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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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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文 本 图 表(草案)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本控规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及说明。(2)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 一 六 年 十 二 月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文本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目 录1 总 则 .12 发 展 目 标 .13 产 业 发 展 .14 用 地 布 局 和 土 地

2、利 用 .25 人 口 规 模 和 开 发 强 度 .36 公 共 设 施 .37 综 合 交 通 .48 市 政 工 程 .59 城 市 设 计 .610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711 规 划 实 施 812 其 它 813 附 则 8附表 1: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一 览 表 .22附表 2: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一 览 表 .24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3.1 本 规 划 片 区 遵 循 “区 域 导 向 、 生 态 优 先 、 智 慧 引 领 ”的 产 业 选 择 原 则 , 构 建11 总 则1.1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 东至赤石河、

3、 西至沿河路与324 国道交叉口、南至深汕高速、北至上北村,总用地面积 19.13 平方公里。1.2 本 规 划 的 图 表 与 文 本 内 容 共 同 构 成 所 在 片 区 规 划 的 法 定 文 件 。 其 中 文 本 的 “下 划 线 ”部 分 及 附 表 1、附表 2(备注内容除外)为强制性内容。1.3 本规划内的土地利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 规划的有关规定 (非法定性内 容 除 外 ) 。 本 规 划 未 包 括 的 内 容 应 符 合 国 家 、 广 东 省 及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的 有 关 法 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1.4 本规划范围内编制下层次规划及

4、城市设计, 必须以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要求为 依 据 。1.5 本规划依据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的相关要求, 并参照 深 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版) (以下简称“ 深标(2014 版) ”)的相关 标准制定。1.6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由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若需修 改 , 必 须 符 合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2 发 展 目 标2.1 本 规 划 片 区 的 发 展 目 标 与 定 位 是 : 坚 持 生 态 优 先 、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 积 极 运 用 新 理 念 、 新 技 术 , 秉

5、 承 区 域 协 调 和 产 城 融 合 的 发 展 理 念 , 打 造 引 领 全 国 的 产 业 转移合作示范区,多元高效的现代产业新城,面向区域的产业服务平台。3 产 业 发 展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满 足 区 域 发 展 需 求 , 生 态 环 境 友 好 , 创 新 潜 力 巨 大 的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 重 点 发 展 新 材 料 、 电 子 设 备 、 信 息 技 术 、 先 进 制 造 、 云 计 算 、 生 物 医 药 、 绿 色 食 品 。3.2 规 划 结 合 产 业 项 目 选 址 , 打 造 六 大 主 题 产 业 园 区 : 上 北 片

6、区 重 点 发 展 绿 色 建 材的研发、 生产 ; 水桶 山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 建立研发、 孵化 及展销中心, 形 成 完 整 的 产 业 体 系 ; 依 托 腾 讯 、 华 润 及 天 威 数 据 中 心 为 基 础 , 打 造 大 数 据 产 业 园 ; 鹅 埠 老 镇 东 北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生 物 医 药 及 绿 色 食 品 产 业 园 ; 田 寮 村 东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 西 湖 村 片 区 依 托 未 来 鹅 埠 城 际 站 建 设 , 重 点 打 造 商 贸 物 流 产 业 园 及 生 活 配 套 服 务 功 能 。4 用 地 布

7、 局 和 土 地 利 用4.1 本 规 划 片 区 通 过 山 水 生 态 绿 廊 预 控 、 已 落 地 重 点 项 目 布 局 , 形 成 “一 核 、 双 轴、 六园” 的组团结构 。 其中, “一核” 指由 鹅埠老城服务中心、 管 委会产业服 务 中 心 、 324 以南新城服务中心共同形成的公共服务核心;“双轴”指依托 324 国 道 串 联 周 边 用 地 空 间 , 以 集 约 混 合 的 土 地 利 用 形 式 , 打 造 产 城 融 合 发 展 轴 ; 以 南 门 河 为 纽 带 , 保 留 和 改 造 现 状 原 生 态 自 然 岸 线 , 构 建 连 续 的 滨 水 生

