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关 村 南 阳 科 技 产 业 园 中 小 企 业 加 速 器 项 目 一期 1#、 2#、 3#标 准 厂 房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三 次 )招 标 文 件招 标 编 号 : HNSZ2017-0104招 标 人 : 南 阳 中 关 村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首 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18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样 本 ) 24第 五 章 投 标 报 价 30第 六 章 特 别 说
2、 明 31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33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0注 : 投 标 单 位 购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对 其 内 容 、 份 ( 页 ) 数 等 方 面 应 认 真核 对 , 如 招 标 文 件 有 缺 少 份 数 、 漏 页 或 其 他 内 容 方 面 的 问 题 , 投 标 单 位 应在 领 到 资 料 后 3 日 内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若 超 过 期 限 , 则 视 为 认 同 招 标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1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中 关 村 南 阳 科 技 产 业 园 中 小 企 业 加 速 器 项 目 一
3、 期 1#、 2#、 3#标 准 厂 房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项 目 ( 三 次 )已 经 批 准 , 采 购 人 为 南 阳 中 关 村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开 招 标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前 来 参 加 。一 、 项 目 概 况1、 项 目 名 称 : 中 关 村 南 阳 科 技 产 业 园 中 小 企 业 加 速 器 项 目 一 期 1#、 2#、 3#标 准 厂 房 电 梯 安 装工 程 项 目 ( 三 次 )2、 招 标 编 号 : HNSZ2017-01043、 供
4、 货 地 点 : 中 关 村 南 阳 科 技 产 业 园4、 质 量 :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技 术 要 求 , 且 通 过 南 阳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颁 发 准 用 证5、 供 货 安 装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6、 预 算 金 额 : 2730000.00元7、 招 标 内 容 : 电 梯 18部 ( 客 梯 12 部 , 货 梯 6 部 ) 采 购 及 安 装二 、 投 标 企 业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2、 投 标
5、人 须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或 代 理 商 ;3、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须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客 梯 A级 资 质 、 货 梯 B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和 电梯 安 装 、 维 修 B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4、 代 理 商 为 电 梯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书 面 唯 一 授 权 代 理 的 供 应 商 , 须 具 有 电 梯 安 装 、 维 修 保 养 B级 资质 及 以 上 资 质 , 且 须 提 供 电 梯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的 特 种
6、 设 备 (电 梯 )制 造 许 可 证 客 梯 A 级 资 质 、 货 梯 B级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电 梯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函 ;5、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以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能 力 ;6、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的 2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和 合 同 同 时 具 备 为 准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7、 为 准 ) ;7、 有 依 法 纳 税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8、 投 标 人 应 持 有 参 加 招 标 活 动 中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9、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10、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不 允 许 分 包 、 转 包 。三 、 投 标 报 名1、 报 名 注 意 事 项请 各 投 标 企 业 本 单 位 人 员 按 照
8、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由 单 位 法 人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持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携 带 相 关 报 名 资 料 的 原 件 前 来 报 名 , 并 按 顺 序 整 理 报 名 资 料 2 套2( 复 印 件 逐 页 加 盖 报 名 单 位 公 章 装 订 成 册 ) , 经 核 对 复 印 件 无 误 后 原 件 退 还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报 名资 料 的 审 验 并 不 作 为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条 件 的 最 终 认 定 , 投 标 单 位 应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9、规 性 负 责 ) 。2、 报 名 时 间 及 地 点( 1) 报 名 时 间 : 2017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7年 6月 26日 , 上 午 08:30 11:30、 下 午 14:30 17:3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除 外 ) ;( 2) 报 名 地 点 : 河 南 首 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报 名 室 ( A603) ;( 3) 招 标 文 件 费 :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1000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图 纸 ) , 售 后 不 退 。四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1、 投 标 文 件 递
10、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五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南 阳 高 新 区 行 政 ( 便 民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网 网 上 发 布 。六 、 联 系 事 项招 标 人 : 南 阳 中 关 村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联 系 人 : 苏 先
11、生联 系 电 话 : 13525665859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首 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孙 女 士联 系 电 话 : 0377-63767712地 址 : 南 阳 市 南 都 路 与 范 蠡 路 交 叉 口 儒 林 星 座 A 厅 6 楼 2017年 6月 20日3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南 阳 中 关 村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河 南 首 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电 子 邮 件 : 1.1.4
12、 项 目 名 称 中 关 村 南 阳 科 技 产 业 园 中 小 企 业 加 速 器 项 目 一 期 1#、 2#、3#标 准 厂 房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项 目 ( 三 次 )1.1.5 供 货 地 点 中 关 村 南 阳 科 技 产 业 园1.2.1 资 金 来 源 自 筹1.3.1 招 标 范 围 电 梯 18 部 采 购 及 安 装1.3.2 供 货 安 装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1.3.3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技 术 要 求 , 且 通 过 南 阳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验 收 合 格 、 颁 发 准 用 证1.3
