同)、 电脑 及其他机器、 软 件等,会 员应 自己承担 费 用 进 行 设 置和 维护 。 第条(本服 务 的内容) 1.本服 务 的内容如下。利墨网 页 公布的内容或本服 务 的内容根据会 员 不同有
8、 时 会有不同,会 员应 事先同意 该类 差异。 ( 1)通 过 利墨网 页 的 链 接等,利墨以外的内容运 营 商可以 进入在互 联 网上运 营 的网 页 ,向会 员 提供商品或信息等的服 务(以下 简 称“ 门户 服 务 ” )。 ( 2)利墨作 为 内容运 营 商在利墨网 页 上向会 员 提供自己的商品或信息等的服 务 (以下 简 称“利墨自身服 务 ”) 2.有关本服 务 的 详细 内容,除在本 规 章中 规 定外 还 另行在利墨网 页 上公布。 3.本服 务 的提供 时间 段,除第 17 条第 1 款 规 定的服 务 的一 时中断或停止期 间 外, 1 年 为 365 日( 闰 年
9、为 366 日),每日 24小 时 。 4.本服 务 的咨 询 接待 时间 以利墨网 页 公布的咨 询 一 览 内容 为准。 第条( 门户 服 务 ) 1.会 员 有关 门户 服 务 与内容运 营 商直接 进 行交易,利墨 对 有关交易的成 败 、内容及履行等不 负 任何 责 任。 2.利墨 对 会 员 有关 门户 服 务 的信息 的正确性、完全性、目的适合性、有效性等不 负 任何 责 任; 对 包括以下事由的内容运 营 商的行 为 不 负 任何 责 任: ( 1)会 员 未能接受来自内容运 营 商的商品的提供或被拒 绝 提供商品 时 ; ( 2)有关会 员 与内容运 营 商的交易, 发 生了
10、 错误 、欺 诈 、 债务 不履行、不法行 为 、内容运 营 商提供的商品或 服 务 等的瑕疵等其他 问题时 ,或内容运 营 商网 页 做了夸大广告等其他不正当表示 时 。 第条(利墨自身服 务 ) 利墨自身服 务 的内容及其他 详细 事宜由利墨另行 规 定并在利墨网 页 上公布。 第条(会 费 等) 1.本服 务为 会 费 制的收 费 服 务 。会 员 通 过 支付会 费 ,可以使用本 服 务 。 2.有关本服 务 的会 费 及其他 费 用和其 计 算支付方法,会 员 遵守利墨另行 规 定的内容及条件。内容运 营 商 对门户 服 务 个 别规 定了会 费 及其他 费 用和 计 算支付方法的,
11、以 该 内容及条件为 准。 3.会 员应 承担会 费 及其他 费 用相关的税金。 4.会 员 向利墨已支付的会 费 及其他 费 用除利墨 错误 征收外不予返 还 。 5.利墨提前 60 日向会 员发 布通知可以 变 更会 费 及其他 费 用。 第条(秘密信息、个人信息的 处 理) 1.利墨及内容运营商应严格管理其持有的以下秘密信息,充分注意保护会员的信息,不在本条以外使用秘密信息: ( 1)会员在办理本服务的入会申请时提交的信息及会员注册的操作实施方的相关信息(包括根据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变更的信息)(以下简称“会员注册信息”); ( 2)本服务的使用历史记录及其他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各
12、种信息(以下简称“会员交易信息”)。 2.以本服务能够顺利提供为目的,会员事先同意利墨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内容运营商提供会员注册信息。 3.会员事先同意利墨为实现以下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从内容运营商处取得会员和内容运营商之间的会员交易信息: ( 1)新商品、新服务的企划、开发; ( 2)信件广告、电子邮件等的邮件 及发送; ( 3)会员的管理; ( 4)其他为了能提高本服务内容的必要的行为。 4.会员事先同意,利墨在提供本服务时,以与本条第 3 款规定的同一目的为前提,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秘密信息并在该目的需要的范围内,在本公司集团内共同使用会员信息。 5.利墨不得将本条第 2 款及第 4 款规定的