8、态 景 观 带 , 联 通主要公共空间和生态 景观节点,打造滨水生 活休闲带; “六园” 指绿 色建材产业 园、 安防产业园、 大数 据产业园、 生物医药及绿色食品产业园、 电子信息产业园、 商贸物流产业园六大主题产业园。4.2 本规划 片区以 交 通用地(S) 、居住 用地 (R) 、产业 用地( M) 、商业服务业 用地 ( C) 、 仓储物流用 地 (W ) 、 公共管理与 服务设施用地 (G IC) 为主导用地类 型, 类用地的使用应符合深标(2014 版) 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各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详 见 图 表 。4.3 单 元 控 制 规

9、 定 : 本 规 划 片 区 以 行 政 村 边 界 、 南 门 河 、 深 汕 高 速 等 线 性 边 界 划定 6 个规划控制单元(以下简称“单元” ) 。在保持各单元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 规 模 、 公 共 绿 地 、 水 域 和 道 路 网 结 构 不 变 、 符 合 片 区 城 市 设 计 的 前 提 下 , 实 施 时 可 对 单 元 用 地 布 局 及 地 块 容 积 率 等 指 标 进 行 适 当 的 腾 挪 调 整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34.4 地 块 控 制 规 定 : 本 次 规 划 采 取 “单 元 地 块 ”二 级 地 块 编 码 体 系 , 地

10、 块 编 码按 由 东 往 西 , 自 北 向 南 的 顺 序 , 共 划 458 个 地 块 。 在 符 合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规划编制指引 、 深标 (2014 版) 、 深汕特 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划规范 要 求 以 及 片 区 城 市 设 计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相 邻 商 业 用 地 地 块 若 进 行 统 一 开 发 时 , 可 在 保 持 其 总 建 筑 规 模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对 地 块 间 容 积 率 进 行 适 当 的 腾 挪 调 整 ; 公 共 管 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的容积率和地块边界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调整。4.5 各地

11、块的控制和指引要求详见图表中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5 人 口 规 模 和 开 发 强 度5.1 本规划片区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12 万人。5.2 本规划片区总建筑面积约为 1500 万平方米。5.3 本规划确定的各地块总建筑面积详见图表中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6 公 共 设 施6.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6.2 图 则 中 配 套 设 施 规 模 和 数 量 依 据 上 层 次 规 划 和 本 地 区 建 设 规 模 总 量 及 人 口 规 模 综 合 确 定 。 当 实 际 开 发 建 设 的 总 量 超 过 规 划 总 量 一 定 限 度 时 , 会

12、 对 本 片 区 的 交 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6.3 本 片 区 内 配 套 设 施 设 置 的 等 级 、 位 置 、 规 模 及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详 见 图 表 及 附 表1“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6.4 本 图 则 片 区 配 套 设 施 采 用 集 中 组 合 设 置 的 方 式 , 主 要 布 局 在 片 区 服 务 中 心 地 块和社区中心地块。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47 综 合 交 通7.1 本 片 区 对 外 联 系 的 主 要 道 路 为 深 汕 高 速 、 河 惠 汕 高 速 、 珠 东 快 速 、 324

13、 国道、 深 汕 大 道 , 道 路 系 统 ( 建 议 路 除 外 ) 的 位 置 、 等 级 及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详 见 图 表 及 附 表 2道路系统规划一览表 。7.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1) 区域道路:主要是过境及对外快速连通功能的深汕高速、河惠汕高速。(2) 一 级 主 干 路 : 主 要 是 承 担 组 团 间 的 快 速 交 通 联 系 功 能 的 珠 东 快 速 ( 红 线 宽 度40 米) 。(3) 二 级 主 干 路 : 以 生 活 性 交 通 功 能 为 主 , 为 组 团 间 或 组 团 内 部 中 长 距 离 交 通 服务, 包括 深汕大道 (红

14、线宽度 40 米) 、 324 国道 (红线宽度 38-60 米) 、 创业路 (红线宽度 60 米) 、 沿河路 (红线宽度 40 米) 、 鹅埠横三路 (红线宽度 40 米) 、 深汕西 四路(红线宽度 40 米) 。(4) 次 干 路 : 深 汕 西 六 路 、 深 汕 西 五 路 、 深 汕 西 九 路 、 劳 工 新 城 路 、 深 汕 东 一 路 、深 汕 东 二 路 、 深 汕 东 六 路 、 鹅 埠 横 二 路 、 红 线 宽 度 24-30 米。(5) 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 14 -20 米。7.3 本 片 区 内 各 地 块 主 要 机 动 车 出 入

