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 和衡(京)律意 见(2018)第 155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 青 岛 海 信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 次 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 意见(2018)第155号 致:青 岛海信 电器 股份有 限公
2、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青 岛海信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 书仅就 本次 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 召开 程序、会议 召集人 和出 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3、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4、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召 集;公 司 董 事 会 于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2018 年 6 月 26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上发 布了 召开本 次股东大 会的 通知。会 议通知载 明了
5、 本次股 东 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8 年 7 月11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青岛市东海西路 1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综上,本所 律师认 为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 公司 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和出 席会议 人员 的
6、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84,048,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2780%。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 会就会 议通 知中
7、列明的 议案采 取现 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 相结 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 与现场投票的合并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1、章程修正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同意682,998,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64%;反对1,
8、050,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36%;弃权0股。该议案 以特别决议 获表决通过。上述议案经公司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 以下无正文)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 经办律师:郭芳晋_ 郭恩颖_ 2018 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