13、.4 质 保 期 不 少 于 一 年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要 求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1.9.1 踏 勘 现 场 招 标 不 集 中 组 织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 费用 自 理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举 行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1.10.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招 标 人 及 时 组 织 答 疑 回 复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料 相 关 设 计
14、 文 件 及 相 关 澄 清 答 疑 文 件2.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7年 7月 12日 上 午 9:00时 ( 北 京 时 间 )3.3 投 标 有 效 期 60 天3.4.1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5000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开 户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南 阳 分 行账 户 : 河 南 首 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账 号 : 698586629截 至 时 间 : 2017年 7 月 7 日 下 午 17时 整 ( 北 京 时 间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以 本 公 司 基
15、本 账 户 转 账 , 注 明 公 司 名 称4和 所 投 项 目 , 时 间 以 银 行 到 账 日 期 为 准 , 为 确 保 按 时 到账 , 请 适 当 提 前 转 账 。 投 标 人 须 携 带 转 账 凭 证 到 河 南 首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换 取 保 证 金 收 据 , 并 将 保 证 金 收 据复 印 件 装 订 到 投 标 文 件 中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开 标 时 须携 带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求 3 年 , 指 2014年 起 至 2016 年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16、。3.5.3 近 年 完 成 的 项 目 的 年 份要 求 4 年 ,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方 案 不 允 许3.7.3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 求 1、 签 字 与 盖 章 要 求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函 及 需 要 盖 章 或 签 字 之 处 均 应 按 要求 盖 章 或 签 字 。2、 包 装 要 求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装 入 密 封 袋 密 封 , 密 封 后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在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件
17、及 电 子 版 密 封 袋 每 个 开 口 处 均 需 密 封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正 本 壹 套 、 副 本 肆 套 , 电 子 版 U 盘 壹 份 。3.7.5 装 订 要 求 按 照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装 订 :采 用 胶 粘 方 式 装 订 , 装 订 应 牢 固 、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 不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在 左 侧 书 脊 上 标 明 投 标项 目 的 名 称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投 标 人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投
18、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整 ( 北 京 时 间 ) 前 不得 开 启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河 南 首 招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A603)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5.2 开 标 程 序 ( 1)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公 证 处 或 投 标 单 位 代 表( 2) 开 标 顺 序 : 随 机 宣 布5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共
19、 5 人 ,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少 于2/3; 社 会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推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是 , 推 荐 2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合 同 ,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20、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活 动 。7.4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伍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7.5 招 标 控 制 价 2730000.00元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词 语 定 义10.1.1 业 绩 项 目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2013年 1月 1日 以 来 具 有 的 200万 元 及 以上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同 时 具
21、 备 为 准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10.2 “ 暗 标 ” 评 审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 评 审 方 式 不 采 用10.3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投 标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投标 文 件 电 子 版 1、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的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U 盘 ), 并与 纸 质 文 档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不 含 签 字 、 盖 章 , 并 确 认 无病 毒 感 染 ) 。2、 上 述 存 储 应 单 独 装 入 密 封 袋 密 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22、章 ,在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作 为投 标 文 件 一 部 分 一 并 递 交 。10.4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 向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 证 明
23、文 件 , 出 示本 人 身 份 证 ,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 否 则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10.5中 标 公 示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一 媒 介 予 以 公 示 。6若 有 异 议 需 在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10.6知 识 产 权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24、 他 目 的 。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7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除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0.8同 义 词 语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 通 用
25、 合 同 条 款 ”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求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 发 包 人 ” 和 “ 承 包 人 ” ,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 招 标人 ” 和 “ 投 标 人 ” 进 行 理 解 。10.9支 付 条 款双 方 约 定 货 到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5%; 安 装 调 试 一 次 验 收 合 格 且 工 程 所 在 地 技 术 监 督 部门 颁 发 “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证 ” 后 付 至 已 完 合 同 总 价 的 95% , 扣 5%作 为 质 保 金 , 质 保 期以 颁 发