15、 口 不 宜 设 置 在 主 、 次 干 路 上 , 也 不 宜 设 置 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 80 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 50 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7.4 本片区共配建 2 处公共停车场(位于 EB03-84、EB 04-109 内) , 配建停车场(库) 停车位配置标准按 深标 (2014 版) 表 6.4.2.2 中的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 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7.5 本 规 划 片 区 鼓 励 绿 色 交 通 , 是 自 行 车 重 点

16、 发 展 地 区 。 主 要 道 路 双 侧 或 单 侧 结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5合 路 边 绿 化 带 设 置 独 立 的 自 行 车 道 , 支 路 设 置 自 行 车 行 人 混 行 通 道 。 沿 边 溪 河 - 南 门 河 绿 带 、 324 国道以及片区主要水系生态廊道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结 合公园广场等新设置自行车停放点。7.6 本 规 划 片 区 鼓 励 步 行 交 通 , 设 置 连 续 、 完 整 的 步 行 系 统 , 按 照 小 尺 度 、 高 密 度 、 人 性 化 等 原 则 , 控 制 车 行 道 宽 度 , 重 点 保 证 人 行 道 和

17、 自 行 车 道 空 间 ; 结 合 滨 河 绿 廊 、 景 观 带 及 公 园 等 设 置 连 续 的 休 闲 步 行 系 统 。7.7 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8 市 政 工 程8.1 按 照 适 度 超 前 的 原 则 预 测 各 类 市 政 工 程 需 求 量 , 高 标 准 配 置 给 水 、 排 水 、 电 力 、 通 信 、 燃 气 等 各 项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 市 政 设 施 的 建 设 必 须 满 足 相 关 法 规 和 规 划 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8.2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污 水 应 排 入 鹅 埠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18、理 , 对 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产生的危险废水及特种废水应自行处理, 达到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对 于 病 原 体 、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等 , 应 根 据 污 染 物 的 行 业 来 源 , 其 限 值 应 按 有 关 专 业 标 准 执 行 , 处 理 达 标 后 方 可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系 统 。 严 禁 向 污 水 系 统 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 剧毒、 易燃、 恶臭物质、 有害气体、 蒸汽和烟雾。8.3 本 规 划 鼓 励 采 用 绿 色 市 政 , 采 用 低 冲 击 开 发 和 节 能 措 施 , 推 广 太

19、阳 能 及 其 它 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8.4 本 规 划 中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 应 按 照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规 定 中 第 十 条 、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危 险 废 物 不得混入其他废物和垃圾中进行收集、 运输和倾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危 险 废 报 物 管 理 档 案 , 由 专 人 负 责 危 险 废 物 的 收 集 和 管 理 工 作,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运输、处理、处置。深汕特别合作区鹅

20、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69 城 市 设 计9.1 本规划片区以塑造现代产业新城特色形象为目标, 要求以生态保护作为先决 条件, 在城市建设风貌上形成 “山水绿谷、 科创智谷、 活力小城” 三大风貌片区, 体 现 产 业 新 城 的 生 态 、 生 产 与 生 活 的 三 生 融 合 。9.2 本规划片区整体空间组织突出产业新城特征, 合理控制建筑高度, 确保显山 露 水 和 小 城 舒 适 氛 围 , 依 托 “五 纵 一 横 ”水 系 控 制 山 水 通 廊 形 成 绿 色 渗 透 , 并 划 分 组 团 空 间 ; 打 造 连 续 的 滨 水 景 观 带 和 一 系 列 空 间 景 观

21、节 点 , 创 造 依 山 枕 河 , 尺 度 宜 人 的 “两 带 、 五 廊 、 多 节 点 ”现 代 产 业 小 城 的 山 水 特 色 空 间 。9.3 本规划片区街道尺度分为产业区和生活区两类。 产业园区街道尺度考虑引进项目用地规模需求,街区尺度按照制造业 800 米800 米,都市型产业 300 米300 米控制;生活区街道尺度尽量采用小街区、密路网形式,宜按照 200-300 米 控制。沿街建筑宜保持连续齐整、界面生动,并应设置尽量多的公共步行通道, 增加与周边街区的步行联系。9.4 本 规 划 片 区 的 慢 行 系 统 应 与 公 共 空 间 充 分 结 合 并 有 机 联

