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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T 29-26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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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for buildings in Tianjin DB/T 29-260-2019 备案号:J14649-2019 2019-04-26 发布 2 019-06-01 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for bui

2、ldings in Tianjin DB/T29-260-2019 J14649-2019 主编单位: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参编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 年 6 月 1日 2019 天 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201923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8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设2017520 号)要求,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编制完成了 天津市

3、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29-260-2019,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通信管理局。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 年4月26 日 前 言 根据 市建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设201752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

4、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信机房;5.通信电源;6.通信管线;7.屋面设施;8.验收。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6号盛欣园A座,邮编:300100)。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 琳 郝 晨 高 君 张博伟 曲华维 周 湘 涂 进 林佳森 许 洋 许 翔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祖玲 王东林 丁永君 尹桂旭 杜

5、春礼 李炎兵 沈春来 王连顺 侯建成 王 勇 汤 芃 张建华 于海阔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通信机房.5 4.1 一般规定.5 4.2 基站机房.6 4.3 室分机房.7 5 通信电源.8 5.1 电 源.8 5.2 配电设备.8 5.3 配电电缆.9 6 通信管线.10 7 屋面设施.11 8 验收.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4 引用标准名录.15 条文说明.1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4 4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room.5 4

6、.1 General.5 4.2 Base station room.6 4.3 Indoor distribution room.7 5 Communication power supply.8 5.1 Power supply.8 5.2 Power distribution requirement.8 5.3 Power distribution cable.9 6 Communication conduit.10 7 Roof facilities.11 8 Acceptance.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4 List of quo

7、ted standards.15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7 1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天津市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满足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的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1.0.3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1.0.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有关

8、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两部分,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通信铁塔、基站机房、电源系统、接地系统、屋面设施等,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室分机房、电源系统、接地系统及布线桥架等。2.0.2 移动通信基站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通常情况下,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

9、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等组成。2.0.3 室内分布系统 indoor distributed system 建筑物内由无线电信号的发射、接收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的系统,是无线电传输网络基站的室内设置形式,简称室内分布系统,用于为室内提供良好的无线覆盖效果。通常情况下,一套室内分布系统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等组成。2.0.4 基站机房 base station room 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所需的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空调设备等的房间。2.0.5 室分机房 indoor distribution room 用于安装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无线

10、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POI(多系统合路平台)设备等的房间。2.0.6 天线 antenna 3 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2.0.7 馈线 feeder 把电磁波以尽量小的损耗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2.0.8 馈线洞 feeder hole 基站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基站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2.0.9 抱杆 pole 建筑物顶、建筑物外墙或通信塔桅上用于安装天线的钢制构件。2.0.10 接地端子 earthing terminal 接地线的连接端子或接地排。4 3 基本规定 3.0.1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能满足多家

11、移动通信运营商网络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3.0.2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本标准未做特殊要求时,均应与主体建筑物的要求相同。5 4 通信机房 4.1 一般规定 4.1.1 机房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既有、新建主体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4.1.2 机房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与既有、新建主体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相同,且不应低于二级。4.1.3 机房的抗震设防烈度应同既有、新建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一致。4.1.4 机房宜与建筑物弱电间贴建或与电梯机房贴建。4.1.5 机房不应贴近强电磁源及震动源,不应设置在有水房间的下方或贴建,机房不应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4.1.6 机房门

12、净宽不应小于 1.05m,门净高不应小于 2.l0m。4.1.7 机房净高不应低于 2.60m。4.1.8 机房的围护结构的热功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 等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4.1.9 机房外墙体及屋面不应采用龙骨板材、彩钢板等耐久性差的建筑材料。4.1.10 机房涉及室内装修设计时,应满足通信工艺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相关规定;机房内不应设吊顶。6 4.1.11

13、 机房外门处应设置防水挡台。4.1.12 除机房门、馈线洞外,机房墙体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确有需要时,应采用固定的甲级防火窗。4.1.13 机房内不应设置采暖系统,不应设置各种给、排水管道及中央空调。4.1.14 机房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要求执行。2 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4.1.15 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照度不应低于 200lx,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2 光源显色指数不应小于 80;灯具吸顶安装,机房内设手动控制。4.

