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规范校内各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意见上大内2006第 302 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机关部处、学院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市纪委沪纪(2003)52 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规范校内各单位的公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务用车使用的范围(一)下列领导、干部、教师可在上下班和日常公务活动中用车:校正、副局级干部、院士、离退休正、副局级干部;(二)处级、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可在下列公务或业务活动中用车。1去郊区办理公务(有班车除外) ;2参加大型或重大会议(活动) ;3. 处理防台、防汛、抗震救灾等突发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紧急公务;4.
2、接待上级和外省市来沪领导人员;5. 接送重要文件,取解大额款项。二、公务用车配置范围(一)学校内部职能部门,原则不允许配备公车;(二)学校全资企业在完成上缴任务的情况下,确需配置车辆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适当配置公务用车,车辆一律隶属学校公务车管理范围;(三)确因工作、生产需要配置特种车辆的部门,需事先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同意后,方可配置生产和特种车辆。三、公务用车申请购置程序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车辆的,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购置:(一)项目论证。车辆购置的论证作为“三重一大”内容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论证应充分明确购置理由、经费来源、车型、价位、管理办法。(二
3、)申报审批。需购车单位向学校提交车辆购置申请及论证报告,经校监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三)购置。购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物资采购程序购置。(四)结果公示。各单位要将购车报批结果和车辆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公开。对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和不经学校审批而擅自购买车辆的,将追究购车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五)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各单位所购车辆均为国有资产,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不得以私人名义购买公车。 四、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一)凡经批准配置公车的单位均应尽快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上报校长办公室和监察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公车使用和管理,有关费用支出要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二)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私自开回家中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三)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车牌照转为私人牌照;(五)对于历史遗留的部门公车,凡管理上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照本文件精神,补办申请和批准手续。(六)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七)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单位部门负责人。上 海 大 学20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