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安 徽 金 种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 制 度 所 指“理 财 产 品 管 理”是 指 公 司 为 充 分 利 用 闲 置 资 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
2、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二年的理财行为。第二章 理财 产 品 操 作规 定 第三条 公 司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只 允 许 与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第四条 公 司 以 公 司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名 义 设 立 理 财 产 品 账 户,不 得 使 用 其 他公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第五条 公 司 须 具 有 与 理 财 产 品 保 证 金 相 匹 配 的 资 金,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
3、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2 不 得 购 买 任 何 境 外 机 构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或 由 境 内 机 构 销 售 的 境 外 机 构 的理财产品。第三章 审批 权 限 及 信息 披 露 第六条 公 司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需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4、及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1、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 况,包 括 募 集 时 间、募 集 资 金 金 额、募 集 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额 度 及 期 限,是 否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5、措施;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七条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还 应 当 详 细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闲置 的 原 因 以 及 产 品 发 行 主 体 提 供 的 保 本 承 诺,出 现 产 品 发 行 主 体 财 务 状 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四章 内部 操 作 流 程 第 八 条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选 择 合 作 银 行 或 相 关 机 构,针 对 相 关市场
6、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 业 务 进 行 核 算 与 登 记 归 档;审 计 部 负 责 对 所 有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审3 计。第 九 条 公司 财 务 部 负 责 提 出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申 请 并 提 供 详 细 的 理 财 产 品 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监控。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
7、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十条 公司 审 计 部 负 责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的 审 批 情 况、操 作 情 况、资 金 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五章 信息 隔 离 措 施 第 十一条 公 司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与 金 融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须 遵 守 保 密 制 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 条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的 申 请 人、审 批
8、 人、操 作 人、风 险 监 控 人 相 互 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 内部 风 险 报 告制 度 及 风 险处 理 程 序 第十三 条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财 务 部 应 根 据 与 银 行 或 相 关 机 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财 务 部 应 实 时 关 注 和 分 析 理 财 产 品 投 向 及 其 进 展,一 旦 发 现 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4 第七章 其他 事 项 第十 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第十六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 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安徽金种子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