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利用财务工具进行税务管理,第一部分 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本讲座的内容,第二部分 采购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课程导入,第三部分 销售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第四部分 成本费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一 接受货币资金出资 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东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贷:银行存款主要表现:虚假出资抽逃资本 民营企业老板灰色支出 (家庭支出)高管年薪支出 老板年终个人分红关联方占 用资金问题 (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 1.虚假出资的目的第一,注册资本的多寡往往是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实力的第一 “印象”;为了与大企业合作,只好虚增。,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管理,第二,有些行业
2、的经营资质政府明确要求了最少的注册资本 金额;第三,有关企业对内部合作、投标方往往有注册资本最低限 的要求;第四,银行融资的要求;第五,为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补贴; 2.虚假出资的原因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 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 得不将出资额抽回。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 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 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由于验资时是借他人的资金, 所以验资后要将这部分资金转出企业
3、,所以通常情况企业财务人 员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此做法最容易受税务 局和工商关注。 3.涉税风险分析 (1)关于股东借款涉税风险应注意2008年度新发的两个文件 其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 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 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 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 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将会牵
4、涉到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等诸多问题的影响。 其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 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它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 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 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它财 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 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 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它
5、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 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提醒注意: 上述规定对外藉个人股东借款暂时不影响,但对如内资企业的 股东就应注意其在公司的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如有应及时要求 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008年底结账前如公司账上如存在有其它个人借支的,应在年 底应前要求相关人员作好适当冲账工作,以避免给企业产生不必 要的税务风险。 (2)关于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6、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又发生贷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大连市国税局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 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12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答复。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 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 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 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7、时扣除。假设W公司2008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一 次性到位60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 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贷款600万元,利率7%,贷 款期限一年。,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6007%/1210 =35万元; 其中,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6007%/124) 400/600 =9.333万元.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 息为(6007%/126)100/600=3.5万元2008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9.333+3.5=12.833万元 4.虚假货币出资
8、的账务处理 方案1:直接挂“其他应收款-XXX公司”。此做法较为隐蔽,但所 挂帐的公司要真实存在,否则工商年检时会受关注; 方案2:以“长期股权投资”入帐。此做法比较稳妥,不过需要的 手续较多,首先要对方股东会名单中要有本方,另外还要提供验 资报告,而且在本方公司注销时还要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涉及 的东西比较多;,方案3: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成立财务公司、成立 结算中心等办法将资金合法的调走。 方案4:注册资本不大的话可以提现出来,再找费用票回来冲现 金。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 费用贷:库存现金 (二)灰色支出的财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建议:一般计入企业业
9、务招待费了,在公司报销时用餐饮发票什 么的代替,而这类发票报销对一个公司来说很平常,而且容易取 得。此外有些企业常以购买的办公用品的相关发票入账计入了办,公费。最终和真正的招待费、办公费一起形成管理费用。 (三)高管年薪支出很多企业为了达到激励员工的目标,采取隐性发放高管的年 薪支出,在年度发放时,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建议:因为现行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 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建议由隐性工资转为正常工 资或年终一次性奖金。(关注:国税发(2009)121号)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外籍个人先
10、分红后 再分配给高管。问题: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中有两个 大股东为外国企业,还有众多外籍个人股东,那么我公司支付给 上述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股东股息和红利时是否需要代扣预提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 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九十
11、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协定税率高于我国税率按我国税率,如果协定税 率低于我国税率,按协定税率。(国税函2008112号)(际 便函200835号) (四)老板个人分红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得税后利,润,切记不要通过“其他应收款”。处理方式: 等票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其
12、税负相对 公司制企业而言较低,而且在全国各地对此类企业往往采取的是 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个人所得税税负为收入的0.4%,营业税及 附加最高仅为5.55%,综合税率为6%左右。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则 可以抵扣25%,相差达19%左右通过设立核定征收的企业达到税负的转移。对大型企业以及 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国家一般采用查账征收,对财务体系 建设尚不太完善或难以查清账目明细的中小企业则多采取核定征,收。如在上海新城经济开发区开一家广告公司,采用核定征收的 办法,营业税为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收入的0.2%,文化事业建 设费为营业收入的4%,核定所得税为营业收入的10%再乘以25%, 合计为11.7%
13、,其它的行业则更低,但这张票可以在查账征收企 业中抵扣25%,相差近一半。 如果股东未取得相关发票怎么办?年末入账: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分析:某企业在年末的会计利润为100万,企业股东借款10万未 取得发票,借记管理费用10万,贷记现金10万,发票丢失,则企 业会计利润为90万,由于没有相关真实合法凭证,纳税调增10万。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 (五)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问题: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实际并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要交 营业税及所得税?,稽查案例稽查局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定某公司与各关联公司存 在往来账,并以此为依据,
14、要求某公司调整收取关联方资金占用 费并以此计算营业税;其中2005年涉及税款39.70万元,2006年涉 及税款208.54万元。(其他应付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 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 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 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 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
15、关联的其他关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可 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 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 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 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解决思路: 签订借款合同; 例:母公司向子公司汇
16、入1000万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 资为300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财税(2008) 121号】 母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母公司 1000万贷:银行存款 1000万 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贷:其他应付款子公司 1000万 如果签订借款合同:财务费用每年为60万,母公司的营业税及附 加=605%(1+7%+3%)=3.3万 所得税=(60-3.3)25%=14.175 实际流入=60-3.3-14.175=42.525,子公司流出=60-6025%=45 相差为2.475,占比0.2475% 如果被稽查则营业税及附加应纳3.3万,所得税应纳14.
