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工程类(含水运交通、水利工程、地质勘察)检测机构、消防检测机构、无线电监测机构、农机鉴定机构和其他类(含药品、测绘产品、特种设备、“两工地”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 认证)的首次、 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授权签字人变 更(新增、注 销、授权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 定名称 变更、地址 变更以及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2、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 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3
2、、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 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 请事项,如申 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 记在案。(二)建设工程类检测机构1、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建设 工程类(含水运交通、水利工程、地质勘察)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首次、复查 、扩项 、法人性质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新增、注销、授 权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事项。2、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 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3、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 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 请事项,如申
3、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记在案。(三)消防检测机构1、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消防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的首次、 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新增、注 销、授权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 变 更、地址 变更以及依法需要 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2、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 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3、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 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 请事项,如申 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记在案。(四)无线电监测机构1、行
4、政许可事项:适用于无线电监测 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的首次、 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新增、注 销、授权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 变更以及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2、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 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3、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 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 请事项,如申 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记在案。(五)农机鉴定机构1、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农机 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的首次、 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
5、授权签字人变更(新增、注 销、授权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 变 更、地址 变更以及依法需要 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2、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 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3、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 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 请事项,如申 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记在案。(六)其他类检测机构1、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其他 类(含药品、 测绘产品、特种设备、“两工地”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首次、扩项、复 查、法人性质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新增、注销、授权
6、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 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以及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2、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 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3、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 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 请事项,如申 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记在案。(七)关于申请许可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符合(一)(六)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参数必须在新版“广东省质监局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即广东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中的检验检测能力数据库中选择,超出数据库范围的须点击系统中的“能力参数申
7、请”,并经广东省质监局委托专家确认后添加到数据库中方可一并申请。(八)特别提示1、关于证书初始化已经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申请人通过新版“广东省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项目统一申办系统”办理业务时建议完成证书初始化操作以便系统采集已获得的证书信息,否则视为首次办理,原来已获得的计量认证信息将无法在新系 统中接受外界查询,在新系统中也无法办理复查、变更等事 项。证书初始化操作具体如下:登录系统后点击“我要申办”菜单,进入申办页面后在申请类型中选择“初始化”,按系 统提示上 传历史证书附件、承诺书、填写基本信息, 对照历史证书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检测能力(注:在系统的检验检测能力标准库中找不到相
8、应能力的,通过“能力参数申请”申请)、填写原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信息,省质监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获得新的证书 信息, 证书初始化完成后,开始办理所需业务。今后需省质监局证明检测机构相关能力的查询,均会指引其进入新系统查询,省 质监局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材料。“初始化”操作可以分多次进行,申 请人在完成第一次初始化操作后可以再次通 过初始化对新系统采集的获证信息进行补充,但如果有在 办事 项则不能进行初始化操作。2、关于多项申请事项的合并办 理申请人在系统中每次只能在办一个申请事项(备案事项除外),但办理复查事项时可以在办理该事项的编辑页面同时增加(注:相当于“扩项”)或删减检测能力(注:
9、相当于“ 取消能力”)以及变更授权签字人(注:相当于新增加授权签字人、注销授权签字人或调整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办理扩项事项时可以在编辑页面同时变更授权签字人(注:相 当于新增加授权签字人、注销授权签字人或 调 整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63 号令)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审批条件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2)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0、(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 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 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以下事项申请人须加以关注:(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
11、普通合伙企 业、民政部 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其 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 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四)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取消需要具有 3 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
12、合条件予以批准。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电子申请材料采用 pdf/jpg/doc 格式, 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 4M;文件应原件彩色 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 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1、首次(复查、扩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此项执行)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 质监局
13、网站公布格式的 电子文本);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 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 对,法人 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即可);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 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 关系证明,即社保部 门盖章确 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 对 );典 型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每 个 类 别 1 份 )(注 :适
14、用 首 次 、扩 项 ,根 据评 审 组 长 需 要 再 另 行 提 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适用于首次、复 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 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 电子文本);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 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 还应提交经营 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
15、原件核 对,法人 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即可);法人授权文件(一份);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文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一份);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 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 关系证明,即社保部 门盖章确 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 对 );典 型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每 个 类 别 1 份 )(注 :适 用 首 次 、扩 项 ,根 据评 审 组 长 需 要 再 另 行 提 供 );管理体系内审、
16、管理评审记录 (适用于首次、复 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2变更申请需提供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变更前、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 对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职务类型包括最高管理者、技 术负责 人、授 权签字人,变更类型包括:替换、新增、撤销)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 检验检测 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17、最高管理者变更的,需同 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及法人授 权书,无需批准,直接备案;(一式两份);技术负责人变更时,需同 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和职称 证明(技术管理者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无需批准,直接备案;(一式两份)。申请新增或扩大授权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的,需同 时提供授 权签字人申请表和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经批准后,可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一式两份)。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涉及能力变化:提交新、旧标准的封面及前
18、言(一式两份);提交新、旧标准变更内容的差异分析(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按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方法”要求实施的确认记录(一式两份)。不涉及能力变化:机构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 资质认定部门将不组织专业 技术评价组织/ 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并予以登记在案,在后 续监 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 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 门将撤 销审批决定, 责令机构 暂停检验检测活动并进行整改,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4)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变更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 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 电子文本);需一并提交取消能力后的新
19、证书附表电子版。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变更前、后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 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所属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 一证的,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或主管
20、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 对)。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6)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省 质监 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变更前、后检验检测机构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所属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
21、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 一证的,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地址没有 变更的,只需提交原 证明文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3涉及需现场技术评审的事项 ,受理后,如不能随时接受现场审查,则终止许可事项办理。六、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技术评审时限(不包括整改时间):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
22、,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 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 定期限内,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 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评审组在技 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 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整改时限: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 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 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七、审批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 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
23、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2 号),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计量认证费”。八、办理流程1、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 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 请。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 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http:/ 线填写申请表单,上 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 厅办理。(详见 十一、网上申 请操作指引)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 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 传规定格式的
24、申请书及其他申 请材料。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 请后,当 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 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 执 。网上提交申 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2、受理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 实施机关依据“ 五、申 请材料 ”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 场一次性告知的, 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 请 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
25、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 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广东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受理回 执单、 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 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配合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
26、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 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5、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 请人可获得资质认定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 6 年。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 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6
27、、复查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6 年,被 审批人应在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为确保新旧证书的顺利衔接,建 议提前 6 个月申请)。按“五、申请材料 ”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 八、 办理流程”。九、办理方式及地点1、窗口申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8:30-12:00、14:00-17:30;周五 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363 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咨询电话:12365、020-38835777交通指引: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 钟。搭乘公车:搭乘 53 路; 137 路; 194 路; 243 路; 261 路; 284 路; 302 路; 506 路;540 路; 542 路; 562 路; 778 路; 大学城 4 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2、网上申请网上提交申请:http:/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