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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渗滤液 化学药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06056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DF 页数:30 大小:289.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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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标 编 号 : KYZC2017003 号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 垃 圾 渗 滤 液化 学 药 剂 采 购 项 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四 川 坤 阳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17 年 3 月 29日目 录第 一 章 谈 判 邀 请 .1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 .2一 、 参 与 谈 判 须 知 附 表 2二 、 总 则 31. 适 用 范 围 .32. 有 关 定 义 .3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4. 投 标 费 用 .35、 充 分 、 公 平 竞 争 保 障 措 施 .3三 、 招 标 文 件 36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3

2、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4四 、 投 标 文 件 48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49 计 量 单 位 .410. 投 标 货 币 .411. 联 合 体 投 标 .512. 知 识 产 权 .513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514.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15 投 标 保 证 金 .616 投 标 有 效 期 .617 投 标 文 件 的 印 制 和 签 署 .6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注 .71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7五 、 开 标 和 成 交 821 开 标 .822.

3、 开 标 及 谈 判 程 序 .823 成 交 通 知 书 .9六 、 签 订 及 履 行 合 同 和 验 收 924. 签 订 合 同 .925. 合 同 分 包 .926. 采 购 人 增 加 合 同 标 的 权 利 .927. 履 约 保 证 金 .928. 履 行 合 同 .1029. 验 收 .10七 、 投 标 纪 律 要 求 1030. 投 标 人 不 得 具 有 的 情 形 .10八 、 支 付 货 款 1031. 申 请 支 付 .10九 、 质 疑 和 投 诉 10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1一 、 投 标 函 11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11

4、三 、 开 标 一 览 表 13四 、 分 项 报 价 明 细 表 14五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15六 、 服 务 应 答 表 16七 、 报 价 人 本 项 目 管 理 、 服 务 、 其 他 人 员 情 况 表 .17八 、 承 诺 函 18第 四 章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19第 五 章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20一 、 技 术 要 求二 、 项 目 运 维 服 务 要 求三 、 租 用 期 限 及 付 款四 、 建 设 周 期 及 内 容第 六 章 谈 判 程 序 、 谈 判 内 容 和 成 交 标 准 .23一 、 谈 判 24二 、 确 定

5、成 交 供 应 商 24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251第 一 章 谈 判 邀 请四 川 坤 阳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 委 托 , 拟 对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卫 生 管 理 局 垃 圾 渗 滤 液 化 学 药 剂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 兹 邀 请 符 合 采 购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参 加谈 判 。一 、 文 件 编 号 : KYZC2017003 号二 、 谈 判 项 目 :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 垃 圾 渗 滤 液 化 学 药 剂 采 购 项

6、目三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四 、 谈 判 项 目 简 介 :详 见 第 五 章五 、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谈 判 活 动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合 法 供 应 商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7、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 谈 判 文 件 发 售 ( 报 名 ) 时 间 、 地 点 :谈 判 文 件 自 2017年 3月 30 日 至 2017年 4 月 1 日 9:30- 17: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在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东 坝 启 明 星 花 园 14栋 10-1号 购 买 , 上 班 时 间 购 买 。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300元 /份 ( 谈 判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谈 判 资 格 不 能 转 让 。 )供

8、 应 商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时 应 出 示 法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购 买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位 鲜 章 ) 。七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和 谈 判 活 动 时 间 : 2017 年 4 月 7 日 上 午 10:00( 北 京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内 送 达 谈 判 地 点 。 逾 期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恕 不 接 收 。 本 次谈 判 不 接 受 邮 寄 的 响 应 文 件 。八 、 谈 判 地 点 : 广 元 市 东 坝 锦 绣

9、花 园 2 楼 本 项 目 评 标 室2九 、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地 址 :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南 河联 系 人 : 王 女 士联 系 电 话 : 18683918713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坤 阳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东 坝 启 明 星 花 园 14栋 10-1号联 系 人 : 何 女 士联 系 电 话 : 18113690287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一 、 参 与 谈 判 须 知 附 表序 号 应 知 事 项 说 明 和 要 求1 招 标 控 制 价

10、 本 项 目 报 价 不 能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 45万 元2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谈 判3 评 审 方 法 在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人 中 , 经 评 审 合 格 的 谈 判 人 ( 三 家 以 上 含 三 家 ) 以第 二 次 报 价 为 准 , 最 低 价 为 供 应 商 候 选 人4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款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5000元收 款 单 位 : 四 川 坤 阳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总 府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9