17、175万, 且子公司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通过正常的货物转移; 母公司成立商贸公司 子公司与A公司存有购销关系,正常的售价每吨为1000元,成本 每吨为800元。现改为母公司销售,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价格 为900元。 子公司-母公司-A公司,子公司把每吨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 与此同时,采购环节全部由母公司负责,具体流程是供应商母 公司子公司 销售测算:子公司的销售额为900元 现金流入=900-153(销项)-90025%=522(进项及成本为常数),母公司的销售额为1000元 现金流入=1000-900-17(销-进)-10025%=58 如果子公司直接卖则现金流=1000-170-10
18、0025%=580万 总结:关联交易增加了营业收入,转移了利润,同时增加了税前 抵扣基数! 统借统还 财税字20007号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 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 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 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发200213号 2002-02-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近接 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 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 知如下: 一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 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 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 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采用“统借统贷”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是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方能采取此方式 2.必须
20、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能仅是母子借贷 3.母公司开给子公司的原始凭证可以是自制凭证(收据),有的 地方规定要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监制的收款收据。,二 固定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一)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实收资本 (二)常见的做假手法 1.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 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 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 2.资金部分到位。 3.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 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 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三
21、)主要目的固定资产入资的主要手段就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 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 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 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在固定资产评估价中,因为按受投资一方是以评估价入账的 ,根据折旧可以抵税的原理,每年的折旧额可以抵减所得税=折 旧乘以税率,其主要目的是达到以后多抵扣税款的目的。折旧抵税分析:如果一项资产的实际价值为100万,折旧年限 为5年,残值为0。现有两种方案,一个方案是按原值投入,另一 个方案是对此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增值到200万再投入现有企 业。则两方案每年的折旧分
22、别为20万及40万,假设企业的收入为 500万,付现成本为300万。比较两方案的现金流:,营业收入:500万 付现成本:300万 折 旧: 20万 税前利润:180万 所得税: 45万 净利润: 135万 现金流: 155万,营业收入:500万 付现成本:300万 折 旧: 40万 税前利润:160万 所得税: 40万 净利润: 120万 现金流: 160万,原理分析: 现金流=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500-300-45=155万=净利润+折旧=135+20=155=营业收入(1-25%)-付现成本(1-25%)+折旧25%,(四)固定资产出资政策的运用思考:某自然人外购一台设备出资,原
23、发票的的价格为100 万,评估价为150万。被投资公司的入账成本为多少?自然人对 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某法人股东投入的设 备,在投资企业的账面原值为120万,已提折旧为20万,是否应 确认转让所得?(该设备是2009年以前购置,在2009年1月1日后 对外投资。) 1.居民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确认转让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 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 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实施条例第二十
24、五条企业非货币性交易要视同销售。 (1)注销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万累计折旧 20万贷:固定资产 120万 (2)计缴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846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46万 (3)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万贷:固定资产清理102.8846万营业外收入 47.1154万 注: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第二款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呢?根据财税(2009)9号,2.自然人对外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 个人所得税
25、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 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 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 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 价值。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出资时,可以将资产评估高些,然后 投放到被投资企业中,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评估价入账,并计提折 旧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使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折旧增加。以上 例为例,如果是自然人出资,则企业入账的资产的成本为150万, 而个人却无须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三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土地使用权入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
26、产及其相关 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 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 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案例:内地A市甲企业,2007年1月企业在该市经济开发区外购取 得一块土地用于新建厂房进行异地技术改造,支付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为6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当年4月企业异地技 术改造动工建设,当年12月新厂房竣工。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 如按新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核算,则有如下结果 : 1.支付土地出让金.企业外购土地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土 地使用权
27、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 取折旧: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000万贷:银行存款 6000万 2.摊销.按50年使用期直线法摊销,预计无残值, 2007年每月应摊销60005012=1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万贷:累计摊销 10万 如果按旧准则:计入房产价值的应是5960万按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从价计征的,按房产余值的1.2% 计征,房产余值指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