13、秘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形除外: ( 1)事先取得会员同意时; ( 2)根据法律法规被要求披露时; ( 3)不能识别个别会员的状态下提供时。 6.会员及操作实施方可随时请求中止其自身的秘密信息的披露、修正及使用和提供。此时,应按照 利墨指定的方法向利墨备案。 7.利墨在利墨规定的相关期间经过后可以销毁秘密信息。 8.个人信息的处理按照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规定(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处理。 第条(登録事項変更) 1.会 员 入会申 请时 注册的事 项变 更 时 , 应 及 时 按照利墨指定的方法向利墨提出 备 案,以后 变 更 时 亦同。 2.会 员 未及 时 根据本条第
14、1 款 备 案而 对 其 产 生不利 时 ,利墨不 负 任何 责 任。 第条(会 员 的 责 任) 会 员 在使用本服 务时 除 应诚实 遵守本 规 章 规 定外 还应 遵守以下事 项 ,并且 应 促使其操作 实 施方遵守本 规 章及以下事 项 : ( 1)不得 不当使用本服 务 及利墨网 页 上的信息; ( 2)有关利墨网 页 上提供的信息,不得 实 施侵害利墨、内容运 营 商或第三方的著作 权 、商 标权 及其他 权 利的行 为 ,也不得实 施有可能有侵害 该类权 利可能性的行 为 ; ( 3)不得 实 施冒用他人名称或冒称没有代表 权 或代理 权 的其他公司 组织 的行 为 ,也不得 实
15、 施 谎 称与他人或 组织 合作或 谎称有合作关系的行 为 ; ( 4)不得将作 为 本服 务 的会 员 的 权 利向第三方 转让 、 让 第三方使用、或 对 本服 务 的会 员 的 权 利 进 行 买卖 、 变 更名 义 、 设 定质权 及 设 定其他担保; ( 5)不得以任何手段 实 施妨碍利墨网 页 的运 营 或有妨碍可能性的行 为 。 第 条(有效期 间 ) 会 员资 格的有效期 间为 自首次注册日起 1 年,如未提出退会的 备 案 则 自 动 延 长 1 年,以后亦同。但,会 员 如有 违 反本 规章的行 为 ,或利墨 认为 不适合 继续 做会 员时 ,有不延 长 有效期间 的可能。
16、首次注册日是指,利墨向会 员发 行第 3 条第 1 款规 定的会 员 ID,初期管理人用 户 ID 及初期管理人用 户 ID 用密 码 之日。 第条(退会) 1.会 员 希望退会 时 , 应 在希望退会月的前一个月的月末前根据利墨指定的方法向利墨提出 备 案,在希望退会月月末退会。会 员 如 对 利墨 负 有任何 债务 ,退会 时应 全 额 支付。 2.即使会 员 退会,利墨概不返 还 会 员 已支付 的会 费 等。 3.退会后的会 员 的秘密信息及个人信息将 继续 按照第 9 条及个人信息保 护 方 针处 理。 第条(会 员资 格的停 止 、 取消 ) 1.会员发生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事由时,
17、利墨不需事前向会员发出任何通知即可一时停止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本规章的任何条款时; (2)被发现入会申请及注册事项变更之际通知了虚假的事项时; (3)迟延支付会费及其他费用; (4)丧失偿付能力时; (5)会员受到扣押、被申请拍卖、迟延支付税款处分或受到其他类似的处分时,或会员发生破产、清算、解散或发生类似的事态时; (6)其他,利墨认为不再适合做会员时。 2.如果会员符合前款各项的任何条款时,会员将对本公司承担一切金钱债务,即是失去会员使用期限。会员对本公司的现金债务,即刻以该现金完成支付。 第条( 对 会 员 的通知) 1.利墨 对 会 员 的通知,通 过 在利墨网 页 上
