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600037歌华有线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2年度付息公告20131119.PDF

上传人:小小数字 文档编号:15723318 上传时间:2023-01-15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99.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600037歌华有线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2年度付息公告20131119.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600037歌华有线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2年度付息公告20131119.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600037歌华有线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2年度付息公告20131119.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1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 2013033 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 简称:歌华转债 北 京 歌华 有 线电 视 网络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于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2012 年度付息 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会 及 全 体 董事 保 证 公 告内 容 不 存 在任 何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准确 性 和 完 整性 承 担 个 别及 连 带 责 任。重 要 内 容 提 示 1、“歌华转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0 年11 月25 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三年票面年利率为1.0%;2、派

2、发年度:2012 年11 月27 日至2013 年11 月25 日;3、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税前10.00 元,税后8.00 元(税率20%)、9.00元(税率10%);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 年11 月22 日;5、除息日为2013 年11 月 25 日;6、兑息日为2013 年11 月 29 日。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歌华转债”至 2013 年11 月25 日止满 三年,根据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12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一、付

3、息利率及应付利息 按 照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关 发 行 条 款 的 规 定,公 司发行的“歌华转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2 年 11 月 27 日 起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止计算 2012 年 度利息;2012 年度“歌华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1 月 22 日,2 票面年利率为 1.0%,即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对于持有“歌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的利息为 8.00 元。对于持有“歌华转债

4、”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对于持有“歌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公司将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进 行 扣 缴。具 体 做 法 为:本 公 司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9.00 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

5、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 文 件 如:(1)以 居 民 企 业 身 份 向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凭 证;或者(2)以 居 民 企 业 身 份 向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递 交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3)该 类 投 资者 虽 为 非 居 民 企 业,但 其 本 次 应 获 得 分 配 的 可 转 债 利 息 属 于 该 类 企 业 投 资 者 在 中 国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场 所 取 得 的 证 明 文 件。由 本 公 司 核 准 确 认 有 关 投 资 者 属 于 居 民 企业投资者后

6、,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 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 年11 月22 日;2、除息日为2013 年11 月 25 日;3、兑息日为2013 年11 月 29 日。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11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 记 日 收 市 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7、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3 的“歌 华 转 债”持 有 人 均 有 权 获 得 当 年 的 可 转 债 利 息。本 计 息 年 度 内 已 经 转 换 为 A股,或 在 付 息 债权 登 记 日 当 日 已 申 请 转 股的“歌 华 转 债”持 有 人,公 司 不再向其 支付利息,但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 5 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歌华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可于2013 年11 月29 日在其指定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领 取 利 息。对 未

8、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歌 华 转 债”持 有 人 的 利 息 款 暂 由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保 管,待 其 办 理 全 面 指 定 交 易 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歌华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 阅 2010 年 11 月 23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上刊登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全文或 摘要。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2035573 传 真:01062035573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11 月19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他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