28、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 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每年房产税5960(130%)1.2%=50.064万元。 原理:按旧准则,如果土地使用权M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则 按20年计提折旧,每年可以抵扣M/2025%,但每年要交房产税 M(1-30%)1.2%,实际的现金净流入(0.1250.0084) M=0.0041M.如果按新准则,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入固定资产原 值,则现金净流入M/5025%=0.005M延伸:签订仓储合同与租赁合的的均衡点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二者
29、之间最大的 不同是在房产税上,如果是仓储合同是按房产余值来征税,如果 是租赁合同是按租金收入来征房产税。均衡点:房产原值(1-30%)1.2%= 租金12%,If,租金/房产原值=7%是其均衡点.If,租金/房产原值7%,应签订租赁合同.If,租金/房产原值7%,应签订仓储合同. 思考:如果企业将写字楼部分出租部分自用能否适用仓储合同?,四 无形资产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变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 订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 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
30、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 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 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 有的20提高到70,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可 以占有更大的比重。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各种智力资产、非物质资产的尊重和重视,也对无形资产的摊销 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31、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 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条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 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 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注意:这些都需要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32、函 2009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 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
33、申报表 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贷:实收资本 分析:出资评估价值大,会使将来的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大。如 果是自制,则应出售转让(享受免税或减税),再购入或租用。 (三)软件确认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 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该文件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方面首次对 外购软件的税务
34、处理明确要求。 外购软件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1.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其依据主要是关于促进企 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 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 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 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 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 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两个文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定可知: 外购计算机附带的软件,主要是依据软件单独计价与否来划分为 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35、。 2.外购的软件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外购软件形成的无形资产相应的进项 不可税前抵扣是不成立的。可参见2008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 回答纳税人的回复。,纳税人问:我公司近今年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公司财务 办公软件30万元,已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是否 可以抵扣? 税总回复:贵公司购买的财务办公软件,如果是随机器、设 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如果不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不作为固 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 项规定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由于从2009年开始,由于增值
36、税的转型,外购的固定资产可 以抵扣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外购的财务软件,无论是否随 机器设备一并购入其进项都可以抵扣!如果是随机器设备一同购入,比如说是计算机,则借记固定 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记银行存款;此,时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如果外购的是财务软件是单独购进的,则: 借: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此时的无形资产财务软件的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五 新增值税法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选择与运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 租赁公司,从2003年起按规定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 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37、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 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 括由出租方承担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 安装费、保险费、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 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的,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 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从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购进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将一台价值1400万的设备(含税价)租赁 给一家企业,分四年支付租金,每年支付租金为397.8万,该设 备的使
38、用年限为5年。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91.2贷:融资租赁资产 14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91.2 1400=397.8(P/A,i,4),求得,i=5.33% 每年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97.8万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97.8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4.6万贷:租赁收入 74.6万 以后三期依次确认租赁收入为57.4、39.2、20,合计为191.2万,承租方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91.2万贷:长期应付款 1591.2万 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为 1591.2万,假设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每年的折旧为