18、公布、 发 送 电 子 邮 件或其他适当的方法 进 行。 2.本条第 1 款的通知如通 过电 子 邮 件 发 出,当 该电 子 邮 件到达会 员备 案的 电 子 邮 件地址的服 务 器 时视为 利墨完成了 对 会员 的通知。 3.因会 员 未根据第 10 条 进 行 变 更 备 案,利墨 对 会 员 的通知 迟延或未到达 时 ,在通常 应 到达 时视为 通知已到达。 第 条(服 务 内容的 变 更) 1.利墨无需事前通知会 员 即可 变 更本服 务 的内容。 变 更 时 利墨 应 在 实 施 变 更后通 过 在利墨网 页 上公布来通知会 员 。 2.该变 更即使 对 会 员产 生不利或造成 损
19、 失,利墨不 负 其相关责 任。 第条(服 务 的一 时 中断或停止) 1.符合以下任一事由 时 ,利墨有可能一 时 中断或停止提供本服 务 的部分或全部: ( 1)与本服 务 提供相关的 设备 或系 统检查 、保养或更新 时 ; ( 2)因天灾地 变 、 战 争、内乱、 骚扰 、 劳动 争 议 及其他 劳动者与使用者的 纠纷 、不可避免的事故、法律限制及其他当事人不能支配的一切原因,很 难 提供本服 务时 ; ( 3) 电 力通信 单 位及其他本服 务 的提供所需的第三方的服 务不能提供 时 ; ( 4)其他因操作或技 术 上的利墨需 对 本服 务 一 时 中断、停止或不可 预测 的事 态
20、,利墨 认为难 以提供本服 务时 。 2.对 因一 时 中断或停止提供本服 务 所 产 生的 对 会 员 或第三方的不利,利墨不 论 任何理由概不 负责 。 3.利墨一 时 中断或停止提供本服 务时 ,事先通 过 在利墨网 页公布的形式通知会 员 。但 紧 急情况下,可以省略事先通知。 第条( 损 害 赔偿 ) 1.因会 员违 反本章程的行 为 ,或因其不适当行 为 或 违 法行 为致使利墨遭受 损 害 时 ,利墨可以向 该 会 员请 求相 应 的 损 害 赔偿 。 2.利 墨因 应归责 于利墨的事由致使会 员 遭受 损 害 时 ,利墨 仅在 产 生 该损 害的 该时 期的 该 会 员 支付的
21、会 费 的范 围 内 赔偿 ,其他情形,利墨 对 会 员 不 进 行任何 赔偿 。 第条( 规 章的范 围 及 变 更) 1.利墨通 过 另行在利墨网 页 公布及其他方法 规 定的个 别规 定构成本 规 章的一部分,本 规 章与网 页 的公布、个 别规 定 发 生矛盾 时 ,原 则 上网 页 的公布、个 别规 定 优 先。 2.利墨不需 经 会 员 同意即可修改本 规 章,会 员应 事先 对 此予以同意。即使因本 规 章的修改 结 果致使会 员产 生不利,利墨不负责补偿 并不承担其他 义务 。 3.本 规 章 发 生了 变 更 时 ,利墨 应 在利墨网 页 公布并通知会 员 。 4.本 规 章的 变 更于利墨网 页 公布修改后的 规 章 时 生效。 第条(准据法) 有关本 规 章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 释 适用中国法。 第条( 纠纷 的解 决) 1.有关本 规 章的条款的解 释产 生疑 义 或有关本 规 章未 规 定的事 项发 生争 执 等 时 ,会 员应 与利墨本着 诚 意通 过协 商 圆满 解决。 2.有关本服 务 的使用万一 发 生 纠纷时应 将利墨的 总 公司所在地的管 辖 地方法院作 为 第一 审 的 专 属合意管 辖 法院。但,有关门户 服 务 ,内容运 营 商另有 规 定 时 ,根据其 规 定 处 理。 2016 年 1 月 1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