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60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 7 月 1 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
2、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的
3、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4.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 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 5%。(三)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按
4、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计发。二、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办法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 670 元,副县处级
5、490 元,乡科级以下 35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9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 元,讲师以下职务 350 元。(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 1500 元,厅局级 750元,县处级 450 元,乡科级 275 元,科员及办事员 18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 元,助教及相当职务以下 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 275 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 180 元。(三)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 70%增加退职费。(四)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 199
6、3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 138 元(党员 136.6 元)以上的增加 600 元,原工资额在 87.50 元以上不足 138 元的增加 390 元,原工资额在 70 元以上不足 87.50 元的增加260 元,原工资额不足 70 元的增加 180 元。退休工人:工龄在 30 年以上的增加 260 元,工龄在 29 年以下的增加 180 元。(五)按国发198626 号、中办发198567 号、厅字1985340 号、劳人薪198522 号和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 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
7、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 850元,县处级 470 元,乡科级以下 31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85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7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 310 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 元。(六)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执行。(七)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省级、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 ,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三、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四、审核办法省直各单位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
8、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名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基金表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核表 (样表附后,各一式三份) ,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呈报。省直机关、委托审核的中直机关、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其他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各地市县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附表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名册(略)附表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基金表(略)附表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