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牟县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危仓老库.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05982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DF 页数:54 大小:394.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牟县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危仓老库.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中牟县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危仓老库.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中牟县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危仓老库.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中牟县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危仓老库.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中牟县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危仓老库.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维 修 改 造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招 标 编 号 : HCZB-2017-ZB572采 购 人 :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二 0 一 七 年 八 月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6第 三 章 合 同 17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维 修 建 设 标 准 . 29第 五 章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格 式 36第 六 章 技 术 要 求 与 规 范 52中 牟 县 粮 油

2、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1.招 标 条 件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2016年 度 产粮 大 县 一 次 性 奖 励 资 金 。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 就

3、中 牟 县 粮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 欢 迎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2.项 目 概 况 :2.1项 目 名 称 :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2.2招 标 编 号 : HCZB-2017-ZB5722.3建 设 地 点 : 中 牟 县 城 关 镇2.4工 期 : 30日 历 天2.5招 标 范 围 :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2.6标 段 划 分 : 共 一 个 标

4、段3.投 标 单 位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3.1报 名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法 规 、 具 有 良 好 企 业 信 誉 , 具 有良 好 资 金 财 务 状 况 ;3.2( 三 证 合 一 的 按 三 证 合 一 执 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开 户 许 可 证 ;3.3报 名 单 位 需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包 含 三 级 ) 及 以 上 资

5、 质 ;3.4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且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 并 具 备 中 级 职称 证 ,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 并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3.5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证 、 造 价 员 、 材 料 员 、 施 工 员 、 质 检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岗位 证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33.

6、6投 标 单 位 自 2014 年 1 月 1日 以 来 , 投 标 单 位 承 接 过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1 份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准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中 标 公 示 网 页 截 图 )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完 成 过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1 份(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同 企 业 业 绩 不 得 重 复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中 标公 示 网 页 截 图 )3.7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度 ( 2014、 2015、 2016 年 度

7、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3.8供 应 商 2017年 以 来 6个 月 由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依 法 纳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3.9 投 标 单 位 报 名 时 还 应 携 带 企 业 住 所 地 或 本 项 目 实 施 地 检 察 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及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查 询 时 间 需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后 ) ; 报 名 企 业 到 中 牟 县 检 察 院 开 具 行 贿 犯 罪 档 案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时 , 须 携 带 有 关 证 件 资 料 到 中 牟 县 商 都 大 街 中 牟 县

8、检 察 院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局 508室 进行 办 理 , 咨 询 电 话 0371-62113299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格 式 下 载 网 址 :http:/ 投 标 企 业 必 须 提 供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等 渠 道 查 询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 查 询 范 围 ( 投 标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截 图 加 盖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9、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为 记 录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和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其 供 应 商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3.1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不 允 许 转 包 ;4.报 名 时 间 、 地 点 及 要 求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17年 8 月 21 日 至 2017年 8 月 23 日 , 每 日 上 午 09:00 时 至 11:30时 , 下 午 14:00时 至 17:00时 (北 京 时 间 ,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到 郑 州 市 绿 地 原 盛

10、 国 际 3 号 楼 A 座 12 楼153室 报 名 :4.1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代 表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4.2( 三 证 合 一 的 按 三 证 合 一 执 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开 户 许 可 证 ;4.3企 业 资 质 证 书 ;4.4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报 名 时 本 人 到 场 ) 、 职 称 证 、 劳 动 合 同及

11、社 保 证 明 ( 2017.1-7月 , 以 个 人 单 页 为 准 ) ,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4.5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 劳 动 合 同 、 社 保 证 明 ( 2017.1-7 月 , 以 个 人 单 页 为 准 ) , 五 大 员 ( 施 工员 、 安 全 员 、 造 价 员 、 材 料 员 、 质 检 员 ) 上 岗 证 、 劳 动 合 同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44.6企 业 业 绩 ( 需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12、议 书 及 中 标 公 示 网 页 截 图 ) ,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 需 提 供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中 标 公 示 网 页 截 图 )4.7提 供 本 项 目 实 施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原 件 ( 告 知 函 须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至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 无 行 贿 查 询 内 容 为 投 标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经 理 、 技 术 负 责 人 、 授 权 代 表 人 ) ;4.8报 名 时 要 求 被 委 托 人 必 须 是 本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