39、318.24万 ,可抵税79.56万=折旧税率,对购买方而言,其五年的现金流 入为:79.56;79.56;79.56;79.56;79.56; (二)从设备制造商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 假设购货方从制造商处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分4年,每年需 支付不含税的价款340万,税款57.8万,四年共支付397.84 =1591.2万,则4年间每年可抵扣增值税57.8万,所得税 3404525%=27225%=68万,如果按10%折现,每年的差额 现金流量分别为46.24(57.8+68-79.56),46.24,46.24,46.24 -11.56;折合现值=139.4万,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40、八条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 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 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购入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60贷:长期应付款 1360 借:长期应付款 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7.8贷:银行存款 400 分析结论:由于增值税转型,从专业租赁公司购入的设备与从装 备制造业处购进设备,相差的现值占不含税价的10.25%; 给专业租赁公司的建议:增值营业范围(如商贸、批发业务);销 售对象侧重于营业税纳税人(如施工企业、房开企业)、微利,实例:一家公司需购入一台价值较高的设备,但
41、生产制造企业 自身资金也较为紧张,于是企业想通过专业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 备,但由于增值税转型后,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 票,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于是,购买方让 生产厂家直接全额开具发票给企业,但部分款项由融资租赁公司 支付。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贷: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公司 有涉税风险吗? 企业应该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六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运用 (一)售后回购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
42、进商品处理。有 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 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 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会计准则收入准则: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 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 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 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 为购进商品处理。,(三)会计处理例: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增值税额为17万。该 批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
43、到。协议约定, 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不含增值 税)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 注:不做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 17万 同时,借:发出商品 80万贷:库存商品 80万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万 注:能在税前扣除吗?有凭证吗?贷:其他应付款 2万,(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 价格为110万,增值税额为18.7万,假设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 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2万贷:其他应付款 2万 借:库存商品 80万贷:发出商品 80万 借:其
44、他应付款 110万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8.7万贷:银行存款 128.7万 运用:利用“售后回购”方式掩盖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的实质。 例:2010年1月A企业将一台2009年1月购置的的设备出售给B公司 原购置价格为120万,进项税额为20.4万,出售的价格是100万,,一年后又以不含税价格120万购回。假设设备税法上使用年限为5 年,残值为0。请对A、B公司的现金流进行分析。 分析如下: A企业的现金流出(140.420.4)(11717)425% 2425%1201002025%15万,每年折旧120/524; 售出时的净值96;购入时原值120 B企业的现金流入120100100/42
45、5%-(12075)25% =120100-2025%15万 合计流出0万 如果是借款,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为8%,现金流是如何? A企业的流入10020%205%(17%3%)(201.1) 25%(20-1.1)75%=14.175 B企业的流出201008%25%18 合计流出3.825万 相差3.825万;如果是卖130万呢?,A企业的现金流出=130-100-3025%=22.5 B企业的现金流入=130-100-3025%=22.5 合计流出=0万 如果是银行借款,则 A企业的流入10030%305%(17%3%)(301.65) 25%(30-1.65)75%=21.265 B
46、企业的流出301008%25%28 合计现金流出=6.735万 再设:如果母公司购入一台设备进价为100万,进项税额为17万,使用 一年后,出售给子公司,售价为120万,销项为20.4万,一年后,子公 司又将此设备出售给母公司,出售价为60万。(避开售后回购的规定) 分析:母公司的现金流入=流入120-流出60万-20万折旧25%-营业外 收入(120-80)25%=60-6025%=6075% 子公司的现金流出=流出120万-流入60万-折旧(120/4)25%- 营业外支出(90-60)25%= 60-6025%=6075% 结论:流入=流出,七 负债筹资 (一)企业借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
47、理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融资渠道狭窄、抵押物不足,通过银行借 款的可能性很小。生产中所需的大量流动资金一方面来源于本身 的积累,另一方面来源于企业间的相互融资或企业向职工或社会 个人的融资。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之间的融资并没有按规范运作 ,往往是不签订借款合同,只是用借据作为收款的凭证。 1 企业借贷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 借:其他应付款贷: 银行存款,2.税收政策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间借贷,应订立借款合同,并取得相应
48、的利息凭证,如 最终未取得利息凭证,其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注意:这里有0.05的印花税、还有营业税及所得税。 (二)老板借钱给企业的涉税风险分析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 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 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 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三)融通资金,包括各 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
49、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在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关联关系的确定价格方法:“可比非受 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 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税收分析:按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应代扣个 人所得税,个人应交纳营业税。利息支出不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 都不能在税前抵扣。 大地税函200836号: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 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应对策略:将其他应付款转为实收资本!或转为资本公积!,八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增资的会计处理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思考:甲企业对本企业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2000万 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2000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00 问1:这2000万元评估增值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4条和国税函发【1995】156号:抵债或捐赠视同销 售缴纳营业税。 问2: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不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