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12016 有 赞 商 城 用 户 格 式 条 款 审 查 报 告报 告 审 查 :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服 务 平 台审 查 专 家 吴 旭 华 律 师审 查 专 家 麻 策 律 师编 制 机 构 :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1一 、 报 告 说 明为 有 效 保 护 消 费 者 和 商 家 合 法 权 益 , 本 报 告 选 取 有 赞 商 城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问 题 最 多 的 用 户 注 册 、 交 易 条 款 、 责 任 限 制 三 个 维 度 进 行 深 度 解 剖 ,
2、由 专 业 律 师对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合 规 进 行 审 查 , 找 出 平 台 合 规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给 以 修 改 意 见 , 旨在 提 高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规 范 性 , 保 障 消 费 者 权 益 及 提 升 平 台 信 誉 形 象 和 用 户 满 意度 。 二 、 报 告 正 文1、 单 方 滥 用 协 议 条 款 变 更 修 改 权 利条 款 来 源 : 有 赞 商 城 声 明 与 承 诺 第 二 条条 款 表 述 : 您 同 意 , 有 赞 有 权 随 时 对 本 协 议 内 容 进 行 单 方 面 的 变 更 , 并 以 在有 赞 网 站 公 告
3、的 方 式 予 以 公 布 , 无 需 另 行 单 独 通 知 您 。条 款 来 源 : 有 赞 商 家 版 代 理 销 售 服 务 和 结 算 协 议 商 家 的 声 明 和 承 诺 第 三 条条 款 表 述 : 您 同 意 有 赞 平 台 有 权 随 时 对 本 协 议 和 规 则 内 容 进 行 单 方 面 的 补 充和 ( 或 ) 变 更 , 并 在 有 赞 平 台 官 网 以 及 店 铺 后 台 予 以 公 布 , 无 需 另 行 单 独 通 知 您 。评 析 :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力
4、 。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 网 络平 台 交 易 规 则 , 是 指 网 络 平 台 经 营 者 制 定 、 修 改 、 实 施 的 适 用 于 使 用 平 台 服 务 的不 特 定 主 体 、 涉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公 开 规 则 , 亦 属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条 款 , 网 络 用户 在 签 署 网 络 协 议 后 , 各 方 均 应 当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而 不 能 随 意 单 方 更 改 条 款 , 滥 用修 订 权 利 , 否 则 不 利 于 网 络 经
5、 济 之 成 熟 和 稳 定 , 亦 可 能 对 不 特 定 主 体 以 及 社 会 公共 利 益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基 于 网 络 经 济 需 要 快 速 迭 代 发 展 的 特 点 , 不 论 是 网 络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 还是 网 络 零 售 第 三 方 平 台 交 易 规 则 制 定 程 序 规 定 ( 试 行 ) 和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合同 格 式 条 款 规 范 指 引 , 都 适 度 允 许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适 时 修 订 平 台 规 则 。 但 该 类 规则 的 修 订 均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并 至
6、少 在 实 施 七 日 前 ( 注 : 重 大规 则 变 动 之 公 示 通 知 期 限 应 该 更 长 ) 在 平 台 醒 目 位 置 公 开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通 知 平台 用 户 (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 , 听 取 其 意 见 和 建 议 , 从 而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知 情 权 利 以及 商 户 的 经 营 权 利 。法 律 法 规 虽 赋 予 平 台 一 定 的 修 改 条 款 的 权 利 , 但 作 为 实 力 相 对 强 势 、 掌 握 规则 制 定 主 动 权 的 平 台 , 应 本 着 谦 抑 的 态 度 , 不 能 单 方 滥 用 合 同 修 改
7、 变 更 权 。 绝 对化 的 、 随 意 性 的 、 霸 气 的 文 字 表 述 如 “ 任 何 有 关 条 款 ” , “ 随 时 更 新 ” “ 不 再 单独 通 知 ” 、 “ 无 须 另 行 通 知 ” 、 “ 立 即 自 动 生 效 ” 、 “ 一 旦 ” 等 都 有 违 平 台 应 有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2的 谦 抑 态 度 , 不 利 于 良 好 的 经 营 环 境 的 创 造 。修 改 建 议 :( 1) 有 赞 商 城 声 明 与 承 诺 第 二 条 : 有 赞 可 以 对 本 协 议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变 更 后 的 协 议 和 规 则 将 根 据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 以 不 少 于 7日 为 宜 ) , 通 过 网络 公 示 并 通 知 后 生 效 。( 2) 有 赞 商 家 版 代 理 销 售 服 务 和 结 算 协 议 商 家 的 声 明 和 承 诺 第 三 条 : 有 赞可 以 对 本 协 议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变 更 后 的 协 议 和 规 则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以 不 少 于 7日 为 宜 ) , 通 过 网 络 公 示 并 通 知 后 生 效 。2、 豁 免 自 身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义 务条 款 来 源 : 有 赞 商 家 版 店 铺 账 户 第 二 条
