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大连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 201738 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82 号)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 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
2、“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兼顾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
3、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 大 户” ,既 积极支持、又不搞 “大呼隆”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建
4、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产业升级规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基本形成与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初步建成目标明确、标准严格、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创新发展的水平进一步增强,适应市场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纽带更加紧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 50%以上。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利用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
5、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 三位一体” 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转变传统农资供应方式,由单一的专项服务向测土施肥、产前提供物资,产中提供技术,产后开展收购、销售等综合服务转变。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规模化、可持续的新型农事管理、农技咨询、病虫害防治等综合性、专业
6、化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负责)(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 则,引 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
7、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 (市农委、市旅游发展委负责)(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
8、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立项、支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市县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开展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家有未成年子女的农村单亲贫困户倾斜,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制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
9、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示范文本,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负责)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一)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
10、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依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推进瓦房店市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做好农林牧渔业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
11、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按规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税局负责)(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可以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
12、。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和仓储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和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仓储物流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支持农村集体
13、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兴办联营企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优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指标。对新型农业产业的建设用地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需要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具体补贴政策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
14、源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电力公司负责)(三)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丰富金融产品,主动对接政府,创新信贷产品,为涉农客户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及融资类机构在涉农地区设立分支,推动助农取款服务点为农户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确保农业担保公司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 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
15、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大连分行、大连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
16、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负责)(四)稳步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保险等业务。开展“ 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天气指数及收入保险等试点险种,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 (大连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17、、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负责)(五)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 ”认证等给 予适当奖励。对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发明专利的资助比照企业执行。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 4G 网络覆盖和速率,实现我市 92 个行政村光纤到村的试点工作。加快实施“互联网+” 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培育农产品电商运营服务企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
18、宜地设计县、乡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科学布局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完善农村电商服务功能,满足农村电商发展要求。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大数据体系,开展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分析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六)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农广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主体作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19、设立市县两级专项培育资金,每年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争取实现涉农县区全覆盖。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 、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大学生村官在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产业精准扶贫、创业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品牌营销、农村电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能力。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
20、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发挥对合作社的指导作用。 (市农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市农委、市委组织部负责)(二
21、)搞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督促农民合作社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市农委、市工商局负责)(三)狠抓督查考核。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研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市统计局负责)(四)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市农委、大连银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