22、系 , 重 点 在 边 溪 河 - 南 门 河 景 观 带 、 其 他 四 条 南 北 向 滨 水 绿 带 及 街 边 绿 化 带 内 设 置 连 续 的 景 观 化 慢 行 系统,生活区应结合行道树和沿街建筑骑楼等为慢行空间提供良好的游憩空间。9.5 本规划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保持视线通畅, 建筑高度以 324 国道为轴向南北 两 侧 逐 渐 降 低 , 同 时 在 南 门 河 三 河 交 汇 处 、 鹅 埠 高 铁 站 及 水 美 村 一 河 两 岸 形 成 规 划 区 的 视 线 控 制 点 , 保 证 山 体 景 观 1/3-1/2 高度可见,保证良好的山城眺望关系。 原 则 上 综

23、合 服 务 中 心 、 社 区 中 心 周 边 以 及 沿 河 路 两 侧 可 适 当 提 高 局 部 建 筑 高 度 , 片 区 内 部 其 余 生 产 型 建 筑 限 高 不 宜 超 过 36 米。9.6 本 规 划 建 筑 退 线 要 求 : 本 规 划 为 打 造 尺 度 宜 人 的 现 代 产 业 特 色 小 城 空 间 氛 围, 建筑退线可 在 深标 (2014 版) 规定标准上适当降低。 滨河建筑宜按照 深 标 (2014 版) 的要求进行后退红线控制,退后红线的空间的用途应与滨 河绿地 空 间 相 结 合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79.7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

24、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造 型 体 量 : 建 筑 形 态 宜 灵 活 丰 富 , 与 街 区 尺 度 保 持 协 调 , 鼓 励 用 底 层 架 空 的手法削弱建筑体量的实体感。( 2) 通 道 、 通 廊 要 求 : 主 要 景 观 廊 道 内 部 和 主 要 步 行 街 道 尽 端 , 不 应 有 遮 挡 自 然 景 观 视 野 的 大 体 量 建 筑 物 ; 街 坊 内 部 鼓 励 开 向 庭 院 或 公 共 空 间 的 步 行 通 道 。( 3) 滨 水 建 筑 : 滨 水 建 筑 的 形 象 应 精 心 打 造 , 尤 其 是 公 共 建 筑 , 并 保 持 建 筑 单 体

25、之 间 的 整 体 协 调 和 配 合 , 形 成 形 象 生 动 、 富 有 韵 律 的 连 续 滨 水 建 筑 景 观 界 面 。( 4) 临 山 建 筑 : 严 格 控 制 临 山 建 筑 的 开 发 强 度 , 应 利 用 地 形 地 貌 依 山 就 势 建 设 , 应 注 重 对 原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 不 得 对 原 地 形 地 貌 进 行 大 规 模 改 造 , 不 得 有 大 面 积 护坡或挡土墙。10 绿 地 系 统 规 划10.1 本规划片区内绿地与广场用地总面积 122.79 公 顷 ,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控 制 和建设,不得减少面积和改变用途。

26、10.2 本 规 划 片 区 尽 量 保 持 主 要 滨 水 岸 线 的 原 生 态 边 界 和 风 貌 , 严 格 控 制 河 道 蓝 线 。 重点控制边溪河- 南门河生态绿廊, 南门河廊道宽度控制不低于 150 米; 保留 并重塑 规划区内现状 9 条水系; 对南门河与赤石河口的湿地或林木群落避免破坏。 未 来 的 岸 线 修 复 和 优 化 应 以 相 关 水 利 专 项 研 究 为 依 据 , 维 护 岸 线 地 带 自 然 形 态 和 生物群落的完整性。10.3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生 态 绿 化 廊 道 的 宽 度 、 面 积 原 则 上 不 得 减 少 , 廊 道 内 部 水

