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 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 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 Tower,6A Jianguome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北京 市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关于 瑞茂 通供 应链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法 律意 见书 致:瑞 茂通供 应链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中 华人民
2、 共和国 公司法、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由于 受新型 冠状病 毒疫情的 影响,指派本 所律师以 视频方 式列席 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七届董事
3、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 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
4、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7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主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 号中油新澳大厦5楼瑞茂通会议室一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燕刚先生主持。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5、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资 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股 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
6、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93,007,38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149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
7、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拟为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法律意见书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