13、提 供 有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证 明 ( 2017.1-7 月 ,以 个 人 单 页 为 准 ) ;4.9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度 ( 2014、 2015、 2016 年 度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4.10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截 图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4.11供 应 商 2017 年 以 来 6 个 月 由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依 法 纳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4.1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4.13 投 标 单 位 提 交 的 报 名 资 料 内 所 含 的 全 部 人 员 均 需

14、 提 供 身 份 证 原 件 ( 包 括 法 定 代 表 人 ) 。请 各 报 名 人 按 以 上 顺 序 整 理 报 名 资 料 装 订 成 册 1套 ( 复 印 件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报 名 单 位 公 章 ) , 报名 时 请 携 带 以 上 相 关 资 料 的 原 件 , 经 核 对 复 印 件 无 误 后 原 件 随 即 退 还 ( 授 权 委 托 书 留 原 件 ) 。备 注 : 上 述 条 款 应 根 据 “ 3.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中 的 具 体 要 求 提 供 ; 报 名 人 应 保 证 其 报 名 资料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 一 经 发 现

15、有 虚 假 资 料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报 名 人 若 不 按 上 述 要求 提 供 报 名 资 料 原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其 报 名 , 以 上 相 关 证 件 均 可 上 网 查 验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5.1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 2017 年 8 月 21日 至 2017年 8 月 23 日 ;5.2招 标 文 件 售 价 500 元 /本 ,现 金 支 付 , 售 后 不 退 ;5.3招 标 文 件 领 取 地 点 : 郑 州 市 绿 地 原 盛 国 际 3号 楼 A 座 12 楼 153

16、室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6.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6.2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郑 州 市 绿 地 原 盛 国 际 3 号 楼 A座 12楼 153室 ;6.3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和 中 牟 县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同 时 发 布 。8.联 系 方

17、式招 标 人 :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5地 址 : 中 牟 县 城 关 镇联 系 人 : 陈 先 生电 话 : 13663809880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郑 州 市 绿 地 原 盛 国 际 3 号 楼 A 座 12楼 153 室联 系 人 : 王 先 生电 话 : 0371-63395087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18、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6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名 称 内 容1 采 购 人 名 称 :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陈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136638098802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王 先 生电 话 : 0371-633950873 项 目 名 称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4 建 设 地 点 中 牟 县 城 关 镇5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2016年 度 产 粮

19、大 县 一 次 性 奖 励 资 金6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7 采 购 范 围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8 计 划 工 期 30日 历 天9 质 量 要 求 合 格10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10.1报 名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企 业 信 誉 , 具 有 良 好 资 金 财 务 状 况 ;10.2( 三 证 合 一 的 按 三 证 合 一 执 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代 码 证

20、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开 户 许 可 证 ;10.3报 名 单 位 需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包 含 三 级 ) 及 以 上 资 质 ;10.4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且 安 全 生产 考 核 合 格 , 并 具 备 中 级 职 称 证 ,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 并 未 担 任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10.5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证 、 造 价 员 、 材 料 员 、

21、施 工 员 、 质 检 员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证 ;10.6投 标 单 位 自 2014年 1月 1日 以 来 , 投 标 单 位 承 接 过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1份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中 标 公 示 网页 截 图 )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完 成 过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1份 (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同 企业 业 绩 不 得 重 复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及 中 标 公 示 网 页 截 图

22、 )10.7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度 ( 2014、 2015、 2016年 度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10.8供 应 商 2017年 以 来 6个 月 由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依 法 纳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710.9 投 标 单 位 报 名 时 还 应 携 带 企 业 住 所 地 或 本 项 目 实 施 地 检 察 院 行 贿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10.10 投 标 企 业 必 须

23、提 供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等 渠 道 查 询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 查 询 范 围 ( 投 标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截图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和 供 应 商 , 采 购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其 供 应 商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10.11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24、 联 合 体 投 标 , 不 允 许 转 包 ;11 标 段 划 分 本 项 目 共 划 分 为 一 个 标 段12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自 行 踏 勘 现 场13 谈 判 预 备 会 不 召 开14 分 包 不 允 许15 偏 离 不 允 许16 谈 判 有 效 期 自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起 60日 历 天17 投 标 保 证 金 1.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形 式 : 银 行 转 账 方 式2.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壹 万 元 整 ( 人 民 币 : 10000.00元 )3.递 交 方 式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账 有 效 , 为 确

