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 一 条 宗 旨 与 依 据 为 加 强 新 能 源 汽 车 动 力 蓄 电 池 回 收 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 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 环 境保 护 法 、 固 体废物 污染环境 防治法 、 清 洁生 产促进法 、 循 环经济促 进法 等法律法 规,按 照 国 务 院 关于印 发 节能 与 新能源 汽 车产 业 发展规 划 ( 20122020 年) 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 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适 用
2、范 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 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第 三 条 适 用 对 象 在 生 产 、 使 用 、 利 用 、 贮 存 及 运 输 过 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第 四 条 组 织 管 理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动 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2第 五 条 原 则 要 求 落 实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 汽 车 生 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坚持产品全生命周 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3、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 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第 六 条 政 策 引 导 国 家 支 持 开 展 动 力 蓄 电 池 回 收 利 用 的 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级利用和再生 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第 七 条 设 计 阶 段 要 求 动 力 蓄 电 池 设 计 开 发 应 采 用 标 准 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 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 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 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
4、池安全、环 保拆卸,在申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时应 提供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电池生产 企 业 应 及 时 向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动 力 蓄 电 池 拆 解 及 贮 存 技 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第 八 条 生 产 阶 段 要 求 电 池 生 产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编 码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3业 应 在 溯 源 信 息 系 统 中 建 立 动 力 蓄 电 池 编 码 与 新 能 源 汽 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监测平台监控动力蓄电池运行安全 状态。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
5、池应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第 九 条 回 收 阶 段 要 求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负 责 回 收 新 能 源 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与回收拆解企业合 作回收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蓄电池,并在出现重大 变化时(如破产、兼并重组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责任 变更情况。(一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在 本 企 业 新 能 源 汽 车 销 售 的 行 政 区 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 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 利用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交售、收集、贮存、运输的原 则 , 符合 当 地 城 市规划 及 消防 、
6、环保 、 安 全 部 门 的有关 规 定, 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二 )鼓 励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 电 池 生 产 企 业 、 回 收 拆 解 企 业 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三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为 新 能 源 汽 车 用 户 提 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4等措施,提高用户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第 十 条 销 售 阶 段 要 求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委 托 新 能 源 汽 车 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用户(产权方)溯源信息, 告知用户在二
7、手车交易等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溯 源信息的要求与程序;与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机构合作 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务,并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 卸、更换时核实用户信息一致性。第 十 一 条 使 用 维 修 阶 段 要 求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依 法 向 社 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更换及贮存的技术信息,将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告知用户。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按照维 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 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或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交售其他单位或个人。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
8、企业应在溯 源 信 息 系 统 中 建 立 动 力 蓄 电 池 编 码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动 态 联 系。第 十 二 条 报 废 阶 段 要 求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与 回 收 拆 解 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 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通过回收 和 回 购 等 方 式 将 报 废 新 能 源 汽 车 上 拆 卸 下 的 废 旧 动 力 蓄 电5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新能源汽车报废及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机 动车拆解环保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十 三 条 用 户 责 任 要 求 新 能 源 汽 车 用 户
9、 ( 产 权 方 ) 在 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 备 动 力 蓄 电 池 维 修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机 构 进 行 动 力 蓄 电 池 的 维 修、拆卸和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 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废旧动力蓄电池交 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 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 十 四 条 收 集 要 求 废 旧 动 力 蓄 电 池 的 收 集 可 参 照 充 电电池废 料废件 (G B/T 26932-2011) 等有 关标 准 要求, 按 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
10、收集和 标识,应使用专用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第 十 五 条 贮 存 要 求 废 旧 动 力 蓄 电 池 的 贮 存 应 按 照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01)等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第 十 六 条 运 输 要 求 托 运 及 承 运 废 旧 动 力 蓄 电 池 包 装 运 输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废旧动力蓄电池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 应法规、政策及标准,并可参照 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 中的安 全 要 求 ( GB 21966-2008)的要 求 。6三、综合利用第 十 七 条 综 合 利 用 原 则
11、 要 求 废 旧 动 力 蓄 电 池 应 开 展 多 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 则 , 降 低 综 合 能 耗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提 高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与经济效益。第 十 八 条 企 业 总 体 要 求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应 符 合 新 能 源 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的规模、装备 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 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第 十 九 条 梯 级 利 用 要 求 梯 级 利 用 企 业 应 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技术规范及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 的废旧动力蓄电
12、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 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梯 级 利 用 企 业 生 产 梯 级 利 用 产 品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旧 动 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的梯级利用电池回收,通过多 种形式,自建、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 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第 二 十 条 梯 级 利 用 电 池 要 求 梯 级 利 用 电 池 应 通 过 梯 级 利 用 电 池 产 品 的 标 识 认 定 , 并 加 贴 统 一 的 梯 级 利 用 产 品 标 识,不符合该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7第 二 十 一 条 再
13、 生 利 用 要 求 再 生 利 用 企 业 应 遵 循 国 家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 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 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四、监督管理第 二 十 二 条 建 立 标 准 体 系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国 家 标 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解、包 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标准,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第 二 十 三 条 信 息 备 案 制 度 建 立 动 力 蓄 电 池 回 收 利 用 网
14、 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报备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省级工业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将 本 地 区 动 力 蓄 电 池 回 收 服 务 网 点 信 息 定 期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 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第 二 十 四 条 溯 源 管 理 制 度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溯源信息管理系统 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 可追、节点可控。8第 二 十 五 条 梯 级 利 用 产 品 管 理 工 业 和 信 息
15、化 部 会 同 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研究制定梯级利用电 池产品规范管理办法,推动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推广应用。第 二 十 六 条 激 励 政 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 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 利用。第 二 十 七 条 管 理 保 障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规范,县级以上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引 导 和 监 督 相 关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
16、用。第 二 十 八 条 社 会 监 督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办 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五、罚则第 二 十 九 条 汽 车 企 业 罚 则 国 内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违 反 本 办 法相关 规 定的 , 由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责令 限 期整改 ,逾期未 整 改 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告 中新产品申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 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第 三 十 条 电 池 企 业 罚 则 国 内 电 池 生 产 企 业 违 反 本 办 法9相关规定 , 已 列 入 企业目录 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
17、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 改未达 标 的将 撤 销列 入 企 业 目 录 的 资 格 ; 未 列 入 的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暂 不 受 理 企 业 目 录 申 请 。 违 反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动 力 蓄 电 池 进 口 商 , 由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予 以 处 罚。第 三 十 一 条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罚 则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违 反 本 办法 规 定 , 已 列 入 企 业 目 录 的 ,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逾 期 未 整 改 或 整 改 未 达 标 的 将 撤 销 列 入 企 业目 录 的 资 格 ;
18、 未 列 入 的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暂 不 受 理 企业目录申请。六、附则第 三 十 二 条 条 款 解 释 本 办 法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解释。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17 年月日施行。10附录:术语和定义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 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 子动力 蓄 电池 、 金属氢 化 物 /镍 动 力蓄电 池 等 , 不 含铅酸 蓄 电 池。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一 )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 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二 ) 报废新能
19、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四 )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 和单体蓄电池。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 过程总称。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11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
20、其中的蓄电池包/蓄 电 池 模 块 /单 体 蓄 电 池 ) 应 用 到 其 他 领 域 的 过 程 , 可 以 一 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 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 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业:经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十三、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 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十四、梯级利用企业:即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是指 对 废 旧 动 力 蓄 电 池 ( 或 其 中 的 蓄 电 池 包 /蓄 电 池 模 块 /单 体 蓄 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 其他领域的企业。十五、再生利用企业: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12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