14、2 基站机房 4.2.1 当需要设置基站机房时,宜建在建筑物屋面,并与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或楼梯间、设备间等贴建;当屋面无上述附属用房时,宜建于弱电间或室分机房上方;确有困难时,基站机房可设在顶层并与弱电间或室分机房贴建。4.2.2 基站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站机房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2 基站机房净面积不应小于 20.00m2,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4.2.3 建于屋面的基站机房外墙应预留两个馈线洞,至少有一个馈线洞面向屋面开阔处。7 4.2.4 建于顶层的基站机房,当基站机房没有上线馈线通道时,基站机房屋面应设置上线井道。4.2.5 基站机房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 6kN/。4.3

15、室分机房 4.3.1 室分机房宜靠近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总面积小于 3000m2时,不宜设置室分机房。2 公共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 3000m2且单层面积小于 3000m2时,各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应按每 3000m2设置一个室分机房。3 公共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 3000m2且单层面积大于等于3000m2时,每增加 3000m2应增设 1 个室分机房,增加不足 3000m2的部分,应按照 3000m2计。4 居住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 3000 时,每增加 3000m2应增设 1 个室分机房,增加不足 3000m2的部分按照 3000m2计。4.3.2 室分机房应符合下

16、列规定:1 机房净面积不宜小于 6.00m2。当机房净宽小于 2.00m时,应至少有一面墙体为烧结实心砖墙或混凝土墙,且此墙长度不应小于 3.00m。2 机房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 2kN/m2。8 5 通信电源 5.1 电 源 5.1.1 机房用电应为 380/220V 交流电,机房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主体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5.1.2 基站机房和室分机房内均应配置交流配电箱,并将相应的线缆敷设至该配电箱。5.1.3 交流配电箱进线应引自总配电室;应从低压馈电柜(一级配电)直接引电;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一个供电回路。5.1.4 机房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接地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2 机

17、房接地端子采用 40mm4mm 或 50mm5mm 热镀锌扁钢,与建筑物接地网相连。3 基站机房馈线洞外侧应预留接地端子。4 机房内的防雷接地电阻1。5.1.5 设有基站的建筑屋面侧墙上应预留 4 个接地端子箱。5.1.6 每个基站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 50kW,每个室分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 10kW。5.1.7 机房用电应有单独的计量装置。5.2 配电设备 5.2.1 交流配电箱应内置浪涌保护器(限压型 SPD),标称放电电 9 流最大通流容量(Imax)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的规定。5.2.2 机房应安装带有接地保护的电源插座,其电源

18、不应与照明电源同一回路;电源插座回路应带漏电保护。5.2.3 交流配电箱宜明装。5.3 配电电缆 5.3.1 通信用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同截面的导线。5.3.2 机房内的线缆应采用阻燃或耐火型。5.3.3 机房内线缆宜穿钢管或金属线槽明敷设,不宜在楼板内暗敷设。5.3.4 线缆敷设的金属管壁厚不应小于 1.5mm。10 6 通信管线 6.0.1 当室分机房未每层设置时,基站机房和室分机房均应与弱电井之间设置桥架,并垂直上下连通,桥架宽度不应小于 100mm。6.0.2 室分机房上下紧邻对齐布置时,室分机房之间应预留设置桥架及馈线通道,桥架宽度不应小于 100mm,并在各楼层设置出口;专用桥架

19、宽度不应小于 100mm,垂直方向通到各个楼层,并在各楼层设置出口。6.0.3 机房内应有管孔与建筑物外的光缆管道相通,进线管孔位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外部通信管道的方向。6.0.4 建筑物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应做管线设计,红线内管道终端手孔位置与红线外各通信运营商的管道资源衔接,确保红线外的光缆能够进入建筑物。6.0.5 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公用电信网管道相连,接口宜有两个方向;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各建筑物及设备间、电信间的引入管道衔接。6.0.6 建筑红线内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应以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敷设在人行道、绿化带上。6.0.7 机房应预留管孔,管孔直径不应小于 100mm,且不得低于 4孔。11