25、 保 按 时 到 账 , 请 适 当 提 前转 款 。 从 供 应 商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账 户 信 息 :开 户 名 称 :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行 北 京 西 站 支 行 ( 行 号 : 611)账 号 : 3337 6250 2504注 :1、 开 标 后 , 未 中 标 人 的 在 公 示 结 束 3个 工 作 日 内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无 息原 路 径 退 还 ;2、 注 明 供 应 商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 名 称 以

26、 及 “ 此 款 项 为 项 目 投 标 保证 金 ” , 供 应 商 转 账 后 并 携 带 转 账 凭 证 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到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室 换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 地 址 : 郑 州 市绿 地 原 盛 国 际 3号 楼 A座 12楼 153室 ) 。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携 带 中 标 通 知 书 、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转 账 凭证 复 印 件 及 收 据 到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室 退 还 ;4、 未 中 标 人

27、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携 带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及收 据 到 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室 退 还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818 近 年 完 成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要 求 三 年 , 指 2014年 以 来 ( 公 司 注 册 不 足 三 年 的 , 自 注 册 年 份 开 始 提 供 )19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况 的 年 份 要 求 三 年 , 指 2014年 以 来 (

28、 公 司 注 册 不 足 三 年 的 , 自 注 册 年 份 开 始 提 供 )20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 签 字 ” 是 指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 盖 章 ” 是 指加 盖 谈 判 单 位 章 。21 响 应 性 文 件 正 、 副 本 份 数 响 应 性 文 件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贰 份 , 电 子 u盘 一 份22 装 订 要 求 响 应 性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单 独 装 订 成 册 。 每 册 采 用 左 侧 粘 贴 方 式 装 订 , 装订 应 牢 固 , 不 宜 拆 散 , 不 得 采 用 活

29、页 装 订 。 书 脊 应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单 位 名 称 。23 封 套 上 写 明 响 应 性 文 件招 标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之 前 不 得 启 封24 响 应 性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7年 08月 29日 上 午 9时 30分25 响 应 性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郑 州 市 绿 地 原 盛 国 际 3号 楼 A座 12楼 153室26 谈 判 时 间 和 地 点 谈 判 时 间 : 同 响 应 性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谈 判 地 点 : 同 响 应 性 文 件 递 交 地 点2

30、7 谈 判 程 序 ( 1) 响 应 性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止 , 宣 布 谈 判 会 议 开 始 ;( 2) 公 布 谈 判 会 议 纪 律 ;( 3) 由 监 督 单 位 代 表 和 供 应 商 代 表 共 同 对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查验 , 并 签 字 确 认 。( 4)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逐 一 谈 判 。28 谈 判 小 组 的 组 建 谈 判 小 组 构 成 :3 人 ,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 专 家 2 人 ( 由 技 术 、 经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确 定 方 式 : 从 相

31、 关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92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29.1 招 标 控 制 价 778000.00元 ( 大 写 : 柒 拾 柒 万 捌 仟 元 整 )本 项 目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29.2 结 果 公 示 在 发 布 谈 判 公 告 的 媒 体 上 公 示29.3 保 修 期 限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32、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10一 、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规 定 , 本 采 购 项 目 已 具 备 采 购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1.1.2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33、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3 采 购 范 围 、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采 购 范 围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4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34、 须 知 前 附 表 。1.5 费 用 承 担供 应 商 准 备 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采 购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和 响 应 性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谈 判 保 证 金1.7.1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采 购 人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形 式 递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1.7.2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35、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性 文 件 ;1.7.3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 在 中 标 公 示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4 若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7.4.1 在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 供 应 商 自 行 撤 销 响 应 性 文 件 ;1.7.4.2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和 其 响 应 性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合 同 ;1.7.4.3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或 串 通 谈 判 的 。1.8 语

36、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采 购 谈 判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9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0 踏 勘 现 场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111.10.1供 应 商 应 对 项 目 进 行 考 察 , 以 获 取 那 些 需 供 应 商 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谈 判 准 备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所 有

37、 资料 。 1.10.2 供 应 商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10.3 除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外 ,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10.4 采 购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项 目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应 商 在 编 制 响 应 性 文 件 时 参 考 ,采 购 人 不 对 供 应 商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1 谈 判 预 备 会1.11.1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谈 判

