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行使状态序号 权力类别小计 常用权力 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1 行政许可 6 6 02 行政处罚 9 4 53 行政强制 0 0 04 行政征收 0 0 05 行政给付 0 0 06 行政奖励 0 0 07 行政确认 0 0 08 行政裁决 0 0 09 行政征用 0 0 010 其 他 2 2 0合 计 17 12 5宜兴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项目名称序号项目 子项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1小学和普通中学的设立、 变 更与终止审批【法律】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 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2、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 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 人民政府 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小学和普通中学 2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 发展的需求,具
3、 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 对批准正式 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五十三条 民 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民办学校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 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 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
4、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 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 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 399 号)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 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 办学校的办学许 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5、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 号)第六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 须 按办学章程 规定的议事规则 ,并在 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经审 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 管理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
6、活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3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 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 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 学校文化、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
7、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 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 毕业 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 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 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 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 层次、 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 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 须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 院规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
8、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 应 当包括符合国家 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部门规章】 实施 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人员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
9、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 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 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 意见, 报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 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 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 认 定条件者, 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 证书。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 格。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
10、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办法(2006 年 1 月 1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 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 表演等 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 级水平;(三)广播
11、电台、电视 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 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 电台、 电视台的播音 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 甲等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 (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4 幼儿园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 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 举办、停 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 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
12、012 年 1 月 12 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 月 12 日江 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6 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 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 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 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
13、教育行政部 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 实行动态监 管。幼儿园 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 纳入审验内容。年 检不得收 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规章】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苏教基200428 号,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 年 7 月 20 日印发)五、登记 注册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 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 记注册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2.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 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
14、册证书,并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5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 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 经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 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 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 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
15、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 本级人民政府。本 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 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校车使用学校、校车服务公司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6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行政法规】互
16、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 许可或者未履行 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 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
17、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 号)对法律、行政法 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 设定行政许可,共 500 项 。其中第 22 项为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 报教育部信息化工作 领导小组备案。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8、境内申 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 办。已开 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应及时补办 申请、批准手 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教育网站和网校 宜兴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备注1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 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 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 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
19、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 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 准、安全 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 污 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第二十八条 违 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20、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 款的行政 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备注3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
21、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 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 办学校条件的,可以 补办审批手 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社会力量
22、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 审批的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 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审 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4对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发布虚假招生 简章或者广告,骗取 钱财的;非法颁发 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 劣社会影响的;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 资金或者挪用办 学经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
23、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 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 资金或者
24、挪用 办学经费的。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备注5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 报, 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
25、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有关材料和情况向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 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 审批机关 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7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 学历或其他学 业证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6、违反本法规定,颁发 学位证书、学 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反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备注8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 师资格的处罚【部门规章】 实施 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
27、书,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 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3 号)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 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 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 或者缓
28、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宜兴市教育局其他权力类事项清单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备注1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 民办学校年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
29、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 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 更、注 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 导民 办非企业单位遵守 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 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 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 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 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 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