20、7 屋面设施 7.0.1 设有基站机房的屋面,当建筑屋面高度不低于 30.00m,且屋面女儿墙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或女儿墙高度底于 1.00m时,应预留不少于 12 个钢筋混凝土柱墩作为设备基础,设备基础可不考虑设备震动,柱墩设置要求如下:1 设备基础应位于建筑屋面的四角布置,每个屋面角布置不应少于 3 个设备基础,柱墩距离屋面边缘不宜大于 1.50m;当屋面长度大于 60.00m 时,屋面中部应布置 6 个设备基础,设备基础中心应距离不应小于 1.50m。2 设备基础截面应为 900mm900mm,设备基础顶标高应相同并高出屋面不应小于 300mm,设备基础应预埋锚栓。3 每个设备基础附

21、加荷载最小设计值应为弯矩:20kNm、剪力:10kN、轴力:5kN。4 设备基础内钢筋应与建筑物接地网相连,每个设备基础连接点不应少于 2 处。5 预留柱墩位置应做好保温防水措施。7.0.2 设有基站机房的屋面,当建筑屋面高度低于 30.00m 的建筑时,屋面应预留不少于 3个钢筋混凝土柱墩作为设备基础,设备基础可不考虑设备震动,柱墩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柱墩中心距离为 3.00m9.00m之间,柱墩之间应成为等腰直角三角形并宜靠近机房馈线洞。2 设备基础截面应为 400mm400mm,设备基础顶标高应相同并高出屋面不小于 400mm,设备基础应预埋锚栓。3 每个设备基础附加荷载最小设计值应

22、为剪力:50kN、轴力:12 150kN(最小压力:150kN、最小拔力 150kN)。4 设备基础内钢筋应与建筑物接地网相连,每个设备基础连接点不应少于 2 处。7.0.3 设有基站机房的屋面,当建筑屋面高度不低于 30.00m,屋面女儿墙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且女儿墙高度不少于 1.00m时,屋面可不预留柱墩等设施作为设备基础。13 8 验 收 8.0.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8.0.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

23、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8.0.3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8.0.4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8.0.5 本标准未提及的验收要求均应与主体建筑验收标准相同。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

24、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15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3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4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6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 1051 7中小型电信机房环境要求YD/T 1712 8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9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

25、结构设计规范YD/T 5131 10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 5191 16 17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建筑物移动通信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for buildings in Tianjin DB/T29-260-2019 J14649-2019 条文说明 2019 天 津 18 19 制定说明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

26、本标准条文说明,对条文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天津市通信管理局。20 目 次 1 总 则.21 3 基本规定.22 4 通信机房.23 4.1 一般规定.23 4.2 基站机房.23 4.3 室分机房.25 5 通信电源.27 5.1 电源引入.27 5.2 配电设备.27 5.3 配电电缆.27 7 屋面设施.28 21 1 总 则 1.0.2 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切实减少重复建设,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工信部、国

27、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 2015 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 2014586号文),文件中明确了电信基础设施的相关要求。22 3 基本规定 3.0.1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涉及通信机房、电源、管线等多项内容,与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平面布局、供电、走线桥架等内容关系密切,为确保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能满足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建筑物的影响,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考虑建设需求时,需要统筹考虑多家运营商的平等接入要求;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的选取应能满足各运营商无线通信覆盖质量的要求;建筑物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

28、设需求。23 4 通信机房 4.1 一般规定 4.1.14.1.3 既有主体建筑指改建的主体建筑。4.1.14.1.15 本节条文中机房仅指基站机房和室分机房,其他章节为未说明是基站机房或室分机房时,均为基站机房和室分机房。4.1.4 建筑物屋面一般有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间等附属用房,标准中规定基站机房与其贴建,主要是为了减少机房对建筑造型及结构布置的影响,便于设备的安装和线缆的布放。4.1.9 因机房外墙体及屋面将挂载通信设备等,外墙体及屋面不应采用龙骨板材、彩钢板等耐久性差的建筑材料。4.1.11 机房外门处应设置防水挡台为防止雨水、小动物等进入室内的措施。4.2 基站机房 4.2.1

29、为方便基站机房基内的通信设备和通信运营商网络设备之间的管线连接,站机房宜建于弱电间上方。4.2.2 通信机房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4.2.3 建于屋面的基站机房外墙应预留两个馈线洞,做法应参照图4.2.3,洞底距基站机房楼面不应低于 1.2m;要求馈线洞朝向屋面开阔方向设置,主要是为了方便通信电缆的出入。屋面开阔方向为非朝向建筑外且馈线洞外 1.50m内无遮挡。24 图 4.2.3 馈线洞位置及数量示意图(a)方案一;(b)方案二 4.2.4 建于顶层的基站机房,当机房没有上线馈线通道时,机房屋面应设置上线井道,做法应参照图 4.2.4-1,井道下板洞不应在建筑物外墙一侧,位置应参照图