38、预 备 会 的 , 采 购 人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谈判 预 备 会 , 澄 清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问 题 。1.11.2 供 应 商 应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采 购 人 , 以 便 采 购 人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1.3 谈 判 预 备 会 后 , 采 购 人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对 供 应 商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以 书 面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竞 争

39、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2 分 包本 项 目 不 允 许 分 包 。1.13偏 离本 项 目 不 允 许 偏 离 。 二 、 谈 判 文 件2.1 谈 判 文 件 构 成2.1.1 谈 判 文 件 由 谈 判 文 件 所 列 内 容 组 成 。 请 仔 细 检 查 谈 判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 请 立 即 与 采 购 人 联系 解 决 。2.1.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

40、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顺 序编 制 响 应 性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如 果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响 应 性 文件 及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响 应 性 文 件 没 有 对 本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其 风 险 应 由 参 加 供 应 商 自行 承 担 。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性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2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2.2.1 任 何 要 求 对

41、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均 应 在 响 应 性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采 购 人提 出 , 采 购 人 对 规 定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同 时 将 此 书 面 答 复 传 送 给 每 个 购 买 本 谈 判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或 召 开 答 疑 会 ) ,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 题 ,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并 视 为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响 应 性 文 件

42、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 ,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采 购 人 均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供 应 商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2.3.2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邮 寄 、 传 真 和 电 传 ,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同 一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并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12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应 立 即 以 传 真

43、或 电 报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修 改 文 件 。2.3.3 为 使 供 应 商 编 写 响 应 性 文 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 采 购 人 有 权 推 迟 送 交 响应 性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谈 判 日 期 , 并 将 此 变 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同 一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三 、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编 制3.1 响 应 性 文 件3.1.1、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组 成( 1) 响 应 函 ;( 2) 报 价 汇 总 表 ;( 3) 授 权

44、委 托 书 ;( 4) 供 应 商 一 般 情 况 表( 5) 企 业 业 绩(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7)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8) 其 他 资 料 。3.2 响 应 性 文 件 一 律 以 人 民 币 报 价3.3 证 明 供 应 商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3.3.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能 满 足 本 谈 判 文 件 “ 总 则 ” 中 明 确 的 “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 的 要 求 。3.3.2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谈 判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 作

45、为 其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一 部分 。 供 应 商 除 必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能 力 , 还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财 务 、 技 术 方 面 的 能 力 。3.3.3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和 格 式 , 顺 序 制 作 并 提 交 相 关 谈 判 文 件 所 附 的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3.4 证 明 其 履 约 能 力 和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参 加 供 应 商 必 须 出 具 与 该 项 目 相 类 似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证 明 其 具 备 履 约 能 力 。3.5

46、 谈 判 有 效 期3.5.1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谈 判 之 日 后 60天 。 谈 判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短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3.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于 原 谈 判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可 向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谈 判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如 信 件 、 传 真 或 电 报 等 。 同 意 延 长 的 供 应 商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性 文 件 。3.6 响 应 性 文 件 份

47、数 和 签 署3.6.1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要 求 , 提 交 响 应 性 文 件 , 每 份 响 应 性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 正 本 ” 或 “ 副本 ”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3.6.2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6.3 除 供 应 商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 响 应 性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 涂 改 或 增 删 , 如 有 修 改

48、错 漏 处 , 必 须 由响 应 性 文 件 签 署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中 牟 县 粮 油 储 备 有 限 公 司 危 仓 老 库 维 修 改 造 项 目北 京 华 采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13四 、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递 交4.1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响 应 性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 电 子 版 应 分 开 包 装 ,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章 。4.1.2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4.1.3 未 按 第 4.1

49、.1和 4.1.2条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 采 购 人 不 予 接 收 。4.2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递 交4.2.1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供 应 商 须 在 谈 判 截 止 日 期 前 将 响 应 性 文 件 送 达 谈判 地 点 。4.2.2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第 2.3条 规 定 , 通 过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 在 此 情 况 下 , 供应 商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受 制 的 截 止 日 期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准 。4.3 迟 交 的 响 应 性 文 件响 应 性 文 件 逾 期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响 应 性 文 件 。4.4 响 应 性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4.4.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