27、 系 的 宽 度 和 走 向 可 根 据 专 项 规 划 、 工 程 设 计 和 实 施 建 设 的 实 际 进 行 一 定 调 整 , 廊 道 内部可布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配套设施。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811 规 划 实 施11.1 本 规 划 片 区 各 单 元 可 进 行 整 体 开 发 或 内 部 地 块 分 别 开 发 , 具 体 开 发 模 式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 各 单 元 内 部 经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 可 以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开发主体联合开发。11.2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已 出 让 但 尚 未 建

28、 设 的 合 法 土 地 今 后 应 通 过 土 地 整 备 收 回 其 土 地使用权。已出让并且正在使用的合法土地建议到期后依法收回。11.3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用 地 在 实 际 开 发 建 设 中 应 注 重 对 地 质 灾 害 和 开 发 建 设 衍 生 的 工程地质灾害的防治。12 其 它12.1 本 规 划 中 的 地 名 除 已 按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外 , 均 为 指 引 性 , 不 作 为 最 终 地 名 命名依据。13 附 则13.1 土地使用一般规定( 1)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为 该 地 块 的 主 导 用 地 性 质 ,

29、 依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地 块 均 兼 容 部 分 指 定 的 其 它 用 地 性 质 。( 2) 本 规 划 中 用 地 的 混 合 使 用 应 依 据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3)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配 套 设 施 , 若 安 排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让 的 地 块 内 ,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有 需 要 的 时 候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4) 基 于 城 市 整 体 发 展 目 标 和 城 市

30、 规 划 要 求 , 本 规 划 对 部 分 已 出 让 用 地 制 定 了 新 的 规 划 ( 包 括 用 地 性 质 、 容 积 率 等 指 标 ) , 但 不 代 表 该 用 地 可 当 然 地 依 据 本 规 划 获 得 规 划 许 可 , 此 类 用 地 按 本 规 划 获 准 规 划 许 可 的 前 提 是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政 策 、 相关法规和其它适用的政府规定。( 5) 本 规 划 按 照 规 划 编 制 时 所 使 用 的 地 形 图 及 地 籍 权 属 、 并 参 照 现 场 情 况 划 分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9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6) 本

31、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地 块 界 线 , 并 不 一 定 代 表 确 实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 在 下 层 次 规 划 设 计 和 开 发 建 设 中 , 在 不 损 害 相 关 利 益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7) 地 块 边 界 合 并 或 细 分 后 , 原 规 划 确 定 的 用 地 性 质 、 配 套 设 施 和 适 建 建 筑 可 重新布局,但各类性质的建筑总量、比例和建筑界面控制应与原规划保持一致。( 8) 本 规 划 内 所 有 建 筑 的 地 下 空 间 建 筑 不 得 突 破 地 块 用 地 红 线

32、 范 围 。13.2 开发强度一般规定( 1) 为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 本 规 划 内 产 业 用 地 的 容 积 率 须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规 定 的 容 积 率 下 限 指 标 要 求 ; 居 住 及 商 业 等 用 地 的 容 积 率 不 应 少 于 本 规 划 图 表 确 定 的 容 积 率 的 90%。( 2) 本 规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 地 块 容 积 率 的 确 定 须 同 时 满 足 工 程 地 质 安 全 等 相 关 规 定。( 3) 本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 因 地 块 合 并 、 细 分 或 调 整 发 生 变 化 时

33、, 应 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 本 规 划 中 对 规 划 确 定 的 配 套 设 施 的 容 积 率 不 予 规 定 , 其 开 发 强 度 按 照 国 家 、 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已 出 让 的 用 地 , 因 计 算 口 径 原 因 , 可 能 在 本 规 划 中 表 达 的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与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不 符 , 而 且 容 积 率 数 值 不 同 , 但 总 建 筑 面 积 将 保 持 一 致 ; 因 道 路 及 其 它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而 被 占 用 了 部 分 用 地 面 积 的