30、4.2.4-2。25 图 4.2.4-1 上线井道示意图 图 4.2.4-2 屋面板洞示意图(a)方案一;(b)方案二 4.3 室分机房 4.3.1 室分机房可集中设置在顶层、避难层、地下室空间内,公共 26 建筑的室分机房也可与弱电间合建。当室分机房集中设置时,机房面积应用机房数量乘以单个机房面积乘以 0.4 的折减系数。当公共建筑的室分机房与弱电间合建时,弱电间应预留一面长边墙体为烧结实心砖墙或混凝土墙能挂墙安装通信设备。室分机房位置的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1 为便于馈线的布放,减少布放馈线对建筑物其他空间的占用,要求室分机房尽量与弱电间贴建或合建。2 为尽可能减少馈线长度,保证覆盖

31、效果,机房尽量靠近所覆盖区域的中心,平面中心或竖向方向的中间层。4.3.2 室分机房净宽小于 2m时,机房内的通信设备需挂墙安装,故要求至少有一面墙体为承重墙,墙体不应使用粘土砖。需挂墙安装的设备数量不大于 10 个,单个设备质量不大于 50kg。27 5 通信电源 5.1 电源引入 5.1.3 建筑物有后备油机时,应从市电和油机转换之后的电源引入。规范规定供给通信设备用的电源不应与其他民用设施共用回路,主要是为了避免因民用设施的用电安全无法保障而影响通信供电系统的运行。5.1.6 基站机房预留用电应单独供电,当 3 个以上室分室分机房需要双电源供电时,可在变配电间双电源切换为单独供电。5.2

32、 配电设备 5.2.1 浪涌保护器的设置和选择应根据当地的雷暴日及安装环境选择。设置在居民区的基站应在其建筑物的配电箱内加装 SPD。SPD 选择还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规定。5.3 配电电缆 5.3.2 本条款是引用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2016的第 9.0.3 条第 6 款:“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在此规范中为强制性条款。28 7 屋面设施 7.0.1 设备基础位置应参照图 7.0.1-1 预留;设备基础做法应参照图 7.0.1-2;设备基础应预埋锚栓应参照图 7.

33、0.1-3。图 7.0.1-1 屋面预留设备基础位置示意图 29 图 7.0.1-2 设备基础示意图(单位:mm)30 单个设备基础地脚锚栓材料表 编号 规 格 长度(mm)数量 备 注 1 六角螺母 40 与锚栓配套 2-20 x50 20 垫 板 3 M12 详单体设计 20 锚栓 图 7.0.1-3 锚栓示意图(单位:mm)注:基础设施内锚栓就位后,应将定位板以上的锚栓表面涂抹凡士林油膏(防止外露锚栓锈蚀)再用防水材料包扎,以防止混凝土浆污染。7.0.2 设备基础位置应参照图 7.0.2-1 预留;设备基础预埋锚栓应参照图 7.0.2-2。31 图 7.0.2-1 屋面预留设备基础位置示

34、意图 32 地脚锚栓材料表 编号 规 格 备 注 1 六角螺母 与螺杆配套 2-20 x80 垫 板 3 m20 螺 杆 4 12 圆 钢 5 12 圆 钢 图 7.0.2-2 锚栓示意图 33 注:1、地脚锚栓应注意防腐防锈,可用 C20 素混凝土封闭或用铅油涂覆,地脚螺栓为双帽。2、钢材全部用 Q235,须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并要具有出厂合格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才能使用,焊条用 E43型,4号构件、5号构件与 3号构件之间焊接,焊缝 5mm。3、地脚锚栓应按有关图纸所示的位置准确埋设,埋设时的施工误差控制在以下范围内:(1)高度方向(即标高),三组地脚锚栓中心间距离(包括对脚线方向)的误差不超过 5mm.(2)各组内四根地脚锚栓之间的误差不超过 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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