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 伊力 特实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委员工 作细 则-1-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 规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 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 章 人员 组成
2、 第 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 条 战略发展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 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新疆 伊力 特实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委员工 作细 则-2-第 三章 职责 权限 第六 条 战略发展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 公司章程 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3、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 条 战略发展委员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 四章 决策 程序 第八 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本公司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 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 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4、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新疆 伊力 特实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委员工 作细 则-3-(二)由本公司管 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本公 司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备案;(三)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 本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管理层;(四)由本公司管 理层进行评审,由 本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提交正式提案。第九 条 战略发展委员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第 五章 议事 规则 第
5、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第十 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 条 战略发 展委员会议表决一般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为主。第十三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 新疆 伊力 特实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委员工 作细 则-4-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
6、四 条 根据需要,战略发展委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第十五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六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本公司董事会。第十八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今后关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授权董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汇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 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