34、 地 块 , 规 划 应 考 虑 该 地 块 的 容 积 率 补偿。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013.3 配套设施一般规定( 1) 本 规 划 中 配 套 设 施 数 量 、 规 模 不 得 减 少 或 取 消 。( 2)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配 套 设 施 按 照 实 位 、 虚 位 、 点 位 三 种 布 置 方 式 , 其 相 关 内 容 及 控 制 要 求 详 见 图 表 及 附 表 1。( 3)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配 套 设 施 , 在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下 , 可 适 当 增 加 建 设 规 模 以 扩 大 容 量 ; 在 有 利 于 配 套 设 施

35、 近 期 实 施 等 条 件 下 , 可 对 其 具 体 用 地 范 围 及 布 局 进 行 合 理的微调。( 4) 本 规 划 中 配 套 设 施 的 建 设 须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法 规 和 规 划 规 定 的 卫 生 与 安 全 防 护要求。( 5) 单 元 内 社 区 级 配 套 设 施 , 应 在 下 层 级 规 划 编 制 中 , 按 照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配 置 。( 6) 单 元 内 配 套 设 施 , 除 已 明 确 用 地 位 置 及 界 线 的 设 施 外 , 在 保 证 用 地 规 模 及 合理服务半径的前

36、提下,其具体位置及界线可在单元内优化调整。( 7) 本 规 划 中 点 位 控 制 的 配 套 设 施 , 其 图 例 所 在 的 位 置 是 规 划 建 议 的 位 置 。 在 地 块 出 让 前 , 可 根 据 地 区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 经 论 证 后 在 单 元 范 围 内 调 整 ; 在 地 块 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8) 各 类 配 套 设 施 如 因 专 项 规 划 、 工 程 设 计 和 实 施 建 设 需 要 有 所 调 整 , 应 按 相 关程序进行。13.4 综合交通一般规定( 1) 下 层 次 规 划 应

37、按 照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细 化 完 善 单 元内支路网设计。( 2) 本 规 划 应 根 据 片 区 功 能 定 位 及 布 局 要 求 , 构 筑 适 宜 的 慢 行 系 统 , 主 要 道 路 均 结 合 路 边 绿 化 带 设 置 独 立 的 自 行 车 道 , 同 时 鼓 励 在 大 型 公 园 、 河 道 两 侧 、 公 共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1绿 地 以 及 环 境 优 美 地 区 设 置 独 立 的 自 行 车 休 闲 道 。 所 有 慢 行 系 统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无障碍设计。( 3

38、) 本 规 划 内 建 议 性 支 路 的 位 置 以 虚 位 表 示 , 在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 其 线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在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 并 保 证 所 在 区 域 各 地 块 间 交 通 能 有 效 衔 接 的 前提下做适当调整。13.5 市政工程一般规定( 1) 下 层 次 规 划 应 按 照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细 化 完 善 单 元内市政支管系统设计。( 2) 本 规 划 内 的 市 政 廊 道 及 设 施 规 模 不 得 减 少 或 取 消 ; 如 因 专 项 规 划 、

39、 工 程 设 计和实施建设需要有所调整,应按相关程序进行。13.6 规划实施的一般规定单 元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不 同 的 开 发 模 式 。 各 单 元 内 部 经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协 调,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开发主体联合开发。13.7 其它本 规 划 条 款 未 提 及 的 其 它 修 改 和 调 整 事 项 , 由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并 按 程 序 报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5附表 1: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一 览 表序号设施类别 项 目 名 称 数量 所 在 地 块 号 备注派出所

40、 1 EB04-76 现 状 保 留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1 EB04-94 社 区 管 理 用 房 6EB02-27、 EB03-47、EB03-60、 EB03-90、 EB04-107、 EB06-26社 区 服 务 中 心 5EB02-27、 EB03-47、EB03-83、 EB04-107、 EB06-261管理 服务 设施社 区 警 务 室 5EB02-07、 EB03-47、EB03-83、 EB05-23、 EB06-09文 化 中 心 2 EB02-14 、 EB03-42EB03-42 为 文化 活 动 中 心 与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合 建2文化 娱乐

41、 设施文 化 活 动 室 5EB02-27、 EB03-65、EB04-52、 EB05-23、 EB06-09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2 EB03-96 、 EB03-42EB03-42 为 文化 活 动 中 心 与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合 建3 体育 设施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5EB02-27、 EB03-65、EB04-52、 EB05-26、 EB06-09高中 1 EB-04-87 30 班初中 1 EB04-70 36 班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3 EB02-18、 EB04-103、 EB06-44EB04-103 为现状 保 留 36 班 九