11、00101040033430截 止 时 间 : 2017 年 4 月 5 日 下 午 17:00 分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以银 行 下 账 时 间 为 准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必 须 确 保 在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之 前汇 入 指 定 账 户 间 为 准 ) 。35 履 约 保 证 金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交 款 方 式 : 转 帐收 款 单 位 :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交 款 时 间 : 合 同 签 定 前6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向

12、 招 标 机 构 缴 纳 该 招 标 服 务 费 及前 期 该 项 目 需 求 论 证 费 用 。二 、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本 谈 判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2. 有 关 定 义2.1 “ 采 购 人 ”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 本 次 招 标 的 采 购 人是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 。2.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依 法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采 购 机 构 。 本 次 招

13、 标 的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是 四 川 坤 阳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标 人 ” ) 。2.3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系 指 “ 采 购 人 ” 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的 统 称 。2.4 “ 投 标 人 ” 系 指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拟 参 加 投 标 和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本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邀 请 ”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14、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其 他 政 策 制 度 ;( 3)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4. 投 标 费 用 :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5、 充 分 、 公 平 竞 争 保 障 措 施 三 、 招 标 文 件6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6.1 招 标 文 件 是 供 应 商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的 依 据 , 同 时 也 是 评 标 的 重 要 依 据 , 具 有 准 法律 文 件 性 质 。 招 标 文 件 用 以 阐 明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15、资 质 、 技 术 、 服 务 及 报 价 等 要 求 、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有 关 规 定 和 注 意 事 项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等 。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投 标 邀 请 ;4( 二 ) 投 标 人 须 知 ;( 三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四 ) 投 标 人 资 格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五 )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 六 ) 谈 判 程 序 、 谈 判 内 容 和 成 交 标 准 ;( 七 )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6.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和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中

16、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 投 标 人 没 有对 招 标 文 件 全 面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件 将 被 拒 绝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7.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可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7.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将 在 招

17、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截 止 时 间 两 日 前 进 行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7.3 投 标 人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 均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3 天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7.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在 招

18、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两 日 前 , 将 变 更 时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了 招 标 文件 的 供 应 商 。四 、 投 标 文 件8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书 面 文 件 均 须 使用 中 文 。 投 标 文 件 中 如 附 有 外 文 资 料 , 必 须 逐 一 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后 附 在 相 关 外 文资 料 后 面 , 否 则 , 投

19、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8.2 翻 译 的 中 文 资 料 与 外 文 资 料 如 果 出 现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 以 中 文 为 准 。 但 不 能 故 意 错 误 翻 译 ,否 则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9 计 量 单 位除 技 术 规 格 及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采 购 项 下 的 投 标 均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10. 投 标 货 币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511. 联 合 体 投 标本 次 政

20、府 采 购 活 动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2. 知 识 产 权12.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任 何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 部 分 使 用 ) 时 , 不 会 产 生 因 第 三 方 提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 如 因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识 产 权 而 引 起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责 任 。12.2 采 购 人 享 有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知 识 成

21、 果 及 知 识 产 权 。12.3 投 标 人 如 欲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用 自 有 知 识 成 果 ,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声 明 , 并 提 供 相 关 知 识产 权 证 明 文 件 。 使 用 该 知 识 成 果 后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开 发 接 口 和 开 发 手 册 等 技 术 文 档 , 并 承 诺 提 供 无限 期 技 术 支 持 , 采 购 人 享 有 永 久 使 用 权 。12.4 如 采 用 投 标 人 所 不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 则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费

22、用 。13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13.1 报 价 部 分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 开 标 一 览 表 ” 及 “ 报 价 明 细 表 ” 。本 次 招 标 报 价 要 求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是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 包括 投 标 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13.2 商 务 部 分

23、。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优 惠 承 诺 。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函 ;( 2)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 若 是 三证 合 一 则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投 标 保 证 金 复 印 件 ;( 4) 其 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13.3其 他 部 分 。 投 标 人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作 出

24、的 其 他 应 答 和 承 诺 。14.投 标 文 件 格 式14.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中 提 供 的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 除 明 确 允 许投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编 写 的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规 定 之 外 的 方 式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614.2 对 于 没 有 格 式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15 投 标 保 证 金15.1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 必 须 以 人 民 币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25、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分 。 15.2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交 纳 规 定 数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5.3 投 标 人 所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计 利 息 。15.4未 成 交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将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退 还 。 成 交 人 的 投 标 保证 金 , 在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退 还 。15.5发