26、 “ 准 用 证 ” 之 日 起 计 算 。 质 保 期 满 且 经 招 标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无 息 退 还 质 保 金 。10.10相 关 费 用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等 费 用 。10.11监 督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10.12解 释 权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27、 构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人 须 知 、 评 标 办 法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28、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的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 本 招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制 订 和 解 释 。7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29、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1.3 招 标 范 围 、 计 划 工 期 、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供 货 期 : 见 投 标 人
30、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 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31、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32、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4.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8标 。1.5 费
33、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军 事 、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34、勘 现 场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35、 件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36、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2.1.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样 本 ) ;( 5) 投 标 报 价 ;( 6) 特 别 说 明 ;( 7) 技
37、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1.2 根 据 本 章 第 1.10款 、 第 2.2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出 澄 清 申 请 , 要 求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38、机 构 对 招 标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时 间 不 足 15 天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质 疑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过 程 使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39、 关 事实 、 依 据 和 证 据 及 其 来 源 或 线 索 , 便 于 有 关 单 位 调 查 、 答 复 和 处 理 。2.3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招 标 人 可 以 发 起 澄 清 通 知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收 受 人 。 如 果 澄 清 通 知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应 相 应 延 长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40、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2.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投 标 人 资 格 文 件投 标 货 物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投 标 保 证 金安 装 服 务 及 技 术 培 训 计 划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承 诺 及 优 惠 承 诺其 它 材 料现 场 安 装 组 织 设 计反
41、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确 认 书103.1.2、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表 格 格 式 , 但 表 格 可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3.2 投 标 报 价3.2.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 应 同 时 修 改 “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为 各 分 项 金 额 之 和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2 招 标 人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4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3.2.3 投 标 报 价 要 唯 一 。 报 价 含 设 备 费 、 运 输 费 、 保 管 费 、 安 装 费 、 调 试 费 、 检 测 费 、 总 包 管理 费 、 施 工 配 合 费 、 质 保 期 内 维 保 费 、 培 训 费 、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一 旦 中 标 , 招 标 人 不 再 支 付 报 价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 天 。3.3.2 在 投 标 人 须
43、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否则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3.3.3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44、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 人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45、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递 交 了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参 加 投 标 导 致 本 标 段 招 标 失 败 的 。( 3)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保 。3.5投 标 文 件 的 编
46、制3.5.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5.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供 货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 质 量 要 求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招 标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5.3 投 标
47、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应 尽量 避 免 涂 改 、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11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48、 须 知 前 附 表 。3.5.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 正本 ” 或 “ 副 本 ” 的 字 样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3.5.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 页 码 , 应 标 明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名称 ,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3.5.6 不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4.
49、投 标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 包 装 , 详 见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 予 拒 收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2.3 除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