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巨石 股份有限公 司 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 细则(2021 年12月29 日 第六 届董 事会第 十九 次会议 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适应中国 巨石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 核心竞争 力,合理 确定 公司 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决 策的 科学性、有效 性 和 决策质量,完 善公 司治理结 构,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公司法、上 市 公司治理 准则、中国 巨石 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 战 略委员 会是董事 会 下设的 专门工
2、作 机构,主 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 和 重大投资 决策进 行 研究并提 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 略委员 会成员由 七 名董 事 组成,其中至 少包 括一名独 立董事。第四条 战 略委员 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 立 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 一 以上提名,并由 董 事会选举 产生。第五条 战 略委员 会设主任 委员(召 集人)一 名。第六条 战 略委员 会任期与 董事会 任 期一致,委员 会任 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 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 再担任 公 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 格,并由 董事 会根据 上 述第三条 至第五 条 的规定补 足委员 人 数。第
3、 七 条 经 董 事 长 或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提 议 并 经 董 事 会 讨论通过,可对战略 委员会委 员在任 期 内进行调 整。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 条 战 略委员 会的主要 职责 为:(一)对 公司长 期 发展战略 规划进 行 研究并提 出建议;(二)对 公 司章 程 规定须 经董事 会批准的 重大投 资 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 议;(三)对 公司 章 程 规定须经 董事 会批准的 重大资 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 究 并提出建 议;(四)对 其他影 响 公司发展 的重大 事 项进行研 究并提 出 建议;(五)对 以上事 项 的实施进 行检查;
4、(六)董 事会授 权 的其他事 宜。第九 条 战 略委员 会对董事 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 交 董事会审 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 条 公司 投资 部门负责 战略委 员 会决策的 前期准 备 工作:(一)由 公司有 关 部门或控 股 子公 司 的负责人 上报重 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 营项目的 意向、立 项建议书 以及合 作 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报送 投资评 审 小组;(二)由 投资评 审 小组进行 初审,签发 立项 建议 书,并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第 十一条 战 略委 员会根据 投资评 审 小组 的提 案召开 会 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 董 事会,同
5、时反馈 给 公司投资 部门。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 略委 员会 会议 由主任 委 员召集和 主持,由 董事会秘 书于会议召 开 五日 前(如全体委 员同意,可豁免该 通知期 限)通知全 体委 3 员,主任 委员不 能 召集或主 持时可 由 其他一名 委员召 集 和主持。第 十三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 出席,可书 面委托 其他委员 代为表 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 议 作出的决 议,必 须 经全体委 员过半 数 通过。第十四条 战 略委 员会会议 表决方 式 为 举手表 决或投 票 表决
6、,在必要时可以 采取通 讯 表决的方 式。第十五条 战 略委 员会会议 必要时 可 以也邀请 公司董 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 会 议。第十六条 如 有必 要,战略委 员会可 以聘请中 介机构 为 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 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 略委 员会会议 的召开 程 序、表决方 式和会 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 法 律、法规、公司 章 程及本 工作 细则 的 规定。第十八条 战 略委 员会会议 应当有 记 录,出席会 议的委 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 议记录由 公司董 事 会秘书保 存。第十九条 战 略委 员会会议 通过的 议 案及表决 结果,应 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条 出 席会 议的委员 均对会 议 所议事项 有保密 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 本工作 细则自 公司董事会 决议 通 过之日 起 执行。第二十二 条 本工作 细则未 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 规定执 行;本 工作 细则如 与国家日 后颁布 的 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 的 公司章 程 相抵触 时,按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执 行,并及时 修订 本 工作细则。第二十三 条 本工 作 细则由 董事会 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