42、年 一 贯 制 学 校 , 其 余 均 为 规划 45 班小学 4 EB03-71、 EB04-61、 EB05-24、 EB06-25EB04-61 为 现状 保 留 36 班 小 学 ; EB03-71、 EB05-24 为 24班 小 学 ; EB06-25 为 18班小学4 教育 设施幼儿园 14EB02-27、 EB02-43、EB03-65、 EB04-52、 EB04-107、 EB05-26、 EB06-26、 EB06-45幼 儿 园 均 按 18 班设置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3综 合 医 院 1 EB-03-08 500 床5医疗 卫生 设施 社 区 健

43、 康 服 务 中 心 5EB02-17、 EB04-52、EB05-26、 EB06-26、 EB06-45养老院 1 EB04-104 6社会 福利 设施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心 5EB02-17、 EB03-76、EB04-52、 EB05-26、 EB06-26通 信 机 楼 1 EB03-40 自 来 水 厂 1 EB04-05 给 水 加 压 泵 站 1 EB01-16 污 水 处 理 厂 1 EB06-50 天 然 气 场 站 1 EB01-20 含 LNG 气 化 站和 抢 险 中 心110kv 变 电 站 4 EB02-30、 EB03-98、EB04-21、

44、EB04-50 EB04-21 为 现状保留邮 政 支 局 1 EB04-71 现 状 保 留邮政所 1 EB01-23 公 共 厕 所 5EB02-07、 EB03-64、EB05-51、 EB06-09、 EB06-387 市政 设施垃 圾 转 运 站 7EB01-09、 EB02-31、EB03-97、 EB04-19、 EB04-49、 EB06-08、 EB06-49EB06-49 为 大型 垃 圾 中 转 站社 会 停 车 场 库 2 EB03-84、 EB04-109 8 交通 设施 公 交 首 末 站 1 EB04-28 注 : 下 划 线 表 示 该 设 施 为 独 立 占

45、地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4附表 2: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一 览 表道路等级 序号 道路名称(路- 路段) 红线宽度(米) 车行道断面形 式 备注1 324 国道 38-60 双向 6-8 车道 现状改 造2 创业路 60 双向 8 车 道 现状3 深汕大道 40 双向 6 车 道 规划4 珠东快速 40 双向 6 车 道 规划5 沿河路 40 双向 6 车 道 规划6 水 底 山 大 道 40 双向 6 车 道 规划7 鹅 埠 横 三 路 40 双向 6 车 道 规划主干路8 深 汕 西 四 路 40 双向 6 车 道 规划1 深 汕 西 五 路 30 双向 4

46、车 道 规划2 深 汕 西 六 路 26 双向 4 车 道 规划3 深 汕 西 九 路 30 双向 4 车 道 规划4 长岭路 30 双向 4 车 道 规划5 深 汕 东 六 路 26 双向 4 车 道 规划6 深 汕 东 二 路 30 双向 4 车 道 规划7 同创路 33 双向 4 车 道 现状8 鹅 埠 横 二 路 30 双向 4 车 道 规划9 劳 工 新 城 路 30 双向 4 车 道 规划10 中恒一路 30 双向 4 车 道 规划11 中恒二路 26 双向 4 车 道 规划12 建材北路 26 双向 4 车 道 规划次干路13 建材南路 26 双向 4 车 道 规划1 创智路 2

47、4 双向 4 车 道 现状2 建材中路 16-26 双向 2-4 车道 规划3 深 汕 西 一 路 24 双向 4 车 道 规划4 深 汕 西 七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规划5 深 汕 西 八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规划6 鹅 埠 横 一 路 12 双向 2 车 道 建议7 鹅 埠 纵 一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现状改 造8 鹅 埠 纵 二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现状改 造9 鹅 埠 纵 三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现状改 造10 鹅 埠 纵 四 路 18 双向 2 车 道 现状改 造11 深 汕 东 一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规划12 深 汕 东 三 路 20 双向 2 车 道 规划支路13 水美一路 20 双向 2 车 道 规划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5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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