9、 第 4款条 款 表 述 : 因 黑 客 行 为 或 您 的 保 管 疏 忽 导 致 账 号 非 法 使 用 , 有 赞 概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评 析 : 可 信 网 络 交 易 环 境 的 建 设 离 不 开 强 有 力 的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支 撑 , 作 为 网络 运 营 者 , 其 有 能 力 亦 有 法 律 义 务 对 网 络 运 营 安 全 履 行 善 良 管 理 责 任 , 而 不 能 对网 络 安 全 责 任 采 取 消 极 推 诿 的 态 度 。 消 费 者 或 者 网 络 平 台 中 的 商 户 , 其 并 不 具 备高 度 的 网 络 安 全 注 意 能
10、力 和 义 务 , 网 络 平 台 苛 求 网 络 用 户 对 任 何 信 息 安 全 的 后 果负 责 , 甚 至 使 用 “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等 绝 对 化 用 语 , 将导 致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的 严 重 失 衡 , 简 单 粗 暴 的 用 语 也 只 会 激 化 和 网 络 用 户 之 间 的 对抗 情 绪 。 此 条 中 , 因 用 户 遭 受 他 人 攻 击 和 用 户 主 动 泄 露 个 人 信 息 , 两 者 本 质 上 不同 , 不 排 除 存 在 网 络 运 营 者 未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而
11、导 致 用 户 受 到 攻 击 的 情 况 。 故网 络 运 营 者 不 能 仅 仅 因 用 户 “ 遭 受 他 人 攻 击 ” 等 原 因 就 对 自 身 进 行 免 责 开 脱 , 其仍 应 就 安 全 责 任 加 以 区 别 , 并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防 止 网 络 攻 击 并 协 助 用 户 止 损 补 救 ,否 则 仍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网 络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其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 防 止 信 息 泄
12、露 、 毁 损 、 丢 失 。 在 发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 毁 损 、 丢 失 的 情 况 时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告 知 用 户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 网 络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条 亦 规 定 : “ 网 络 商 品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提供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风 险 警 示 , 采 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交 易 安 全 可 靠 ” ,第 二 十 五 条 同 时 规 定
13、 : “ 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技 术 手 段 和 管 理措 施 保 证 平 台 的 正 常 运 行 , 提 供 必 要 、 可 靠 的 交 易 环 境 和 交 易 服 务 , 维 护 网 络 交易 秩 序 。 ”修 改 建 议 : 黑 客 行 为 和 用 户 保 管 疏 忽 , 两 者 本 质 上 不 同 , 不 排 除 存 在 网 络 运营 者 未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而 导 致 用 户 受 到 攻 击 的 情 况 , 故 建 议 修 订 为 “ 您 应 当 妥善 保 管 账 户 , 以 防 被 第 三 人 非 法 侵 入 使 用
14、, 并 及 时 通 知 有 赞 , 有 赞 将 及 时 采 取 技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3术 措 施 保 障 您 的 账 户 安 全 ” 。3、 网 络 运 营 者 滥 用 终 ( 中 ) 止 服 务 的 权 利条 款 来 源 : 有 赞 商 家 版 店 铺 账 户 第 十 三 条条 款 表 述 : 您 同 意 , 基 于 运 行 和 交 易 安 全 的 需 要 , 有 赞 可 以 暂 时 停 止 提 供 或者 限 制 本 服 务 部 分 功 能 , 或 提 供 新 的 功 能 , 在 任 何 功 能 减 少 、 增 加 或 者 变 化 时 ,只 要 您 仍 然 使 用 本 服
15、务 , 表 示 您 仍 然 同 意 本 协 议 或 者 变 更 后 的 协 议 。评 析 : 合 同 的 意 义 在 于 履 行 , 而 且 是 全 面 地 履 行 。 合 同 法 规 定 , 合 同 履 行 过程 中 , 若 存 在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或 不 安 抗 辩 权 时 , 即 一 方 履 行 合 同时 必 须 先 由 对 方 履 行 、 或 有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日 后 将 不 可 能 履 行 合 同 等 情 况 下 , 合 同相 对 方 才 有 权 利 单 方 提 出 中 止 履 行 ( 在 互 联 网 电 子 商 务 中 即 平 台
16、方 单 方 中 止 提 供平 台 服 务 ) 的 通 知 义 务 , 除 此 外 , 任 何 合 同 方 均 不 得 单 方 提 出 中 止 合 同 履 行 。同 理 , 对 于 合 同 终 止 ( 网 络 服 务 中 一 般 为 合 同 解 除 ) , 我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不 论是 合 同 的 法 定 解 除 , 还 是 约 定 解 除 , 都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六 条 履 行 通 知义 务 , 无 通 知 则 不 发 生 合 同 解 除 效 力 。 我 国 网 络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还明 确 规 定 : “ 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17、 经 营 者 拟 终 止 提 供 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的 , 应 当 至少 提 前 三 个 月 在 其 网 站 主 页 面 醒 目 位 置 予 以 公 示 并 通 知 相 关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障 相 关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 这 同 样 说 明 终 止 服 务 对 于 网络 用 户 而 言 , 存 在 重 大 的 利 害 关 系 , 决 不 可 草 率 进 行 。因 此 , 作 为 网 络 运 营 者 , 在 服 务 终 ( 中 ) 止 的 条 件 设 定 上 , 应 符 合 法 律 的 要求 , 禁
