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doc

上传人:暖洋洋 文档编号:1597767 上传时间:2018-08-09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36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45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162006,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

2、.8、 3.3.10、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4.1.2、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4.3.3、 4.3.5、 4.3.6、

3、 4.4.1、 4.4.2、 4.4.3、 4.4.4、 4.4.5、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5.1.10、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5.4.4、 5.4.5、 5.4.6、 6.0.1、 6.0.4、 6.0.6、 6.0.7 (

4、3、 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7.2.11、 7.3.5、 7.4.1 (1、 4、 5、 6)、 7.4.2 (1、 2、 3、 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8.3.1、 8.4.1、 8.5.1、 8.

5、5.3、 8.5.4、 8.5.5、 8.5.6、 8.6.1、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9.2.2 (1、 2、 3)、 9.3.1、 9.3.3、 9.4.1、 9.4.3 (3)、 9.4.5、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 (1)、 10.3.8、 10.3.9、 10.3.10、 10.3.12、 10.3.17、11.1.1 (1、 2 )、 11.1.3、 11.1.4、 11.1.6 ( 1 )、 11.

6、2.1、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11. 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 1687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7、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2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

8、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

9、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 倪照鹏 马 恒 沈 纹 杜 霞 庄敬仪 陈孝华 王诗萃 王万钢 张菊良 黄晓家 李娥飞 金石坚 王宗存 王国辉 黄德祥 苏慧英 李向东 宋晓勇 郭

10、树林 郑铁一 刘栋权 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 贺 琳 王 稚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

11、高度;当为平屋面( 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 2 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 2 层一

12、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 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13、。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

14、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小于等于 1/2 者。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厂房(仓库) 。2.0.

15、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厂房(仓库)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 7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0

16、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

17、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

18、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19、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雾滴丙 1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

20、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

21、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

22、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1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

23、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

24、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1 的规定。表 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25、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墙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26、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

27、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0.75h 不燃烧体。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

28、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 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 3 层及 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 的规定。 表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

29、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层 1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 60

3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

31、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3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 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2000m2;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 当地下商店总建

33、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1.14

3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 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

36、于 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 80.0m。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 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

37、边设置消防车道。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 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占地面积大于 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 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5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表 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

38、称 棉、麻、毛、化纤 (t) 稻草、麦秸、芦苇 (t) 木材 (m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m3) 液化石油气储罐 (m3) 可燃气体储罐 (m3) 储 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0m12.0m;供大型消防

39、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 0.4m 以上,高

40、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 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 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 2m 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

41、。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7.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

42、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 、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 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 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

43、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 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MPa。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长度 120m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 2.5m/s。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

44、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 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 、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

45、(区) 、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 20.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0m

46、2 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 20.0m 的内走道;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 其它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7、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 20m/s;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 15m/s。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

48、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10.1.5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10.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1.1 建筑物、储罐(区)

49、 、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3 除本条第 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专业基础教材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