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家一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名称:国家一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2.繁育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3.物种来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办事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有适宜的繁育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措施;- 2 -具备繁育该物种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具有充足的繁育该物种的饵料来源。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
2、(内容包括繁育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技术来源及物种来源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教学、科研单位须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场所所有或租赁等证明材料;技术把关人员资质、履历证明材料;与繁育规模相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 3 -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省渔政管理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
3、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审查审核。省渔政管理局承办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厅领导审批。省渔政管理局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4.办理批件。对厅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对厅领导作出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4、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4 -承诺时限:12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 5 -国家一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2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省渔政管理局承办人在 7 个工作
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0791-86217296- 6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项目名称: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
6、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办事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7 -收 购 、利用的水生野生 动 物物种来源清楚或 稳 定;不会对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造成破坏;不影响国家野生 动 物保 护 形象和 对 外 经济 交往;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
7、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8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省渔政管理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
8、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审查审核。省渔政管理局承办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厅领导审批。省渔政管理局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4.办理批件。对厅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 9 -决定证件;对厅领导作出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承诺时限:12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 10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水
9、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2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省渔政管理局承办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
10、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 监督投诉电话 0791-86217296- 11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项目名称: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路线、时间和内容2.能否采集标本和摄录像3.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成果的处理及使用计划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
11、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五条;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办事条件:1.需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2.需提供以下材料:(1)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申请表 ;- 12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人员名单、内容、路线、时间、标本采集等事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国内外联合考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
12、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省渔政管理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审查审核。省渔政局承办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13 -3.厅领导审批。省渔政局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办理批件。对厅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对厅领导
13、作出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承诺时限:12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14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2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省渔政管理局承办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审批决定。省渔政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 监督投诉电话 0791-86217296-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