18、止 以 “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 、 “ 有 合 理 理 由 ” 、 “ 因 任 何 理 由 ” 等 纯 主 观 性 判断 标 准 来 代 替 法 律 标 准 ; 在 服 务 终 ( 中 ) 止 的 程 序 设 定 上 ,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良好 提 前 通 知 , 使 得 平 台 上 的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能 够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或 者 转 移 营 业 到 其 他 平 台 之 上 。修 改 建 议 : 另 应 明 确 应 尽 到 合 理 的 通 知 义 务 。4、 网 络 经 营 者 排 除 用 户 合 理 损 害 赔 偿
19、的 权 利条 款 来 源 : 有 赞 商 家 版 代 理 销 售 服 务 和 结 算 协 议条 款 表 述 : 同 时 您 同 意 有 赞 平 台 对 与 本 协 议 相 关 的 以 及 由 于 本 协 议 的 签署 、 履 行 导 致 的 所 有 的 、 全 部 的 责 任 , 不 管 是 否 与 违 约 、 侵 权 相 关 , 也 不 管 由 于故 意 还 是 过 失 , 也 不 管 您 是 否 向 有 赞 平 台 支 付 或 给 予 过 任 何 费 用 、 款 项 、 利 益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都 不 应 超 过 5000元 人 民 币 , 这 并 不 影 响 有 赞 平 台
20、 依 据 本 协 议 、有 赞 平 台 参 与 的 其 它 协 议 、 消 费 者 保 障 服 务 规 则 享 有 的 免 责 、 责 任 限 制 的 权 利 。评 析 : 在 合 同 关 系 中 , 只 要 网 络 平 台 违 反 法 律 和 约 定 , 就 应 当 向 网 络 用 户 ( 商户 或 消 费 者 )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4 合 同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义 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21、等 违 约 责 任 , 当 事 人 亦 可 根 据 损害 后 果 要 求 调 高 或 调 低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伤 害 , 或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免 责 条 款 无 效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亦 规 定 涉 及 人 身 损 害 或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财 产 损害 的 情 况 下 , 消 费 者 享 有 依 法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故 网 络 运 营 者 使 用 “ 全 部 ” 、 “ 任 何 ” 、 “ 包 括 但 不 限
22、于 ” 等 绝 对 化 用 语 或不 可 穷 尽 型 用 语 的 实 质 是 为 了 逃 避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合 同 责 任 , 而 这 类 措 施 不 仅 无 法帮 助 网 络 运 营 者 摆 脱 法 律 责 任 , 而 且 容 易 激 化 和 网 络 用 户 之 间 对 抗 和 不 信 任 的 情绪 , 实 非 明 智 之 选 。 只 有 网 络 平 台 经 营 者 敢 于 正 视 责 任 , 提 升 网 络 用 户 体 验 , 并营 造 良 好 可 信 的 交 易 环 境 , 网 络 经 济 才 能 良 好 健 康 发 展 。修 改 建 议 : 单 方 将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23、 限 定 于 5000元 以 内 且 使 用 “ 所 有 的 、 全 部的 责 任 ” 等 绝 对 化 用 语 , 实 质 上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了 有 赞 平 台 造 成 消 费 者 人 身 损 害 ,以 及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消 费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责 任 , 故 建 议 删 除 本 条 。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5三 、 审 查 律 师吴 旭 华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员 、 北 京 盈 科 ( 杭 州 ) 律 师 事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部 门 首 席 律 师“ 杭 州 市 优 秀 律 师 ”
24、 ,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 优 秀 特 邀 调 解 员 ”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近 20 年 , 拥 有 丰 富 案 件 代 理 经 验 。现 担 任 杭 州 市 律 协 互 联 网 信 息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 杭 州 市 电 子 商务 协 会 法 务 中 心 -主 任 ; 杭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金 融 仲 裁 院 -仲 裁 员 ; 西 湖区 人 民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特 邀 调 解 员 ; 中 国 ( 浙 江 /杭 州 ) 知 识 产 权 维 权援 助 中 心 -专 家 等 社 会 职 务 。 同 时 也 是 全 国 信 息 化 工 程 师 、
25、IT 知 识 产权 管 理 师 , 是 国 内 最 早 从 事 网 络 科 技 法 研 究 的 专 家 之 一 。执 业 领 域融 资 、 并 购 、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管 理 服 务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等 。【 专 家 专 栏 】 【 联 系 电 话 】 0571-86799606【 E-mail】 麻 策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部 、 浙 江 腾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电子 商 务 法 律 部 副 主 任曾 在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海 天 国 际 担 任 集 团 法 务 , 并 于 2009 年 加 入浙 江 金