26、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人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1)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撤 回 投 标 ;( 2) 在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人 以 前 放 弃 成 交 候 选 资 格 的 ;( 3) 由 于 成 交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4) 由 于 成 交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5)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在 政

27、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 违 规 、 违 纪 行 为 。16 投 标 有 效 期16.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后 90 天 。 投 标 有 效 期 短 于 此 规 定 期 限 的 投 标 , 将 被 拒 绝 。16.2 特 殊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为 书 面 形 式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得 再 参 与 该 项 目 后

28、 续 采 购 活 动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能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关 于 投 标 保 证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印 制 和 签 署17.1 投 标 人 应 当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 副 本 2 份 和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档 1 份 , 以 及 用 于 开 标 唱 标单 独 提 交 的 “ 开 标 一 览 表 ” 1 份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在 其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标 明 “ 正 本 ” 或

29、“ 副 本 ” 字 样 。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 以 正 本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 不 变 质 的 墨 水 书 写 ,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和 盖 章 。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电 子 文 档 采 用 U 盘制 作 。 用 于 开 标 唱 标 单 独 提 交 的 “ 开 标 一 览 表 ” 应 为 原 件 。17.3 投 标 文 件 的 打

30、印 和 书 写 应 清 楚 工 整 ,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 涂 改 或 增 删 ,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个 人 印 鉴 。 字 迹 潦 草 、 表 达 不 清 或 可 能 导 致 非 唯 一 理 解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视 为 无 效 投 标 。71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码 。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必 须 采 用 胶 粘 等 不 可 拆卸 方 式 装 订 ( 即 不 允 许 活 页 装 订 ) 。17.5 投 标 文 件 应 根 据 招 标

31、文 件 的 要 求 制 作 , 签 署 、 盖 章 和 内 容 应 完 整 , 如 有 遗 漏 , 将 被 视 为 无效 投 标 。17.6 投 标 文 件 统 一 用 A4幅 面 纸 印 制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注18.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文 件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18.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所 有 副 本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单 独 提 交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 电 子 文 档 , 应 分 别 封 装于 四 个 不 同 的 密 封 袋

32、 内 , 密 封 袋 上 应 分 别 标 上 “ 正 本 ” 、 “ 副 本 ” 、 “ 开 标 一 览 表 ” 、 “ 电 子 文 档 ”字 样 , 并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文 件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18.3 所 有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粘 贴 牢 固 , 并 加 盖 密 封 章 ( 投 标 人 印 章 ) 。18.4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进 行 装 订 、 密 封 和 标 注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8.5 如 有 分 包 请 写 明 包 号 。1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9.1 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33、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18、 19 条 规 定 密封 后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9.2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邮 寄 的 投 标 文 件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20.1 投 标 人 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取 得 有 效 报 名 投 标 资 格 后 , 可 以 撤 回 报 名 , 但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天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34、 理 机 构 。 否 则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20.2 投 标 人 的 撤 回 通 知 书 , 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盖 单 位 印 章 。20.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20.4 投 标 文 件 中 如 果 出 现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可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修 改 :( 1)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 应 以 文

35、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2) 单 价 和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 以 单 价 为 准 , 并 修 正 总 价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 以 总 价 为 准 , 修 正 单 价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格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8五 、 开 标 和 成 交21 开 标2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36、 开 开 标 , 采 购 人 、 投 标 人 须 派 代 表 参 加并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开 标 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让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将 投 标 人 单 独 递 交 的 “ 开 标 一 览 表 ” 当 众 拆 封 , 并 由 唱 标 人 员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容 进 行 宣 读 。21.3 开 标 时 , “ 开 标 一 览 表 ”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37、为 准 ; 总 价 金 额与 按 单 价 计 算 的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计 算 的 汇 总 金 额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有 明 显 小 数 点 错 误 的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21.4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明 细 表 内 容 与 “ 开 标 一 览 表 ” 不 一 致 的 , 以 “ 开 标 一 览 表 ” 为 准 。 对 不 同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1.5 所 有 投 标 唱 标 完 毕 ,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对 宣 读 的 “ 开 标