26、道 律 师 事 务 所 (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部 , 2015年 加 入 浙 江 腾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并 担 任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部 副 主 任 律 师 。杭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互 联 网 信 息 和 税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荣 获 杭 州市 优 秀 青 年 岗 位 能 手 、 杭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公 益 新 星 称 号 。 同 时 , 麻 策律 师 还 是 杭 州 市 网 络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起 草 小 组 成 员 。执 业 领 域互 联 网 电 商 、 商 业 地 产 和 争 议 解
27、 决 , 致 力 于 为 电 商 平 台 公 司 及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6互 联 网 公 司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框 架 设 计 并 提 供 运 营 法 律 支 持 , 涉 及 互 联网 金 融 、 众 筹 、 B2CC2C 平 台 以 及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等 各 细 分 领 域 ,长 期 关 注 、 研 究 互 联 网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问 题 。【 专 家 专 栏 】 联 系 电 话 】 0571-88965890【 E-mail】 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7四 、 关 于 我 们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 在 电 商 、 “
28、 互 联 网 +产 业 ” 研 究 领 域 ,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究 中 心 , 一 直 是 产 业 变 化 轨 迹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见 证 者 与 推 动 者 , 是 公 认 的 业 内 知 名 电 商 研究 机 构 与 产 业 互 联 网 智 库 , 我 们 十 年 如 一 日 扎 根 于 电 商 、 产 业 互 联 网 研 究 和 传 播 。 其 中 ,中 心 运 营 平 台 (100EC.CN)是 国 内 领 先 电 商 专 业 媒 体 与 门 户 平 台 级 入 口 。我 们 的 核 心 报 道 、 研 究 与 服 务 领 域 包 括 : 制 造 业 、 流 通 业
29、、 服 务 业 、 金 融 业 、 农 业的 互 联 网 化 , 重 点 服 务 于 大 宗 电 商 、 零 售 电 商 、 跨 境 电 商 、 三 农 电 商 、 电 商 物 流 、 服 务电 商 、 共 享 经 济 、 金 融 科 技 等 相 关 行 业 。法 律 与 权 益 部 :成 立 于 2010 年 , 整 合 行 业 内 消 保 、 律 师 、 媒 体 、 质 检 等 资 源 。每 年 发 布 权 威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用 户 体 验 与 投 诉 监 测 报 告 和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报 告 ,还 是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牵 头 、 国 务
30、 院 发 布 的 网 络 商 品 及 服 务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立 法 起 草 副 组 长 单 位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牵 头 的 全 国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合 规 审 查 报 告 执行 单 位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牵 头 的 全 国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执 行 单 位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运 营 电 商 维 权 和 电 商 法 律 两 大 平 台 , 受 理 消 投 诉 纠 纷每 年 发 布 数 十 篇 热 点 快 评 , 发 布 预 警 , 引 导 网 络 消 费每 年 策 划
31、报 道 数 十 个 热 点 曝 光 专 题 , 监 督 电 商 企 业运 营 拥 有 数 万 高 端 网 购 用 户 知 名 自 媒 体 “ 电 商 315” ( DSWQ315)中 国 电 子 商 务 投 诉 与 维 权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7 年 来 , 受 理 维 权 数 十 万 起 , 纠 纷 解 决 率在 80%以 上 , 是 国 内 最 具 有 影 响 力 和 公 信 力 的 第 三 方 “电 商 投 诉 维 权 平 台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与 求 助 服 务 平 台 : 数 十 位 专 业 律 师 “坐 镇 ”, 提 供 互 联 网 +法 律 援 助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媒 体 记 者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中 心 还 拥 有 长 期 关 注 互 联 网 的 “ 3000+” 经实 名 注 册 认 证 的 记 者 在 内 的 媒 体 库 , 中 心 发 布 的 报 告 、 快 评 等 将 第 一 时 间 发 送 媒 体 库 记者 , 供 其 选 题 报 道 参 考 。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8电 商 门 户 互 联 网 +智 库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