38、 一 览 表 ” 上 的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获 得开 标 会 主 持 人 同 意 后 当 场 提 出 。 如 确 实 属 于 唱 标 人 员 宣 读 错 了 的 , 经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核 实 后 , 当 场 予以 更 正 。22. 开 标 及 谈 判 程 序开 标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宣 布 开 标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主 持 开 标 会 。 开 标 将 按 以下 程 序 进 行 :( 1)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 开 标 时 间 到 ,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 当 众 宣 布 参

39、加 开 标 会 的 现 场 监 督人 员 、 主 持 人 、 唱 标 、 监 标 、 会 议 记 录 等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 根 据 “ 供 应 商 签 到 表 ” 宣 布 参 加 投 标 的 供应 商 名 单 。( 2) 开 标 唱 标 ( 第 一 轮 报 价 ) 。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后 , 由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按 任 意 顺 序 对 投 标 人 的 “ 开标 一 览 表 ” 当 众 进 行 拆 封 , 由 唱 标 人 员 对 其 “ 开 标 一 览 表 ” 的 投 标 总 价 以 及 投 标 人 名 称 进 行 宣 读 。( 3) 由 工 作 人 员 安 排 投

40、 标 人 代 表 进 行 谈 判 顺 序 抽 签 , 抽 签 排 序 完 毕 后 ,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立 即退 场 , 并 在 场 外 等 待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进 场 谈 判 。( 4) 谈 判 小 组 审 阅 谈 判 文 件 , 并 按 抽 签 顺 序 分 别 与 各 投 标 单 位 谈 判 。( 5) 谈 判 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介 绍 本 单 位 的 情 况 , 并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作 简 要 陈 述 ( 时 间 10分 种以 内 ) 。( 6)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最 终 说 明 与 承 诺 , 并 根 据 需

41、 要 确 定 是 否 作 出 第 二 轮 报 价 ( 最 终报 价 ) 。9( 7)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 确 定 成 交 人 。23 成 交 通 知 书23.1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依 据 , 是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23.2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人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或 者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成 交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42、的 法 律 责 任 。23 3 成 交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本 应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或 者 有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成 交无 效 情 形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取 得 有 权 主 体 的 认 定 以 后 , 应 当 宣 布 发 出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无 效 , 并 收 回发 出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人 也 应 当 缴 回 ) , 依 法 重 新 确 定 成 交 人 或 者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六 、 签 订 及 履 行 合 同 和 验 收24. 签 订 合 同24.1 成 交 人 在

43、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由 于 成 交 人 的 原 因 逾 期 未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 将 视 为 放 弃 成 交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将 按 相 关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4.2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成 交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成 交 人 私 下 订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任 何 协 议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44、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24.3 成 交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或 放 弃 成 交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在 成 交 人 之 后 第一 位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以 此 类 推 。25. 合 同 分 包本 项 目 不 允 许 合 同 分 包 履 约26. 采 购 人 增 加 合 同 标 的 权 利采 购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采 购 人 需 要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条 款 的

45、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27. 履 约 保 证 金27.1 成 交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前 交 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27.2 如 果 成 交 人 在 规 定 的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内 ,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且 又 无正 当 理 由 的 , 将 视 为 放 弃 成 交 ,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6、将 不 与 退 还 。1028. 履 行 合 同28.1 成 交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 合 同 双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条 款 ,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保 证合 同 的 顺 利 完 成 。28.2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 合 同 双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9. 验 收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川 财 采 2015 32

47、号 ) 及 其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认 真 加 强 采 购 需 求 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七 、 投 标 纪 律 要 求30. 投 标 人 不 得 具 有 的 情 形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 3)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 4)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5) 拒 绝

48、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向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人 , 属 于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或 成 交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八 、 支 付 货 款31. 申 请 支 付双 方 合 同 约 定 。 九 、 质 疑 和 投 诉32 质 疑 、 投 诉 的 接 收 和 处 理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诉 处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受 理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49、 四 川 省 政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质 疑 处 理 办 法 和 四 川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规 程 的 规 定 办 理 ( 详细 规 定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法 律 法 规 模 块 查 询 ) 。11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一 、 投 标 函四 川 坤 阳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 ( 项 目 编 号 KYZC2017003 号 )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拾 ( 万 ) 万 仟 佰 拾 元( ) 的 总 报 价 , 工 期 日 历 天 ,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2 我 方 承 诺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 撤 销 响 应 文 件 。3 随 同 本 报 价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4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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